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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前加强人大依法履行监督职能的思考

  监督工作贯穿于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方方面面,依法、充分行使好监督权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能,对于加强和改进各项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而深远的作用。下面,笔者就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如何履行监督职能,以及地方人大的监督工作存在什么问题,需要从哪些方面努力作如下探讨。

  一、突出“四抓”,监督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一)抓制度建设,规范监督程序

  两年多来,镇沅人大常委会在制度的制定中,把握了依法、创新、实用的原则,认真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进一步规范和制定出台了《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的程序规定》、《县人大常委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执法检查的有关规定》等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制度。这些制度按照《监督法》的规定,并结合自身实际制定,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人大工作运行机制,规范了各项监督程序,对确保人大监督工作不断向前推进、向深层次发展,发挥了引导性、保障性的作用。

  (二)抓重点难点,精选监督议题

  镇沅人大常委会在广泛听取社会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议题选择力求“少而精”、“精而准”、“准而深”,最大程度实施有效监督,督促和支持“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一是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确定监督议题。选定农村公路建设、中低产林改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创建等一些重点、热点、难点工作为视察议题。二是围绕保障民生、维护民生确定监督议题。将社保、医疗、教育、食品安全等工作列为监督重点,进行跟踪监督,保障和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三是围绕法律法规的正确贯彻实施确定监督议题。常委会把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食品安全法》、《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作为监督工作重点,并积极配合省、市人大常委会开展了多项执法检查,确保了有关法律法规的正确有效实施。

  (三)抓监督环节,增强监督实效

  按照《监督法》的要求,在具体监督工作中,镇沅人大常委会坚持讲原则、讲程序,在法律的框架内,善于创新监督工作思路,注重把握监督环节,增强监督实效。

  1.创新监督工作方式,增强监督工作效果。一是在监督方式上有新举措。注重改进视察、执法检查、评议、调研的方法,既做好对事的监督,又注重强化对人的监督;既听取“一府两院”及相关部门的报告,又广泛征求代表和群众的意见;既定性分析,又定量分析,真正做到摸实情、出实招、求实效。二是在监督效果上有新提升。较好的做到调研求“深”、审议求“实” 、督办求“效”。首先通过走访、问卷、座谈、查阅资料等方式掌握第一手资料,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敢于一针见血指出问题,形成针对性、可操作性强的审议意见,按照“限期办理、办理情况报告、再审议表决和办理结果跟踪检查”的程序抓好审议意见落实,有效提升监督效果,督促推进 “一府两院”工作,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2.强化对人大任免干部的监督,增强干部的人大意识。依法规范任免程序,较好的做到了党管干部原则与人大依法任命的有机统一,在行使人事任免职权时全程监督,严把“五关”。即:严把进口关,提前做好任前调查;严把任前考试关,增强被任命人员的法律意识;严把票决关,提高任免的严肃性;严把任职表态关,增强被任命人员的公信力;严把任后监督关,修订、施行了《关于开展述职评议的试行办法》,评议结果将报县委作为干部考核和调整使用依据,以此增强被任命干部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的组织保障。

  3.将行使监督权与重大事项决定权紧密结合,提高依法监督水平。两年来,围绕全县改革发展、国计民生工作大局,坚持抓大事、议大事、谋全局、促发展的原则,将行使监督权与重大事项决定权紧密结合,深入调查研究,依法、适时作出相关决议、决定,把县委的意志和主张通过法定程序变成全县人民的自觉行动,将重点事项的决定权牢牢抓在了手中,提高了依法监督水平。

  (四)抓代表工作,发挥监督主体作用

  镇沅人大常委会始终树立依靠代表、服务代表的思想,注重从三方面不断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重视发挥代表在监督工作中的主体作用,有效提升了监督效果。一是抓好学习培训,提高代表履行监督职权的能力。二是抓好代表参政议政能力建设,组织代表参与执法检查和工作视察,邀请代表参加人大常委会会议,推荐代表列席县委、政府的重要会议,让代表知情、知政,为代表履职创造条件。三是抓紧抓实代表建议交办、督办、追踪落实等各个环节,每年代表提出的建议都得到了较好落实。我们还通过采取常委会领导牵头督办代表建议重点督办件的办法,促使群众关心的一些热点难点问题得到了较好解决。

  以上就是镇沅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主要做法和取得的一些成效。就目前来看,由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还没有充分深入人心,《监督法》颁布实施也仅有三年多的时间,地方人大行使监督权,开展各项监督工作仍然是一个薄弱环节,监督职能发挥不到位,监督质量不高和实效不明显的问题比较突出,具体表现在“三多三少”:一是程序性监督多,实质性监督少,监督的深层次、实质性问题难以有效解决。二是对事件的监督多,对人的监督少,人大监督引不起干部重视,欠缺威慑力。三是柔性监督多,刚性监督少,监督手段不强硬,作用不明显。存在这些不足的原因主要有:一是对人大监督思想认识不到位。有的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国家和人民行使监督权的意识不强,往往怕得罪“一府两院”而不敢动真格,畏首畏尾、得过且过。部分被监督者对人大监督工作则存在错误认识,消极对待、被动应付。二是现行体制中一些关系没有理顺。党政不分问题尚未有效解决,党委和政府往往联合作出决策、决定,党政双轨行政体制与人大监督体制相冲突,人大难以实施监督。人大常委会的负责人在党委的位置与权力机关的地位不相称,人大常委会监督政府从现实的工作角度有些理不直、气不壮。三是自身建设不过硬。过分强调代表构成比例而忽视其执行职务的素质,代表履职能力与所肩负监督职责的要求有很大差距。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年龄结构、知识结构、专业结构不合理,法律素质、履职水平有待提高。

