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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北海“抛尸案”一审判决 4名被告获刑

核心提示】广西北海市中级法院6日一审宣判,历时两年多庭审、并引发“律师伪证案”的北海“11·14故意伤害抛尸案”5名被告中,除1人被判无罪外,其余4名被告犯寻衅滋事罪,被分别判处2至3年有期徒刑, 5名被告均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中新社北海2月6日电 (记者 冯抒敏)广西北海市中级法院6日一审宣判,历时两年多庭审、并引发“律师伪证案”的北海“11·14故意伤害抛尸案”5名被告中,除1人被判无罪外,其余4名被告犯寻衅滋事罪,被分别判处2至3年有期徒刑,5名被告均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此前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1月14日凌晨,裴金德、裴贵、杨柄棋、黄子富、裴日红5名被告与死者黄焕海发生纠纷后,将其挟持至北海水产码头殴打致死,后抛尸入海。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黄焕海系因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

  北海市中级法院一审审理后认为,由于该案言词证据内容前后矛盾或相互之间矛盾众多,公诉机关据以指控的证据体系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相关客观证据未能起到确实的证明效力,公诉机关指控5名被告人在北海水产码头殴打致死被害人黄焕海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院不予确认。

  北海市中级法院认为,被告人裴贵、杨柄棋、黄子富、裴日红在公共场所随意拦截、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本案无证据证明被告人裴金德参与或指使他人在交叉路口拦截、殴打被害人。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害人黄焕海系被5名被告人殴打致死,5名被告人均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且无证据证实被告人裴贵、杨柄棋、黄子富、裴日红的寻衅滋事犯罪行为致使原告人遭受经济损失。

  2009年11月19日,北海市渔轮厂附近海域发现一具男性浮尸。警方于同年11月19日将与死者黄焕海发生纠纷的裴金德、裴贵、杨炳棋、黄子富等嫌疑人抓捕归案。

  2010年8月9日,北海市人民检察院对上述嫌疑人提起公诉。同年9月26日,北海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2011年6月28日,被告人杨柄棋的辩护律师杨在新,因涉嫌教唆、诱导宋某等3名证人作伪证和被告人杨炳棋翻供,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经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执行逮捕。同案犯罪嫌疑人律师杨忠汉被取保候审。此事在中国律师界引发强烈震动,国内数十名刑事辩护律师组成“律师团”,赴北海展开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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