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清苑县魏村第二中学章程
(2014年4月10日经第九届一次教代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推进依法治校进程,规范办学行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创建设施好、管理严、质量高、师资优的民主、和谐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保定市清苑县魏村第二中学。
学校校址:清苑县魏村镇王罗侯
第三条 学校性质:公办初级中学,隶属清苑县教育局管辖。
第四条 办学目标: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做到学校有特色、教师有特点、学生有特长;重德育、强素质、抓管理、上质量,对学生全面负责,对学生一生负责,为国家培养素质全面的合格人才。
第五条 培养目标: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注重学生的创新思维和综合实践能力的培养,注重学生人格及特长的塑造,使学生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学校教育的基本原则: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思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第七条 办学规模:“六轨制”办学规模
第八条 校训:崇德笃学 求真务实
第九条 校风:奉献 责任 求实 创新
第十条 教风:敬业 爱岗 科学 引导
学风:勤奋 守纪 合作 探究
第二章 学 生
第十一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清苑县教育局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出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学校按照“划片招生、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招收服务范围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学习。
按照国家有关招生政策招收初中阶段学生。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学籍管理制度,按照程序履行休学、复学、转学等管理。
第十五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六条 学校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给予表彰与奖励。对符合入学条件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扶困助学等活动形式提供资助。
第十七条 学校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依据学籍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学生对处分不服的,可按照学生申诉办法进行申诉。
第三章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十八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得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十九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二十条 教师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实行教师聘任制,聘期3年。
第二十二条 学校执行国家制定的《班主任工作暂行规定》,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高班主任队伍的思想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二十三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鼓励教师在职进修或接受其它方式的培训。
第二十四条 奖励:学校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处分:学校对违反校规校纪的教职工,依据学校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或处分。学校建立健全教师申诉制度,教师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按教师申诉办法和程序提出申诉。
第四章 管理体制
第二十六条 学校的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和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学校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学生、教师及其他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对学校全面工作负责。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校务委员会制度,在校长主持下,对学校改革与发展等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决策。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校长办公会制度,在校长主持下,对学校日常工作进行决策。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置办公室、法制办公室、教导处、德育处等职能机构,在校长的领导下履行相应职责。
学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聘任)中层干部。
第五章 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学校设立党支部,学校党支部在贯彻执行教育方针和组织教育教学工作中充分发挥政治核心、监督和保证作用,
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充分发挥其民主监督作用,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 学校充分发挥校务委员会的民主决策作用,建立健全议事规则等民主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 学校成立教职工工会,依法维护教职工的民主权利。
第三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定期公开与教职工、学生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事项,接受教职工、学生、社会、媒体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家长委员会,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的联系沟通和监督作用。
第三十八条 学校设立共青团组织,充分发挥党联系青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六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九条 坚持德育为先,五育并举,严格贯彻落实《中小学德育规程》。按国家规定设置课程,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第四十条 学校按规定统一使用、征订教材,杜绝不规范办学行为,保证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四十一条 建立健全对师生的综合考核、考试评价机制,公平、公正评价师生。
第七章 校产、经费、安全管理
第四十二条 加强校产管理,完善学校设施、设备使用和管理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损毁或流失。
第四十三条 加强学校经费管理,严守财经纪律,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收费,建立健全经费审批制度,依法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执行《学校体育、卫生工作条例》,加强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组织领导,优化校园育人等学习、工作环境,建立健全卫生工作检查制度,保障师生身心健康。
第四十五条 加强学校安全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安全、防范制度和应急机制,保障校舍、设备及师生安全。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学校《章程》的制订与修改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清苑县教育局核准。
第四十七条 学校坚持按制度办事,各职能处室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清苑县教育局核准后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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