  二、做好地方人大监督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强化措施,增强监督工作的“三性”

  1.围绕中心,增强监督工作的敏锐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要紧紧围绕关系十二五期间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做到关心“热点”、督促“难点”、关注“焦点”,在工作谋划上突出推动科学发展、在布局统筹上突出促进改善民生、在基本方法上突出实施有效监督、在路径选择上突出推进探索创新、在目标追求上突出提高人大权威。今后一段时期,面对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困难与挑战,人大常委会 一是应以转变十二五经济发展方式为重点,加强对计划、预算、经济运行、重点项目建设等工作的监督,多提出一些有分量的意见和建议,支持政府把握好投资和政策导向,落实好“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各项政策。 二是以促进社会和谐为重点,加强对解决民生问题的监督。对社保、教育、医疗、环保、食品安全等民生工作,人大常委会要持续关注,抓关键环节、薄弱环节,以点带面,督促落实到位,推动人民生活水平的全面改善,让广大的人民群众从中受益得实惠。

  2.加大力度,增强监督工作的实效性。人大常委会要把有无实效贯穿于每项工作的始终,作为检验履职能力的标准。一是要善于创新人大监督工作方法。在《监督法》的框架之内,大胆改进监督的方式方法,推行视察、执法检查明查与暗访相结合,切实找准问题,真正解决问题。要实行开门搞监督,把监督形成的决议、决定、审议意见和督办结果通过电视、网站、公示栏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推行邀请社会公民旁听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提高人大监督工作的透明度。探索改变“走一转、看一遍、开个会、下个文”的传统工作模式,切实增强人大监督工作的力度和实效。 二是对事的监督与对人的监督要双管齐下, 必须把对具体事件的监督延伸到对人的监督,针对监督中遇到的一些久拖不决的问题,针对群众反映某些干部的问题,讲求监督艺术,该质询就质询,该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就组织特定问题调查,该撤职就撤职,以刚性监督手段加大监督力度,树立人大权威。

  3.理顺关系,增强监督工作的主动性。在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凸现期和机遇并存期,人大常委会要以主人翁的姿态,主动支持发展、服务发展、推动发展。积极主动处理好上下左右的关系,营造和谐顺畅的氛围与环境。在坚持党的领导,主动争取党委支持的基础上,积极处理好与“一府两院”的关系,寓支持于监督之中。特别要按照党委的决策部署,找准与政府工作的结合点,在重要意见上加强沟通、集思广益,在重要工作上规范程序、有机衔接,在发展氛围中履行职责、推动工作。主动做好上下联动的工作,加强与上级人大常委会的联系,接受指导;加强对基层人大工作的经常性指导,使之更好地发挥作用,凝聚成共同推动十二五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强大动力。

  (二)理顺体制,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切实克服领导工作中党政不分、以党代政问题,凡应由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讨论决定的事项,政府要适时提请审议、审查,由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依法由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干部,应在讨论决定前征求同级人大常委会党组意见;作出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前,要听取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代表的意见。同时,应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委领导人大工作的制度,把人大工作摆上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在政治方向、组织建设、重大决策等方面加强领导,尊重和支持人大依法行使监督职权,有针对性地解决人大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三)健全有关法规制度,确保监督权的有效行使。任何民主法治政治必须有完备的法制程序来保证其目标的实现,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政治的主要表现形式,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实施监督权的过程中,必须做到法律化、制度化、规范化。从当前来看,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对法律已经规定的监督方式和工作制度,如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销规范性文件、撤职等作进一步的完善,细化操作程序,明确法律后果,以便于具体实施应用。确保进入程序的监督事项能有始有终,避免监督过程中“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或不了了之的情况,让被监督者真正把人大的监督当作一回事。

  (四)提高认识,为监督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对广大人民群众、领导干部要加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相关法律、人大监督工作的宣传力度,增强全社会对人大性质、地位、作用的认识,一方面,使群众真正认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强化当家作主的“主人”意识,积极支持人大的监督;另一方面,增进一府两院领导干部对人大监督职权及其作用的认识,树立公仆观念,正确对待和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同时,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和工作人员要明确人大监督不仅是一种法定权力,更是一种法定责任,不能很好地履行监督职权,就是对人民的失职,从而强化监督意识,加强监督工作。

  (五)加强自身建设,提高监督水平。首先要将综合素质高,履职能力强作为人大代表构成的必要条件,建设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代表队伍,切实发挥代表应有的作用。再次要加强组织建设,积极争取党委的重视和支持,把人大机关作为培养年轻干部的重要基地,加大与其他机关双向交流的力度,切忌不能把人大作为干部的“终点站”、“ 养老机构”来看待。其次应进一步优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结构,形成专业结构合理化、知识层次多元化、年龄结构梯次化的集体,激发人大工作的内在活力,保持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根据有关材料整理)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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