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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芳共和国:南洋华人独立求存的历史缩影

罗芳伯在世的时候,曾经发生过一件事:罗芳伯派一名叫黄安八的广东镇平人,带着罗芳伯夫人捐出的金银首饰去采购粮食,黄安八竟然卷款逃了,罗芳伯从此立誓:今后兰芳的“太哥”位置,只能由嘉应州来的人继任,而副首领,则由大埔人接任。其他各处的头人、尾哥、老太等职,就不限地域了。

这里就要谈到“兰芳”的制度。

后人谈到兰芳,许多人将其推崇为“华人的第一个共和国”,因为“兰芳大总制”创立于1777年,仅比美国的建国晚一年。而兰芳实行的是民主制,其首领是公推公选的。

在《年册》中,讲到这些首领的待遇。从太哥到副头人,都是有俸禄的,再往下的官员,尾哥和老太,都是义务性的,如同乡村中的乡绅、主事,不拿钱。

“兰芳”政权的运转经费来自其成员们的纳税,比如开金矿的,要交“脚仿金”,种田的交“鸦息米烟户钱”,做生意的也抽税。兰芳治下人口有多少?没有确切数字。《年册》中说有两万余人,但也有人说有一二十万。

兰芳的官员们除了抵御外敌和征税,日常的另一件主要工作,是断案。如果有人犯了重罪,比如杀了人,要斩首示众,如果是打架斗殴,就抽藤条,如果只是口角是非,就判赔红绸大烛赔礼。他们做的这些事,实际与农村的宗族长老解决纠纷的方式差不多,《年册》说,在罗芳伯时代,荷兰人的势力还没有进来,法度都是罗太哥说了算。

罗芳伯去世后,江戊伯被众人推举继任太哥。江戊伯是罗芳伯的嘉应府老乡,武功超群,更兼忠心耿耿。在他之后,还有十一任太哥,其中有两任都是重新当选,从第六任刘台二开始,太哥被改称“甲太”。

“甲太”,这是荷兰人人授予的官称,也就是说,从这时起,兰芳的首领,除了要本族人推举,还要经荷兰人的批准。而副首领,也改称为“甲必丹”。从这时起,荷兰人的势力越来越大了,兰芳公司要向荷兰人纳税——当然税率是可以谈的,荷兰人会留下一部分给兰芳公司。而就是这位刘台二,一度曾因为被指勾结荷兰人,被族人关起来并免职。

有一位荷兰学者高廷(J. J. M. De Groot),当时曾在印尼任职。在兰芳公司的最后几年中,高廷与兰芳的末代甲太刘阿生有很多交往。在兰芳公司被荷兰人解散后的第二年,他写了一本书《婆罗洲华人公司制度》,写下他对兰芳的认识和对荷兰殖民当局的批评。在他看来,兰芳公司与中国农村的长老乡绅根据民众意愿管理公共事物的村社自治是一致的,兰芳就是“名正言顺的寡头政治共和国”。

或许从这时起,就开始有人开始把兰芳公司称为“兰芳共和国”。而兰芳人自己,从来没这样自称过。

至于“公司”这个名字,也很有来历。在“兰芳”之前,华人在东南亚办的“公司”已经相当多。仅在印尼东万律周围,就还有大港、三条沟等华人的七个大的“公司”,及“和顺总厅”等一系列华人小公司组成的联盟。他们的治理方式,与“兰芳”家族式管理也大同小异。

中国台湾学者陈国栋在其《东亚海域一千年》一书中,曾对“公司”这个词进行考证。这个词最早出现在17世纪的中文文献,到18世纪又出现在东南亚的华人社会。它的含义,早期与海上贸易有关,后来就不限定在海事范围了,它始终带有合伙或共同事业的意味。现在人说到当年东南亚的华人“公司”,一般都认定为是一种海外华人的社会、经济组织。有意思的是,“kongsi”这个词,如今也融入到马来语中,也是包含“合伙”、“共同事业”的含义。

研究东南亚史的历史学家朱杰勤、温广益、朱纪敦等人,都曾撰文指出兰芳公司不是一个国家,它也不具备国家行政和司法制度和职能。朱杰勤说:“有些人认为大统制犹如今之大总统,不知总统的制度与大统制全不相干,而且他(罗芳伯)自称为‘大唐客长’,已经自承为客人的领袖而已。”

