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教师必看,征服学生法宝~

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
                     ——辽宁师范大学教育学院院长傅维利
  惩罚,有助于学生的社会化发展
 
中国教师报: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改革的深入
和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实施,
许多教师越来越多地使用表扬的手段,
甚至到了谈“罚”色变的地步。
然而学生在一片叫“好“声中成长得似乎并不好。

有人提出要认识到惩罚对于教育的重要性,
呼吁还给教师惩戒权

溺爱孩子是家庭教育中十分普遍的现象。
溺爱有两个突出特点,
一是家庭中没有规矩;
二是孩子违反了规矩,
家长没有及时给予惩罚。

事实上,社会中充满了惩罚,
人们为了保证法律和社会规范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经常会对违反法律和规范的行为进行惩罚。
我们如何能够不使用惩罚
而让孩子们了解一个充满惩罚的社会呢?
 
前苏联著名的教育家马卡连柯曾指出:
不惩罚的办法只是对破坏分子有利
如果学校中没有惩罚,
必然使一部分学生失去保障。”
凡需要惩罚的地方,
教师就没有权利不惩罚。

在必须惩罚的情况下
惩罚不仅是一种权利,
而且也是一种义务
。”

作为社会的一个构成系统,
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一样,
必然会使用惩罚来维护规范的严肃性,
以有效地保证教育工作的有序运行。
因为通过惩罚
可以清晰地向学生传递行为对错的信息,
从而有效地维系纪律和秩序的权威。

法国著名社会学家涂尔干指出:
为纪律赋予权威的,并不是惩罚
而防止纪律丧失权威的,却是惩罚
如果允许违规行为不受惩罚,
那么纪律的权威就会为违规行为所侵蚀。”
 
只要存在利益纷争,
社会就不可能没有规则和惩罚。
为了让学生在未来能更好地适应和管理社会,
我们必须帮助学生学会如何面对失败和惩罚,
并以令人信服的进步和健康的惩罚方式,
为学生在未来能以积极健康的心态面对失败、惩罚,
并以恰当的方式使用惩罚。
 

过去我们教育中的惩罚很严厉,
学校纪律比较好,
但学生往往循规蹈矩,缺乏创造性。
现在学校几乎没有惩罚或者惩罚太弱,
学生比以前活泼了
但无法无天为所欲为的现象也大量出现了,
所谓“一放就乱,一抓就死”。

惩罚是对过错行为的处罚,
这种处罚只能定位在群体领域中,
即一个人在与他人交往或共同生活工作中,
没有遵循共同制定的规则,
其行为已经损害了他人或群体的利益。
惩罚不适用于个人领域,
因为在这一领域中个人的表现
一般并不损害他人或群体的利益。
不论是学校还是家庭,
都要给孩子们留下足够的进行自由选择和发展的空间,
而这个空间就是个人领域。

如果教育者将惩罚带入到这些个人领域,
按照教育者个人的好恶和价值判断对学生进行惩罚,
那么其所实施的惩罚不仅丧失了正义性,
而且可能极大地损害学生个性才能
自主选择能力和创造力的发展。

教师还应该区分几种情况:
一个是过错行为和糟糕结果,
惩罚只能用于前者而非后者。

因此教育者在实施惩罚前,
一定要帮助学生认真分析在一连串的行为中,
糟糕结果和错误行为之间清晰的因果关系,
然后惩罚过错行为,奖赏正确行为。

将惩罚明确清晰地指向错误行为,
而不是一个笼统的行为结果,

永远是我们实施惩罚必须坚持的重要原则。
 
第二个是划清故意行为与非故意过错行为的界线。
如果经常对学生的非故意过错行为采取惩罚措施,
不仅难以取得预期的教育效果,
而且很容易使受惩罚者产生对立情绪,
从而使今后各项教育因产生信任危机而面临窘境。
 
