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是否应该放开外资拍卖公司上拍中国文物,我的看法是,与其堵截,不如疏导,有些文物完全可以放开让他们拍。
这两年我一直在呼吁修改《文物保护法》和《拍卖法》,因为现行的《文物保护法》规定1911年以前的东西通通不能出境,定得也太死太严了,譬如清代的几个民间破罐子,也要敝帚自珍地留着,不能出去,这有什么意思呢?我们保护的核心应该是真正的孤品和一定数量的珍品。所以,《文物保护法》应该做适当的修改,一些非孤品、非珍稀品的文物,通过拍卖交换的形式走出国门,为世界有影响力的博物馆所收藏,那也是弘扬中国文化。
允许外资拍卖公司上拍文物,只要我们再设定一个前提条件——上拍文物必须来历清楚,也将有利于我们掌握流失海外的文物珍品的去向:如果发现是盗墓出去的,我们可以依法追讨;如果是新中国成立前以当时的正当途径出去的,我们也可以通过拍卖让其中的珍品“回娘家”。
虽然我们都知道,两次鸦片战争,英法联军劫掠走了很多珍贵文物,但到底被抢到海外的有哪些东西,又去了什么地方,我们心里一直没有数,外资拍卖行在中国境内上拍这当中的一些文物,我们的主管部门将很容易就掌握其来龙去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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