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地市级及以上的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和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机构,他们都必须事先另行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
2、电视剧制作机构只有在连续两年内制作完成六部以上单本剧或三部以上连续剧(3集以上/部)的,方可按程序申请“甲种许可证”。“甲种许可证”由国家广电总局核发。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办理申请资料:
1.书面申请,并填写《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申领登记表》;
2.*近两年申领的《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复印件;
3.*近两年持《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制作完成的电视剧目录和相应的《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复印件。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并填写《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申请表》和《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行政许可申请表》;2、广电总局题材规划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3、编剧授权书;4、申请机构与制片人、导演、摄像、主要演员等主创人员和合作机构(投资机构)等签定的合同或合作意向书复印件,其中,如聘请境外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还需提供广电总局的批准文件复印件;5、《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电视台、电影制片机构的相应资质证明;6、持证机构出具的制作资金落实证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注意事项:
1、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分为《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两种,由广电总局统一印制。
2、《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仅限于该证所标明的剧目使用,有效期限不超过180日。特殊情况下经发证机关批准后,可适当延期。
3、《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有效期限为两年,有效期届满前,对持证机构制作的所有电视剧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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