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出票条款:打在“Drawn under”之后,应按下列原则掌握:
(1)出票依据:开立汇票的信用证或合同。
a.信用证项下,如信用证有具体规定,应按规定原文照打;如信用证无
规定,应打开证行名称,信用证号和开证日期,如“MiddleEast Barik,
Dubai Credit No.N—91/442 dated Mav l6, 1991”。汇票付款人为
开证行,可加“your credit No.———dd———”。
b.托收项下,一般应加发运货物的名称,数量,有的还加启运港和目的
港以及合同号等。下面是业务上常见的做法。
Covering 1000 cartons of garments shipped from Xingang
toHong Kong under Contrtqct No. 90TSG030 (清偿第90TSG030 合
同项下自新港装运至香港的服装1 千箱)
Covering 800 bags broad beans under Contract No.6438670 (清
偿第6438670 号合同项下蚕豆800 袋)
Being amount of 1200 crates window glass under Contract
No.667TMK6204(系第667TMK6204 号合同项下1200 箱窗玻璃之金额)
Drawn under contract No.24560—RM—01 against shipmentof
2000 M/T Maize from Xingang to Singapore(在第24560—RM—01
号合同项下凭从新港至新加坡装运2000 吨玉米开立)
有的只加合同号,如“Drawn under contract No. WK—4653—74
(第WK—4653—74 号合同项下开立)
托收汇票应在出票条款栏内或其它位置加注“For collection”。有的
在出票条款栏内只加此项内容而不加任何其它说明。
上述这些作法,从实务中看,一般均能接受。
(2)利息条款:汇票允许注有利息条款,其中应包括利率和计息起止日
期。如果信用证或合同内规定汇票加注利息条款,则应加在出票依据之后,
如“payable with interest at l0%per annum fromdate hereof
to approximate of arrival of cover in New York”(随付年率
10%从本汇票日到大约纽约收到偿付头寸日的利息)如汇票金额内已包括利
息,可打“including interest of USD500 at rate of10% per
annum from date hereof to the maturity date”(包括年率10%
从本汇票日至到期日的利息500 美元)。
(3)费用条款:汇票可以加注费用条款。
a.信用证项下:如信用证允许运费,保费或其它费用在证下或超证支取,
汇票除打合计金额外,在出票条款栏内应打“including freight charge
USD1,000. 00 and/or premium USD 500. 00”(包括运费1000 美元
及/或保险费500 美元)。如上述费用不允许在证下或超证支取,则须另制补
充汇票办理托收。补充汇票应另行编号,汇票付款人应为开证人,出票条款
栏内应加注“Being freight Charge from Xingang to Hong kong
for collection”(系从新港至香港的运费办托收)或“Being freight
charge as overdrawn portion forcollection”(系超证运费办托收)
等。如发票内已列明超证金额明细,汇票可只打“Being overdrawn portion
for collection”, “Repre-senting excessive credit value for
collection”或“As per invoice No.———for collection”等。
b.托收项下:如合同规定托收费等项费用随汇票金额一同支付。出票条
款栏内可加“payable with collection charge USD——”(随付托收
费USD——)。
6.其他内容:
a.付款时,如须支付汇票以外的货币。可以在出票条款内注明所使用的
汇率。如“payable at selling rate of exchange on thedate of
payment (按付款日的汇卖价支付)。
b.有的信用证要求在汇票内注明“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此
项内容可在出票条款栏内加注,表示“凭单付款”的意思。
c. 许多汇票,尤其是一些外国商人出具的汇票往往印有“ Value
reCeived”,或“Value received and charge the same to account
of——”,表示“对价收讫”和“从××帐户内列支”之意。所谓“对价收
讫”是指出票人从议付行得到汇票金额。“Charge the same to ac-count of”
之后通常加信用证开证人,表示此金额应从开证人帐户内列支
7.汇票期限:汇票期限分即期和远期。
