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邀请。
这是个好问题,举世瞩目,由于未正式出台具体政策,我也是大胆猜测的,大家可小心求证。
对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法是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的特殊问题,查阅了一下公开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对此无特别说明。结合该修正案,对于年终奖计算可能会有两种情况,看关键条文:
年终一次性奖金如何计算。按照该修正案的理解,应该是取得年终奖当月并入当月工资为当月所得计算个税,如2018年的年终奖在2019年1月发放,按理解应该是属于2019年的所得,这项所得与2018年的个税计算无关,2019年的1月份应纳税所得为年终奖与1月份工资合计数,再按规定计算个税。
与企业所得税计算一样,这有汇算清缴操作。该期间取得的年终奖有可能要并入2018年年度所得计算个税。假如2018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新法,按规定10月、11月、12月为2018年的全年所得,公司按规定预缴各月个税;2019年1月取得年终奖,有可能并入2018年全年为应纳税所得计算个税,结合前三月已预缴的金额,多退少补!
我想经过这次个税修改,应该不会出现那以前多1元年终奖反而多交好几千元的情形,大家认为呢?
以上纯属个人观点,水平有限,见笑!觉得有理,可点个赞;不当之处,敬请指正。更多见解,欢迎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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