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后又撤诉的,仲裁裁决是否生效?
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8条、第50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旦提起诉讼,即意味着仲裁裁决不再发生法律效力。问题在于,如果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起诉后有申请撤诉并经法院审查后出具撤诉裁定书的,原仲裁裁决是否还有效?如果有效,应当从何时起算该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
对于这一问题,早在2000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法释(2000)18号《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从民诉理论上讲,当事人起诉后又撤诉的,视为没有起诉。因此,如果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视为其未起诉,既然没有起诉,仲裁裁决当然有效,只不过其生效的时间应当自人民法院作出的准予撤诉的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另外,如果当事人因超过起诉期间而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原仲裁裁决自起诉期间届满之日起回复法律效力。但是,如果因仲裁裁决确定的主体资格错误或者仲裁裁决时效不属于劳动争议,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原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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