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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会计处理--税法规定
 

 
      第二节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会计处理
  出口货物“先征后退”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同外贸企业出口销售及出口退税的会计
处理。
  一、税法规定
  实行先征后退办法,是指纳税人出口货物时,先视同内销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
待办理完报关等手续后,税务机关再将货物在以前市场流通环节所负担的增值税税款
连同在出口环节缴纳的增值税税款一起退还给纳税人。这种方法适用于有进出口经营
权的外贸企业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以及其他特准退税的企
业出口的货物。
  该方法的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税额,依进项税额计算,即出口企业的出口货物,
先按增值税法规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待货物出口并办理完报关等出口退税手续后,
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的审核批准,依据购进货物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
明的购进金额和该货物适用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计算退税额并予以退税。实行这种方
法,其计算公式为:
  1.出口企业将出口货物单独设立库存账和销售账记载的,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
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和税额计算。这有如下两种情况:
  (1)当出口货物的征税率与退税率一致时
  应退税额=购进货物的进项金额×出口退税率=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
  (2)当出口货物的征税率与退税率不一致时
  应退税额=购进货物的进项金额×出口退税率
      =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出口货物不予退税的税额
  出口货物不予退税的税额=购进货物的进项金额×(征税率-退税率)
  2.对库存和销售均采用加权平均进价核算的企业,也可按适用不同税率的货物
分别依下列公式计算:
  应退税额=出口货物数量×加权平均进价×出口退税率
  3.出口企业兼营内销和出口货物且其出口货物不能单独设账核算的,应先对内
销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并扣除当期进项税额后,再依下列公式计算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
  (1)销项金额×税率≥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应退税款=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2)销项金额×税率<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应退税额=销项金额×税率
  结转下期抵扣进项税额=当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应退税额
  销项金额是指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外汇牌价计算的人民币金额,税率是指计算该项
货物退税的税率。
  凡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特准退税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应按下列公式计算确
定:
  进项税额=普通发票所列(含增值税的)销售金额/(1+征收率)×退税率
  其他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依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的增值税税额计算确定。
  如购进的货物当时不能确定是用于出口或内销的,可先计入出口库存账,在内销
时再从出口库存账转入内销库存账。征收机关可凭该批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退税
机关出具的证明办理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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