第三个是要区分心理疾病和道德问题。
一些心理疾病(如偏执)的外显行为
很容易与道德问题相混淆,
心理疾病的治疗和道德问题的纠正,
分别遵循不同的规律。
对待心理疾病只能使用治疗,
不能使用惩罚。

最后还要特别注意区分非遵从行为和违规行为。
非遵从行为是向规范的合法性提出挑战,
以改变规范为目的的公开违反规范的行为。
他们想用具有更坚实的道德基础的规范,
去取代他们认为在道义上受怀疑的那些规范。
非遵从者对主要规范的违背是出于无私的目的,
而不是为了个人利益。 
关键不在于是否使用惩罚,
而在于如何制定规则。
 

教育中的惩罚并不是无情的和残酷的,
更不是对爱的背离。
恰恰相反教育中的惩罚,
如果没有了情感基础,
既偏离了教育的目的,
也不可能取得良好的效果。

实施惩罚的前提是教育者与受教育者间打好深厚的感情基础,
使受教育者清晰地感受到来自教育者的长期关爱,
对教育者产生稳定的信任
和以“不管怎样,老师都是为我好”为核心的良好预期。

社会赋予了教师和家长
必要时可以对学生实施惩罚的权威角色,
但这决不意味着违背教师和家长的意愿,
就是实施惩罚的理由。

因为在许多情况下,
家长和教师的意愿和情感倾向,
并不等于正义。

许多教师和家长都把自己当作正义的化身,
自觉或不自觉地将自己的不高兴或愤怒作为使用惩罚的理由。
这种惩罚不仅违背了惩罚使用的正义性原则,
通常也不可能取得好的教育效果。

心理学家皮亚杰指出:
不当惩罚的最大问题
是孩子自主意识特别是自我管理能力的丧失。

由此可能带来的后果是,
“计算风险”(孩子们会花时间盘算他们是否会蒙混过关)、
“盲从”(不能作出负责任的自我决定)、
“逆反”(把对抗作为判断和行动的唯一标准,即你让做偏做)。
 
判别是否过错行为的标准,
只能是清晰而合理的规定。

不依据规定的惩罚很容易被理解为来自于教育者的喜怒哀乐和强权。
所以任何教育者在实施教育活动时,
都必须制定清晰而合理的规定,
这样可以使奖励和惩罚都变得可预见,
从而为合理运用奖励和惩罚打下良好的心理基础。
  
如果规则是受教育者自己或与教育者用协商或民主的方式共同制定的,
这时的规则就已经不代表教师或家长的强权,
而是学生自治的有机组成部分

如果受教育者违背的是他自己制定的或他同意制定的规定,
那么他就缺失了产生对抗情绪的心理基础。
  西方社会有一句至理名言:
“你越是力图通过强权来控制他人,
你对他人生活的真实影响力就越小。”

  
因此按照学生的年龄特征,
用学生容易理解和可接受的方式共同讨论制定规则的理由和价值,
并共同制定规则,

对任何年龄阶段的孩子都是必要的,
对道德发展已经处于中级阶段以后的学生更是如此。
与学生共同制定规则,
不仅是学生自治的有机组成部分,
而且是培养学生成为具有平等民主协商精神的现代公民的关键。
 
确定和实施惩罚的原则:
教师如何确定惩罚的轻重?
实施惩罚有一些标准或原则吗?

每类惩罚都可以大致安排从轻微到严厉的惩罚量度,
但每个人对同类惩罚和同一量度惩罚的主观感受程度是不同的。

在教育领域确定惩罚量度有两个原则:
一是可接受性原则。
“可接受性”是体现惩罚教育性的最重要的原则,
因为只有当受教育者能心悦诚服地接受处罚,
他们才有可能在动机层面上(即根本就不应那样做)改正错误行为。
一定的惩罚是否具有可接受性主要看其是否符合学生的年龄特征和现实社会角色。
因此惩罚量度的高低判断
应以一定年龄阶段学生的普遍感受为主要依据,
而不是采用成人的或者一般的社会标准。
 