即期用“at sighi”或“on demand”表示。许多汇票都印有“At⋯⋯
sight”,在at 和sight 之间留空不填或打虚线以防止填写具体日期,表示
付款人见票后立即付款。
远期有下列三种情况
(1)见票后××天付款,如。
At 45 days after sight (见票后45 大)
At one month after sight (见票后一个月)
这种汇票的持票人应先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人承兑后45 天(或一个月)
付款。
(2)出票后××天付款,如:
At 60 days after date of draft (汇票日后60 天)
At two months after date of draft (汇票日后两个月)
这种汇票也须提示承兑,以明确付款人的责任。
(3)固定××天付款,如:
At 30 days after date of B/L (提单日后30 天)
At a half month after date of B/L(提单日后半个月)
这种汇票也须提示承兑,以明确付款人的责任。
到期日的计算应掌握下列原则:
a.凡起始日期之前用“after”,如after sight,after date of
drtaft 或after date of B/L,应按算尾不算头掌握。如起始日期之前使
用“from”,应按“算头不算尾”掌握。
b.如期限按月计算,到期日应为付款当月的相同日期。如果没有相同日
期,例如到期日赶在小月的31 日或二月的29,30 或31 等则到期日按当月的
最后一天掌握。
c.到期日适逢节假日,则顺延至节假日后第一个营业日。星期六和星期
日在国外均被视为非营业日,也应顺延。
(4)凡未注明付款期限或日期的汇票都视为即期汇票。
(5)汇票注明“在一个不肯定的日期”或“在一个不肯定日期的××天
前后”,如“验货后“或”装船前一个月”等,这种汇票视为无效。
8.付款人:亦称受票人,包括付款人名称和地址。这项内容按下列原则
掌握:
(1)如信用证规定了汇票付款人,如“Draft drawn on us (汇票
以开证行为付款人),则应照打,打在汇票左下角“To”(致)之后。按“500”
规定,信用证项下均应以开证行或其指定银行为汇票付款人。
(2)如信用证未规定汇票付款人,由于开证行应履行信用证的付款义
务,所以,汇票付款人也应打开证行。
(3)以议付行本身为付款人,为简化内部手续,可不出汇票。
(4)证下托收,例如超证金额或运费,保险费等,因为不是信用证限额
之内的收款,开证行不承担付款责任,只能由开证行向开证人收取。所以,
汇票付款人应打信用证开证人。
(5)无证托收业务因为是委托国外银行向买方收款,所以,付款人应打
买方。如打国外代收行,必须征得委托行的同意,因为委托行有权选定代收
行,如出票人选择的代收行与委托行无代理关系,则无法办理互委业务。
(6)如信用证规定“You are authorized to draw on ×××
Co·Ltd.”(你被授权向×××公司开出汇票),汇票付款人应打×××公
司。
(7)如信用证规定开证人为:
×××banka/c ×××Co.(×××银行记×××公司帐)
×××Co. a/c ×××Co. (×××公司记×××公司帐)
×××Co. on behalf of×××Co. (×××公司代替×××公司)
×××Co.care of ×××Co.(×××公司转×××公司)
同时规定汇票以开证人为付款人,则上述开证人应全部照打。根据“500”
规定,这种汇票只能视为附加单据。
9.付款地点:注明付款地点的重要作用是在付款地发生的票据行为,如
付款或承兑,以及到期日的计算方法等都要适于当地法律。
通常情况下付款人所在地即是付款地,持票人可在此地提示汇票要求付
款或承兑。
10.出票地点:出票地点的重要作用是在各国法律互不一致的情况下,可
以根据出票当地的法律确定汇票所具备的必要项目是否齐全,从而确定汇票
是否有效,这被称为“出票地法”。
出票地点通常打在汇票的右上角,有的为防止遗漏,出票地址已在汇票
上印妥。如果汇票没有单独列明出票地点,应以出票人名称之后的地址为出
票地点。没有出票地点的汇票不能成立。
11.出票日期:出票日期的作用是确定出票人在出票时是否具备出票能力
和权利,确定汇票的有效日,付款到期日,提示期限,承兑期限,及利息起
算日等。
出票日期通常和出票地点注在一起,即都在汇票的右上角,一般在地址
之后或之下注日期。出票日期应掌握:(1)在提单日之后,因为从理论上讲,
收款应在装船即交货之后,起码是同时。(2)因为交单时间应在议付日之前,
所以,汇票出票日也应掌握在议付日之前或议付日当天。在实际业务中,受
益人制出单据和汇票通常交议付行预审。不好掌握出票时间,往往由议付行
于议付时在汇票上代加议付日期作为出票日。
议付日的掌握原则:
a.在信用证有效期之内,如超过有效期,开证行将不再承担付款义务。
b.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限之内,通常从运输单据的签单时间开始,一
般为15 天,时间的长短主要看运输及发货人处理单据所需要的时间。
c.如果上述期限均未超过或信用证未规定交单期限,则议付日不能晚于
提单日后21 天,因为超过此期限,提单就成了陈旧提单,影响收货人提货,
