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特别是普通人欠了银行的钱,银行不管怎样,都会将欠债人所欠的钱收回来。但这次,银行却碰到了一个硬茬。
原来,浙江台州的陈先生是某银行的客户,他拥有该银行一张额度6万块钱的信用卡。由于陈先生平时都会用这张银行卡用来应急,用完了之后,陈先生总是能够及时将信用卡上的金额还回去,所以,陈先生在该银行的信用习惯很好。
这次,陈先生又从信用卡中借了58000元出来应急,但却没有想到这次出现了意外,陈先生因为突发疾病去世了。
到了陈先生还款的日期,银行的工作人员发现一向准时还款的陈先生这次没有及时还款,于是打了陈先生的电话,但多次联系陈先生打电话都是无人接听。
最终,银行多方联系以及打听后得知了陈先生去世的消息,于是就打电话给了陈先生的妻子和女儿,告知了陈先生还欠了银行58000块钱的事情。
得知消息的陈家母女告诉银行的工作人员,现在她们手里没有钱。因为陈先生患病后花了不少钱,加上又还了陈先生去世前欠了朋友的那些钱,目前她们母女身上确实没有剩钱来偿还给银行。
没有想到银行的工作人员听到没钱偿还后,态度立马就变了。他强硬的告诉陈家母女俩,陈先生欠银行的钱必须要还,如果她们不还的话,银行就会起诉她们两人,到时候法庭上见。
见到了银行工作人员如此蛮不讲理的恶劣态度,陈先生的女儿也顿时气上来了,她告诉工作人员,想要让她们还钱可以,但需要银行证明陈先生和她们两人之间的亲属关系,不然一切都免谈。说完后,陈先生的女儿怒气冲冲的挂了电话。
银行工作人员告知了领导陈先生女儿的回应,顿时领导也慌了,于是找到了陈家母女,为工作人员的不当言辞进行了道歉。
陈家母女见领导道歉的态度诚恳,而且陈先生也确实从银行借了58000块钱,于是就是告诉领导,她们母女俩之前对于陈先生向银行借钱的事情确实是不知情。而陈先生遗留下来的遗产,已经还了其他欠款,现在确实没钱还给银行。
于是,银行就认定了陈家母女故意不还银行的欠款,于是一纸诉状将陈家母女告上了法院,要求陈家母女偿还银行的欠款。
没有想到,法院经过仔细的调查,判决陈家母女无需替陈先生偿还银行的欠款。
银行当然不服,认为陈家母女继承了陈先生的房产,应当替陈先生偿还生前所欠的58000块钱借款,于是再次上诉。
但经过二审法院的再次仔细审查陈家母女所递交上来还款证明以及贷款明细,证实了陈先生生前欠款较多,其所遗留给陈家母女的遗产早已归还了其他欠款。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银行的诉求,再次判决陈家母女无需偿还陈先生所欠银行的58000元欠款。
有人说,陈先生所欠银行的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陈先生的妻子有义务偿还必须偿还银行的欠款。而且,陈先生的妻子和女儿继承了陈先生的遗产,也有义务共同承担银行的债务。
其实,要理清陈先生的欠款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就首先要区分这是陈先生的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包括:
1.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陈先生欠银行58000块钱的欠款属实,毫无争议,但陈先生的妻子确实不知道陈先生从银行借了58000块钱。
所以,银行就需要提供证明陈先生的妻子也知道陈先生从银行借了58000块钱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但银行却无法证明这58000块钱是他们夫妻俩一起用了,所以无法证明这是夫妻共同债务。
另外,作为陈先生遗产的继承人,陈家母女确实有义务偿还陈先生所欠银行的债务。但《民法典》也有另外明确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此案中,陈家母女提供了替陈先生偿还的还款证明以及欠款明细,以及陈先生所遗留下来的遗产,证明了陈先生的遗产已经全部用作了还款给其他债主,已经无法偿还欠银行的欠款。而且,由于银行的态度恶劣,陈家母女也不愿意另外替陈先生偿还银行的欠款。
所以,根据法律规定,陈家母女无需偿还银行的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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