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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部门查帐是有依据的,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暂行规定》: 第四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各类
工商部门查帐是有依据的,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暂行规定》: 第四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各类违法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违法行为人、嫌疑人、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可以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材料;
  (二)检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责令有关人员说明物品的来源等有关情况,必要时,可以责令其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财物,或者依法予以封存、扣留;
  (三)调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活动;
  (四)查阅、复制或者依法扣留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证照、业务函电等资料;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向银行查询、冻结违法行为人的银行存款;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拒不执行有关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财物命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或者被销售、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查账是调查取证的一种方式。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依法开展行政执法活动中,有查企业帐务的权利。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同时还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因此,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必须先要通过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工商机关作为行政执法机关,如果不具有调查取证职权,显然无法履行其行政执法职能。
    同时,工商机关调查取证,也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一般而言,在查处行政违法行为时,工商机关才可以依法查账。我国大量法律、法规对工商机关和其他执法机关的调查取证职权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如《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又如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再如国务院《关于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规定:“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以上规定由于数量众多,恕不一一枚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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