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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墓团伙4人盗挖12枚铜钱,判6年至4年徒刑!

图片来源于网络,非涉及本案

2019年12月,西安市周至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团伙盗墓案进行宣判,以盗掘古墓葬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雷某某和刘某6年至4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听说周至县广济镇有古墓,便联系被告人赵某某、雷某某、刘某等商量一起盗掘古墓。2018年12月,4人利用探杆等工具对古墓位置进行勘测,探得古墓位置后便使用洛阳铲等工具轮流挖掘盗墓,从该古墓中盗得12枚汉代五铢铜钱(经鉴定,为汉代一般文物)。4人随后驾车逃离。案发后,通过公安机关缜密侦查,4人先后落网。后经西安市文物局确认,被盗墓葬处于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为汉代古墓葬,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等4人共同盗掘古墓葬,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的盗掘古墓葬罪。在共同犯罪中,4名被告人轮流盗掘,行为积极主动,均系主犯。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性,法院遂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雷某某和刘某6年至4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的罚金。

2016年,甘泉法院一审以盗掘古墓葬罪分别判处姬军、巩贺、李成、王峰四名被告人10年6个月至7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巩贺在一次闲逛中发现某村山上有古墓,便将这一消息告诉了王峰。2015年5月17日,姬军、李成、王峰经事先预谋,携带探条、铁锨等,盗掘古墓一座,盗得狼头带钩子一个(被出售,未追回)、铜勺一个。两天后,巩贺也加入其中,几人驾驶摩托车再次来到作案地点,由王峰望风,姬军、巩贺、李成实施盗掘,盗得带箍青铜剑一把、铜印章一枚、铜带钩一个(被出售,未追回)、泥珠十几个(被出售,未追回)、白色玛瑙环两半、铜钱四枚。后以1300元的价格将狼头带钩与泥珠出售,以600元的价格将铜带钩出售,赃款被他们挥霍一空。同年6月4日,姬军伙同巩贺、李成三人继续“寻宝”,再次盗掘古墓一座,盗得灰陶绳纹圜底缶、灰陶绳纹折腹罐各一个,三人返回家中后,被民警抓获。同年7月8日,王峰向甘泉县公安局投案。经鉴定,被盗古墓葬均为战国时期墓葬,对于研究区域内战国时期的历史文化具有较为重要的学术价值。涉案带箍青铜剑为三级文物、灰陶绳纹圜底缶、灰陶绳纹折腹罐、白玛瑙环、“半两”铜钱均为一般文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姬军、巩贺、李成、王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并盗得珍贵文物一件、一般文物四件,其中被告人姬军、李成多次盗掘古墓葬,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姬军、李成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人巩贺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王峰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2000元。(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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