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时间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参保范围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三、缴费
用人单位以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二按照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人数按月缴纳;
职工按照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一按月缴纳。
四、申请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
(一)员工参加失业保险满一年,或者缴费不满一年但本人仍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
(二)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三)在本市已办理失业登记,本人有求职要求。
五、待遇
失业人员符合法定条件的,享受下列失业保险待遇:
(一)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标准为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二)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本市医疗保险的规定参加医疗保险,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
(三)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遗属可以一次性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待遇。
(四)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服务或者补贴。
六、申请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流程
(一)企业及时为失业员工办理申报停保
用人单位在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社保机构为离职员工办理网上申报停保手续,无法通过网上申报的可到属地社保机构征收窗口申报,申报时应特别注明停保人是否属于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二)办理失业登记。
原用人单位已经为其办理网上申报停保并属于非自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可到就近街道劳动保障所办理失业登记。
(三)失业保险待遇申领
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后,符合申领条件的可申请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方式有三种:
1、在街道劳动保障所办理申请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手续。街道劳动保障所提供一站式服务,办理失业登记时可同时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2、已注册个人网页人员可通过社保个人网页办理申领。
3、通过社保机构设置的自助终端机办理申领。
4、在就近社保机构失业保险窗口办理。需确认视同缴费年限的、在民政局办理失业登记的残疾失业人员必须到社保机构办理申领手续。
七、单位责任
(一)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单位拒不参加失业保险或者擅自停止缴纳失业保险费,导致失业人员不能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由单位按失业人员应当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总额的二倍给予一次性赔偿。
(二)单位不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书面证明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及时为职工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用人单位应当将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市社保机构。用人单位拒绝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的,失业人员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出具书面证明;拒不出具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处以每人五千元的罚款;因用人单位拒绝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导致职工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职工应当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
(三)用人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弄虚作假,为不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办理失业保险参保手续,尚未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由市社保机构按违规参保人数对用人单位和违规参保人处以每人五千元的罚款;已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对用人单位和违规参保人处以已支付失业保险待遇五倍的罚款。用人单位弄虚作假的,对违规参保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依法负连带责任。市社保机构应当将用人单位的违规情况向社会公开,并纳入企业诚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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