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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宁波海事局首次注销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资质

12月11日,宁波海事局向宁波某公司送达《海事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正式注销该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以及该公司管理的九艘船舶的“安全管理证书”,意味着该公司管理的所有船舶将无法继续营运。这是宁波海事局自2015年5月1日起新实施《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以来首次撤销航运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资质,也是今年该局启动船籍港管理提升年活动以来,第二次不予通过航运公司的体系审核。

该公司管理覆盖散货船和其他货船船种的九艘船舶,部分船舶为代管形式,自2015年取得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以来,存在发生大量违章且不报告、船舶频繁滞留、事故险情等严重安全管理问题,依据《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宁波海事局调派审核组对该公司实施附加审核,发现指定人员对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监控工作未能落实到位的重大不符合规定情况以及公司安全管理复查的开展不到位、代管船舶的船员及维护保养的管理不到位、不符合规定情况的分析和纠正不到位等严重不符合规定情况。经宁波海事局审定,不再维持该公司“符合证明”继续有效,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等规定予以撤销。


船舶频繁发生违章、滞留、事故险情等安全管理问题背后反映出航运公司在安全管理中仍存在诸多问题。


“代而不管”、“让代不让管”的现象仍然存在。有的航运公司只收取管理费,不管好的差的船都给代管,公司却无心对这些船舶实施有效的管理。有的船舶名义上是航运公司以光租形式租来经营的,虽然办理了光租登记,实际上船舶的日常经营及管理均由船舶实际所有人负责。有的船舶名义上是航运公司“自有船舶”,实际上是个体船东为了满足“船舶不能挂靠经营”的要求,或者为了便利融资等因素,私下签订“阴阳合同”,在船舶登记时与航运公司合伙欺骗主管机关,违规取得船舶所有权和国籍证书,实际所有人与经营人不是同一公司,这些表面上所谓的“光租”、“自有”实质上就是代管,船舶的安全管理与经营活动是相互分离的,管理公司并不参与船舶日常营运中的安全管理活动,船舶的所有权、经营权、安全管理的权力都集中在实际船东手上,公司的安全管理措施很难落实到位。

∆走访航运企业

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存在“两张皮”现象。有的公司在实际运行中仍然存在体系文件操作性不强、管理层对体系文件不熟悉的情况,有的公司岸基和船舶各部门未能真正发挥体系所要求的作用,在履行培训、监控、支持、评估、验证等环节流于形式,在迎接公司外审时突击补做面上台账,导致与体系文件要求严重脱节的“两张皮”现象。


为此,宁波海事郑重提醒各航运公司:


1、船舶管理公司必须落实好主体责任。航运公司的经营者、企业法人,应充分认识到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牢牢把握和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切实抓好船公司、船舶、船员的安全管理,对安全管理体系做到“真懂、真抓、真用”,坚决避免“代而不管”、“让代不让管”以及其他危害水上交通安全的违规现象的出现,


2、规范体系运行。航运公司要切实发挥岸基管理的作用,充分发挥指定人员和船长作为体系的“两个关键点”的作用,在船员培训、适任、调配、考核等环节严格把关,加强对船上关键性操作方案的执行、船舶及设备的维护保养、货物安全运输(尤其是危险货物)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严格执行公司不符合规定情况及事故、险情的报告和分析制度,通过内审、复查、评价等方法评估体系的运行情况,实现安全管理的自我完善,防范“两张皮”的出现。


3、船员应树立体系意识。广大船员应培养对规则敬重之心和对安全敬畏之心,树立科学的体系意识,而不是消极、抵触体系;加强规则学习,充分熟悉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形成船舶安全文化。应强化体系执行力,做到有章必循,违章必究;做好船舶及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确保其处于良好工作状态;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不断提高船岸人员应急反应技能和水平。


那么,出现什么情况的时候,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资质会被撤销呢?

通过对审核观察结果分析,出现下列情况可判定为重大不符合,导致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资质的撤销:

岸基活动方面:

1、指定人员没有按规定对体系运行情况实施有效监控;或其履行职责所需的岸基资源支持没有得到保障,严重影响到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

2、船长的绝对权力没有得到保证。

3、对船舶报告的且需公司做出立即反应的紧急情况,公司未启动应急反应程序。

4、船舶发生事故、险情、滞留等事件后未按规定进行调查、分析原因,并采取纠正措施。

5、未按规定开展内审或有效性评价、或未按规定开展管理复查。

∆临时安全管理证书、临时符合证明样本


船舶活动方面:

1、未持有有效的法定适航证书。

2、船长不了解其有关安全和防污染的绝对权力和职责。

3、未配备合格、持证并健康的船员。

4、船长不掌握与指定人员的联系方式,或不能与指定人员取得联系。

5、发生事故、险情、滞留等事件后未按规定报告公司,或未采取纠正措施的。


若船舶存在以下体系方面的缺陷,可视为严重缺陷,在海事安检中可能导致对船舶实施滞留

1、船上没有NSM证书;

2、船上没有安全管理体系文件;

3、高级船员不知道指定人员是谁;

4、没有在应急情况下与公司联系的程序;

5、备用设备及关键设备/系统没有纳入日常维修保养计划或测试;

6、船上应急演习及操练没有按照计划实施;

7、存在与船体、结构、设备有关的滞留缺陷;

8、船员不熟悉他们的安全管理职责;

9、船上人员在执行有关SMS任务中不能有效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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