容易出现货物变质,保险过期或增加额外的仓租等费用,如信用证没有接受
陈旧提单的规定,开证行将不予付款。
d.有的信用证规定有效期在国外,对于这种信用证,应充分考虑单据的
邮程时间,要在预计国外开证行收到单据一个邮程前议付,以免开证行收到
单据时信用证已过期。汇票出票日亦应掌握此原则。
e.若信用证的到期日适逢节假日,可顺延至下一个营业日。
f.如信用证的有效期按一个月或几个月计算,则以开证日为起算日。
12.汇票编号:一般汇票都有编号,这样便于业务处理。汇票编号各不一
样,有的有汇票的独立编号,有的援引发票号。由于汇票编号不是汇票的必
要项目,所以有些汇票没有编号。在我国,出口公司为了便于银行结汇通常
使用银行的统一编号。例如,在中国银行办理结汇的公司通常使用下列编号。
(1)信用证项下的汇票使用银行向该出口公司购买票据的BP 号(即Bill
of Perchase 的缩写)。
(2)托收项下的汇票使用银行为各公司办理托收的OC 号(即On
Collection 的缩写)。
(3)证下托收汇票编号在原汇票BP 号之后加字母“A”。
13.出票人:即受益人或合同的卖方,一般包括两项内容,一是出口公司
名称,通常以盖章表示。二是法人代表签字。此签字最好手签,国内往往以
盖手签图章表示。
以上是汇票各项目的制作方法与审查要点。欧洲等地区的一些进口商为
免交印花税,通常在信用证中不规定汇票条款而只要求出口商提供单据,凡
无汇票条款者可不出汇票。
有些信用证要求受益人出具收据(Receipt),收据是受益人已从议付行
或其它银行收取货款的证明。收据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收据名称:
②出具日期和地点
③收到的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
④出具收据的依据
⑤出具人签字或盖章
例如:
Receipt
ShijaZhuang,15th Oct,1985
Received from Bank of China, Shijiazhuang Branch, the
Sumof USD 15,000.00(SAYU.S.DOLLARSFIFTEEN THOUSAND
ONLY)being the proceeds of 800 Certons of Dinner Set un-der
the Hongkong and Shanghai Banking Corp Hongkong Credit
N0.HKH 06972586 dated Aug,23,1985
For China National Art &
Crafts import&Export Corp.
Hebei Branch
(签字)
三、银行对汇票的审核方法和要点
通常信用证对汇票的规走举例如下:
“Beneficiary’s draft (s)at sight for full invoice value drawn
on us”” 1(一)按信用证核对汇票,审查是否单证一致(将汇票视同
单
据)
1.出票人:汇票应为受益人出具,所以,汇票出票人的签章应与信用证
规定的受益人名称相符。
2.汇票名称和份数:一般汇票都是已印妥的,都印有汇票名称,所以,
只要受益人提供了汇票,一般无须审查汇票名称。汇票份数通常为一式两份。
查看份数时同时查看第二联内容是否完整,是否有出票人签章。
3.汇票期限:应按信用证规定审查汇票期限。汇票期限应与信用证规定
严格相符。如信用证未规定期限,可视同即期。
4.汇票金额(小写),按信用证规定,如汇票金额为全部或百分之百发
票金额,审核汇票金额是否与发票金额相符。如汇票金额只为发票金额的一
定百分比,或有佣金单等,应审查汇票金额计算是否正确。同时,注意币别
应与发票相符。
5.付款人:如付款人为开证行(drawn on us)或未规定付款人名称,
应审查汇票付款人是否为开证行及是否与信用证规定的开证行名称,地址完
全相符。如付款人为开证申请人(drawn on appli-cant),应与开证申请
人核对是否相符。如付款人为通知行(Drawnon advising bank),在通知
行作为议付行的情况下,可不出汇票。
6.出票条款:如信用证对出票条款(drawn under)有具体规定,应审
查汇票内是否已如实注明,如无具体规定,应审查是否已注明开证行名称,
信用证号和开证日期并核对是否与实际相符。
7.如信用证要求汇票加注其它内容,例如利息条款等,应看汇票内是否
已如实注明。
(二)将汇票与发票核时,审查是否单单一致
1.汇票编号:如汇票号与发票号为同一编号,审查汇票号是否与发票号
相符。
2.出票地址和日期:审查出票地址是否已注明,并且,通常应与发票的
出票地相同。如受益人交来的汇票已注日期,审查该日期是否在信用证有效
期及交单期之内,同时应在提单日之后。如汇票未注日期,银行议付时应加
盖议付当日的日戳。交单期晚于规定期限按单证不符论处。
3.收款人:审查汇票收款人是否已注明。如收款人为议付行,银行审单
时应在汇票背面背书。如以受益人为收款人,应审查受益人是否已背书。
4.汇票金额(大写):核对大小写市别和金额是否一致,大写金额是否
符合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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