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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申请追加被告的法律条件

    (民事审判二庭 李杰、褚春环)追加被告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的情况,经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相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被告的行为。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第57条规定中的可以申请追加被告的是案件中的当事人,被告作为一方当事人据此应当有权利申请追加被告。但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108条规定,原告启动诉讼程序时列谁为被告是原告的权利。诉讼中,对于被告的申请,人民法院对其是否符合必要共同诉讼的条件应当进行审查,区别对待。

  1.是否是必要的共同诉讼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共同所有、共同继承、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共同侵权、个人合伙、赡养等类型的民事诉讼,可能产生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但其必须是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中遗漏了被告的,除此之外被告没有权利再行追加被告。

  2.原告是否同意追加。由于法律赋予了原告选择被告的诉讼权利,那么诉谁、不诉谁应当尊重原告的意见。如果被告提出追加共同被告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确属必要的共同诉讼遗漏了当事人的,应当行使法官释明权,告知原告并征求其意见。原告同意追加的,裁定准许;原告不同意追加的,可以借鉴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列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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