二是可撤销性原则。
除非法律不允许,
教育中各种惩罚量度都应控制在
只要学生改过了就应及时取消的范围内

这一原则进一步体现了惩罚的教育性。
 
在实施惩罚的过程中也有一些基本原则。
慎罚原则:
使用惩罚是一门需要综合考虑
学生各个方面的发展水平和复杂问题情境的高超艺术,
这对于教育者有很高的要求。
恰当地使用惩罚是必要的,
但滥用惩罚对学生和教育者自身都是十分危险的。
同时惩罚又是一个极易产生副作用的双刃剑。
 
美国心理学家班杜拉的观点:
观察学习是人类学习的一种重要的方式。
因此惩罚是隐含巨大负面影响因素的教育方式。
 

近半个世纪以来的许多研究数据证明,
当成年人使用包括“高度控制”、“强力推行”
或只是简单惩罚等各种惩戒性措施时,
孩子们会变得更具有破坏性和侵略性,
并更加充满敌意。

因此在实施惩罚的过程中,
一定要始终采取慎罚的基本态度,
把惩罚控制在恰当合理的范围和量度中
指向过错原则。
这一原则指的是惩罚要始终清晰地指向过错行为,
不对过错人产生歧视,
避免晕轮效应。

除了惩罚措施本身之外,
过错人应享有与其他人同等的权利和待遇。
及时与坚定原则
惩罚的决定一旦作出,
就要及时实施。
这样做有利于将惩罚清晰地指向过错行为,
而不是某一个人。
“坚定”指的是除非惩罚本身有不当之处,
惩罚一旦实施就要坚决执行,
不能出现无故中途停止或前后不一致的情况。
这样做既可表明教师和家长对过错行为的坚定看法,
而且可以清晰地昭示惩罚本身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从而使孩子们从中感受到
纪律和社会法律的严肃性和不可侵犯性


一视同仁的原则。
对所有规则所约束的人执行统一惩罚标准,
对于同一过错行为惩罚的种类和量度。

保持关爱的原则。
国内外无数成功的教育案例都证明,
在惩罚实施后仍对受罚者保持关爱,
通常会收到良好的教育效果。
按照行为主义心理学家的观点,
奖励和惩罚在调控人的行为方面的功能都是有限的

首先行为来自于训练尝试等各种习得方式。
奖励和惩罚是一种对业已形成行为的选择方式
奖励有助于强化人正确的行为,
但不能有效地遏制业已形成的错误行为;
反之惩罚能有效地遏制业已形成的错误行为,
但不能强化人正确的行为。

正是从这个角度上看,
没有奖励的教育和没有惩罚的教育,
都不是完整的教育。

其次惩罚一般只能阻止或遏制不良行为,
但不能消除行为。
真正要消除不良行为有待于学生在内心真正认识到不良行为的有害性,
并通过积极的训练掌握新的替代方式。

最后并不是每次奖赏或惩罚
都能达到预期的效果。
现场的气氛和环境、
教育者自身的教育修养水平、
受教育者的身心发展水平和对教育者意图的主观判断,
都会对奖赏和惩罚的有效性产生重要的影响。
 惩罚方法参考:
1.自我惩罚法。
惩罚不应该是硬性的强逼,
而应当是在自我认识理解的基础之上的
一种自我规范与约束。
所谓自我惩罚法,
即是在自觉自愿基础上的一种自我教育的方法惩罚。
也许方法有些不尽合理。
但由学生自己提出来,
能够极大的调动起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
更重要的是激发了学生学习的兴趣与动力。

2. 责任惩罚法。
3. 榜样惩罚法。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这篇关于惩罚方法运用的文章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了
师德零容忍的思考:没有惩戒,何谈教育!
理智认识和对待家长投诉
心理学视野中的惩罚教育
你爱的是孩子,还是他的成绩?
教师实施教育惩罚,须先读懂“惩罚”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