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盘活地方财政存量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预【2013】372号)、《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结转结余资金范围:包括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专项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部门(单位)结转结余资金。
1、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是指一般公共预算尚未下达到部门,留在财政部门的结转结余资金,不含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
2、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是指政府性基金预算尚未下达到部门、留在财政部门的结转资金,不含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结转资金。
3、专项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转移支付。
4、部门(单位)结转结余资金:包括部门(单位)财政应返还额度和实有资金账户结转结余资金。
二、结转结余资金清理措施
1、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全部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2、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每一项政府性基金结转数额不能超过该项基金当年收入的30%,超出部分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用于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3、上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预算尚未分配到部门并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上级财政部门将予以收回;未满两年的结转资金,财政部门可在不改变资金类级科目用途的基础上,调整用于同一类级科目下的其他项目。
4、部门(单位)结转结余资金:县级预算安排的项目,结转年度超过一年的;上级专项资金结转超过两年的一律收回财政总预算统筹安排。
三、预算股会同业务股室负责每年定期清理结转结余资金,摸清底数、分类处理、切实压缩结转结余资金规模。对于结转结余资金大于上年结转结余资金的部门(单位),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单位)预算时,要适当压缩部门(单位)预算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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