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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报销的房屋租金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我公司因公司没有职工宿舍,为解决部分企业高管的住宿问题,方便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公司按照规定的标准报销个人住房租金,租赁费发票均开具给公司。请问,由公司承担的个人房屋租金是否允许税前扣除?是否应当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汇(十堰)税务师群 赵辉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非货币性福利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支付给职工的薪酬,主要包括企业以自产产品和外购商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将企业拥有的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为职工无偿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等。因此,会计上如果核算是单独列支为“非货币性福利”的,在税务处理时需要与“福利费”合并处理,受14%比例的限制。
在个人所得税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对公司承担的房屋租金应当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当然,对一次性报销的房租租金应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但是,对外籍个人有特殊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规定,对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和洗衣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在初次取得上述补贴或上述补贴数额、支付方式发生变化的月份的次月进行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述补贴的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确认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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