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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3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义检(2000)59号]

 

为更好地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提高检察工作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检察长办公会议是院领导、办公室主任、调研员研究处理日常工作的会议。

第二条  检察长办公会议由检察长或受委托的副检察长召集并主持召开,必要时,根据工作需要可确定有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条  检察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举行。

第四条  检察长办公会议议事范围:

1、听取各分管领导的工作汇报,讨论阶段性的工作部署;

2、需要由院领导共同研究决定的重要行政管理事务;

3、研究决定本院的正常经费开支和特殊经费开支;

4、需要由检察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检察长办公会议讨论议题应在会前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第六条  检察长办公会议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民主科学的决策。与会者要围绕议题充分发表自己的观点和意见,根据多数同志的意见作出决定。

第七条  检察长办公会议按照职权范围讨论决定的事项,代表本检察院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由分管领导和有关科室负责组织实施,办公室主任负责检查督促。

第八条  检察长办公会议由院办公室负责记录归档。

第九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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