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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事项名称

食品生产企业委托加工备案

事项类别

备案

办理机构

厦门市云顶北路842号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D厅16窗口

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9:00-12:00,13:00-17:00

咨询电话

0592-7703686

办理对象

法人

办理条件

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a)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 ;
b) 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涉及产业政策的,应符合产业政策有关要求;
c)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被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a)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 :
b) 已获得生产许可证;
c)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办理材料

a) 《委托备案申请书》(分别加盖委托企业与被委托企业公章),其中填写委托加工产品标注式样一栏应注意:请以附件形式提供委托加工产品标识,委托加工食品的包装或者标识应当按照产品标识标注的规定,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和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空表下载.doc     样表下载.doc

b) 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委托企业公章,经营范围需具有销售预包装食品资质)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被委托企业公章);
c) 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加盖被委托企业公章):
d) 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注:以上所有材料一式五份,均为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双方企业如果同在厦门,四份即可)

法律依据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检总局第79号令)第五十九条

办理流程

1、窗口收件;2、审核材料;3、材料符合要求予以受理备案,不符合要求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法定时限

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监督投诉

0592-26998170592-2699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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