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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事业单位应聘者对认定违纪违规有异议可申辩



据人社部网站消息,人社部近日就《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稿》拟规定,应聘人员违纪违规视情形分别给予取消其本次应聘资格、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不予聘用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等处理,但如果对所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有异议,可进行陈述和申辩。


《意见稿》的适用范围如下:


一是事业单位通过考试、考核以及实际操作等方式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的,适用本规定。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和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除外。


二是应聘人员和招聘单位、招聘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开招聘过程中,包括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实际操作、考核、体检、考察、聘用等各环节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规定。这是对公开招聘各参与主体和招聘工作各环节应当纳入本规定予以规范。


《意见稿》对违纪违规行为和处理办法主要分为三种类型:


一是对于应聘人员违纪违规的,视情形分别给予取消其本次应聘资格、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不予聘用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等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


二是对招聘单位或者招聘服务机构在公开招聘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应当责令纠正;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依法追究单位领导人员和相关负责人员的责任;


三是对于参与公开招聘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招聘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等有违纪违规行为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意见稿》明确了违纪违规人员的救济途径。应聘人员对所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有异议的,可以向做出处理的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陈述和申辩。


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或者单位对应聘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应聘人员被清退的,可以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纪违规行为受到处分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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