四川泸州,女子省吃俭用,存了十几万。这天她到银行取钱,ATM机却提示余额不足,她疑惑地查看后,顿时脸色大变。她银行卡中将近17万的存款,竟不翼而飞。她愤怒地向银行索赔16.9万,被拒绝后。她拿出一份证据,银行顿时哑口无言。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曲红艳大清早接到哥哥电话。问她借点钱。
她和哥哥兄妹情深,就立刻拿出银行卡去取钱。
想到柜台人多还要排队,她直接去了ATM机。
但是,在她把卡插入机器内,输入密码时,不可思议的一幕出现了,竟提示她余额不足。
曲红艳给弄糊涂了,什么叫余额不足?她这卡里明明有将近17万好吧?
于是,她看了下上面的余额,竟然真的只有32.55元。
曲红艳顿时惊出一身冷汗,这就意味着,她卡上的16.9万莫名不见了。可是,卡一直在她身上,谁能取走,这钱是怎么不见的?
曲红艳哐啷一声推开ATM机的门,心急焦躁地走向柜台,她要求柜员给她打印一份流水。看到上面的信息后,她心急如焚。
流水上显示,短短几天内,她的银行卡在澳洲某个地方共消费了13笔,刚好是169532.54元!
这说明,有人在澳洲把她卡里的钱给取走了。
可关键是,她人在本地没动,是谁在澳洲取款?那人又如何有卡?
一系列疑问萦绕在曲红艳心头,她反复回想,她一向小心,银行卡也从未离身。她从未取过这个卡上的钱,更不存在密码不泄露。那她的卡又是如何被盗刷的?
虽然曲红艳心中焦躁,但她并未冲动地挂失,相反,她去银行往这个卡上存了点钱。然后她报警。报警后又起诉银行,要求银行赔偿她银行卡上16.9万的损失。
曲红艳只是抱着试试看的态度去做了这三件事,彼时的她并未想到,她成功为自己胜诉赢得很大几率。
法庭上,曲红艳和银行代表展开辩论。
曲红艳说,根据《商业银行法》第6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她是因为相信银行,才会把每个月的工资都存进去,四年了从没有取过。正因为这样,所以她的密码不可能被泄露,银行卡又是她一个人保管。也不存在卡遗失被人捡去的可能。
因此,卡在澳洲被盗刷,只有一种可能。别人用伪卡在澳洲取的钱。
1、银行说出四点意见。
第一,银行内部各项制度管理非常完善,不可能出现被盗刷的现象。
第二,各项证据显示,曲红艳的卡是在澳洲被盗刷的,虽然曲红艳说卡一直在她身边,但是也不能排除,她把卡交给别人,让其他人在澳洲取钱。
第三,就算不是曲红艳把卡给别人,那或许是她把银行卡密码或者身份证信息泄露给其他人,导致被盗刷。
第四,银行后来查明,曲红艳曾丢失过身份证,还到银行办理挂失换卡业务。这就说明,她的身份证丢失过,那说不准有人捡走她的身份证,以此取钱。
除了以上四点,重要的是,在法庭上,凡事都讲证据,并非是谁信口开河。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也就是说,在民事官司中,一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
既然曲红艳说是因为银行内部失职才导致银行卡被盗刷,那就要拿出证据来,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2、银行以为自己赢的几率很大,但是让他们吃惊的一幕出现了,曲红艳拿出一份证据,让他们说不出话来。
原来,曲红艳在发觉卡被盗刷后,立马做了三件事。
第一,往卡里充了点钱,以此证明卡在她身上,境外的卡跟她无关。
第二,立刻报警,也更加证实她的卡被盗刷。有报警回执做证据。
第三,几天后她的卡再次被盗刷,她立刻去家附近的ATM机上,用银行卡存入100元并打印凭证,然后向银行挂失。
曲红艳用这样的行为,成功为自己获得证据。证明境外的卡就是伪卡。既是伪卡,就说明银行管理不善,是银行的责任。因此,银行应该赔偿。
3、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是,银行是否对曲红艳女士构成侵权?如果构成侵权,则银行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08条第1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根据曲红艳提供的证据,法院可以根据高度盖然性原则,曲红艳遇到伪卡的可能性会大一些。
但是,因为之前曲红艳曾经丢失过银行卡和身份证,也有可能会造成密码泄露。所以她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令:曲红艳承担40%的责任,银行承担60%的责任,赔偿曲红艳10.14万余元。
另外,本案发生时,《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尚未颁布。该规定第7条规定,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借记卡持卡人基于借记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支付被盗刷存款本息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也就是说,如果当时这个规定已经颁布,曲红艳就可以很顺利地打赢这场官司。
(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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