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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内阁票拟制度
清代内阁票拟制度
  
 

    票拟,又称票旨、条旨、票本、拟票、拟旨。系指对中央、地方各衙门及臣僚呈送皇帝的章奏,内阁根据有关法规和典章律例代拟初步处理意见,以备皇帝裁决时参考。明叶凤毛《内阁小识》载:凡京奏,禁中称文书,必发阁臣票拟。阁票用本纸、小帖、墨字,内照票拟,或皇上御笔,或宦官代书,具即在文书上面用朱字。阁票如有未合上意,上加笔削或发下改票,阁臣随即封上,间有执正强争,也多曲听。”清沿明制,通本、部本上达内阁后,也由票签处代拟票签。依例:内阁汉票签处收到通本、部本后由侍读校阅汉文,汉中书拟写汉文草签;满票签处侍读校阅满文,满中书拟写满文草签,草签后各书拟票侍读及协办侍读中书之姓,以为凭证。草签上呈大学士总校,校阅确认后,发回满、汉票签处缮写满汉合璧的正签。正签缮写后,阅定大学士画押,正签背面还要各缮写中书之姓名,以为凭证。
    清代票签一般长22厘米、宽10厘米左右,白纸墨书,左书满文,右书汉文,成合璧之式。有时为了便于皇帝多种选择,除单签外,还会出现双签、三签乃至四签的情况。票签随本章上报皇帝后,如果与皇帝意见不符,还会打回内阁重拟,称“改票”。甚至有三改、四改、五改的情况发生。凡经过皇帝用朱笔批改过的票签,即称朱改票签。
朱改票签随原本章发还内阁后,内阁翰林中书将朱改票签满、汉文内容用红笔分抄于本章满、汉文页上,称为“红本”。然后转达发六科(吏、户、礼、兵、刑、工科),抄送各有关衙门遵照施行。
    清代票拟制度十分严格,现清代档案中尚存有清内阁《满汉票签部村通村样式》和《外藩表笺票签式样》等,当是其时内阁日常工作中“依式比求”的范本。
    从明代开始,内阁为备查票签办理之便,设有“丝纶簿”,专门记载本章票拟最终结果,以便工作查考,取义“王言如丝,其出如纶”。清沿明制,自顺治朝起,内阁将题本奉朱票签内容,逐件汇抄成册,分满、汉两种。嘉庆《大清会典事例》卷十二载:“凡记载纶音分为三册,每日发科本章,满、汉票签处当直中书摘记事由,详录圣旨为一册,曰丝纶簿。”(忠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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