有这样一个民族,在完全没有祖国的战舰、士兵或大炮支持的条件下,让自己的人民离开美好的家园,到炎热的热带和遥远的海洋去谋生。那里极少有同胞、祭坛和神明,有的只是陌生而敌视他们的异族人。

“兰芳大统制”是于1884年被荷兰人解散的,一共存在了107年,是婆罗洲最后一个消亡的华人公司。在此之前,1850年,当另一个华人公司大港公司与荷兰人武装对抗的时候,兰芳站在了荷兰人一边。当时一部分败退的大港公司的人逃往兰芳的领地,被兰芳当时的甲太刘阿生带着600多壮丁堵截,缴了大港人的武器,并将首领擒获送交荷兰人。据说,这是因为以前与大港结下的怨——此前大港公司曾与另一个华人公司三条沟公司冲突,兰芳的人救下80名三条沟人并将他们接到船上,不料船后来漂到大港的地盘,全部人都被杀了。

不同派别不同地域华人之间的争斗,其实在中国大陆之时就很严重,到了海外内斗依然。但是,大港公司覆灭之后,兰芳公司的日子也就不长了。刘阿生1884年病逝后,公司的人对继任人意见不一,荷兰人趁机宣布接管,虽然一些兰芳的人反抗,但终归大势已去。

在兰芳的一百多年历史中,始终也没见到过当时的中国政府对他们表示过什么。在《年册》中,有“罗太哥初意,欲平定海疆,合为一属,每岁朝贡本朝,如安南、暹罗称外藩焉”的说法。有人说兰芳曾经派人去清廷请求接纳,当时乾隆并没有接见他们,但派了要员接见,然而厦门大学南洋研究所教授李金明认为,所有这些传说都没有史料的支持。更可能的,是兰芳公司在南洋一隅的自生自灭。

联系清廷当时对荷兰人制造的“红溪惨案”的言论,可以想到清政府的态度。当数万华侨在印尼被杀的消息传到国内,清廷的说法是“内陆违旨不听招回,甘心久住之辈,在天朝本应正法之人,其在外洋生事被害,孽由自取”,可见他们对中国移民的遗弃态度。实际上,在清朝的史籍上,很少见到移民的记载。官方对他们不承认也不正视,反而规定,私自出国回来的人要予以追究,使得出去的人更不敢轻易回来。

倒是高廷,这位对中国华人有亲身接触的荷兰学者,在他的书中这样写道:“涌入婆罗洲西部的移民,大部分是客家人。他们在炎热的赤道,日复一日起早摸黑在金矿里从事一种连当地人也难以忍受的苦工……有这样一个民族,在完全没有祖国的战舰、士兵或大炮支持的条件下,让自己的人民离开美好的家园,到炎热的热带和遥远的海洋去谋生。那里极少有同胞、祭坛和神明,有的只是陌生而敌视他们的异族人。他们并非以成千上万的集体,以强力或全付武装去开创自己的事业,而是一个接一个或以小组的形式前进,最勇敢的人当先锋,每人凭借自身的力量、机智与道义自力更生。难道这不是值得称道的勇气以及肉体、道义上的力量吗?”

尾声

又过了半个多世纪,到20世纪的三四十年代,“兰芳共和国”才真正被国人注意到。当时出了一批谈“中国殖民史”的书,罗香林于1941年所著《罗芳伯所建婆罗洲坤甸兰芳大总制考》是其中之一。罗香林在书中考证了罗芳伯的生平与兰芳公司的兴衰,他热烈地赞扬这个曾经存在的华人自治体是“完全主权之共和国”。罗香林写道:“兰芳大总制与美洲合众国,虽有疆域大小之不同,人口多寡之各异,然其为民主国体,则无二也。”“晚近国人之言民主共和者,皆言此制远肇于美,近行于法,而不知先民亦有是举”。更早,梁启超也写有《中国殖民八大伟人传》,可以从中看到在当时中国人日益强烈的民族意识。罗芳伯大约是从那时起成为名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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