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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擅自离职,用人单位应采取合法手段维护权益
     另外,实践中还有劳动者在未提交任何书面报告,直接离开的情况。我们认为,此种情况下,单位可以劳动者违反合同约定或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等为依据,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但应遵守法定程序。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规定,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精神,企业对有旷工行为的职工做除名处理,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并履行相应的程序。认为:企业应先书面通知擅自离职的员工回单位上班或办理离职手续,如离职员工接通知后仍不回单位上班或不办理离职手续,达到严重违纪程度时,企业方可对旷工和违反规定的职工按上述法规做除名处理。同时,企业应特别注意通知和处理决定的送达方式,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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