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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对房产的分割能否直接产生物权变动效力(能否对抗债权人申请执行)裁判依据合辑

§ 地方规定 

  • 江苏高院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

    28、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对不动产物权的约定能否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能否对抗债权人申请执行?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对不动产物权的约定不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夫妻一方仅可基于债权请求权向夫妻另一方主张履行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的契约义务。在不动产物权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情形下,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对不动产物权的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对不动产物权的约定能否对抗债权人申请执行,应当通过审查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真实性、形成时间、不动产物权未办理转移登记的原因、当事人的过错等予以综合判断。具体可参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二)》的相关规定认定和处理。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二)

    27. 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人为夫妻一方,被执行人在案涉房产查封前已经协议离婚,约定被查封房产归另一方所有,被执行人原配偶提起执行异议及异议之诉的,区分下列情形处理:

    (1)案涉房产已经过户登记到被执行人原配偶名下,被执行人原配偶因此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执行的,如果离婚财产协议分割行为发生在执行依据诉讼或仲裁之前,或者发生在执行依据所确定的债务形成之前的,应予支持。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系与案外人虚假离婚放弃财产或无偿转让财产的,可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七十四条规定另行起诉,请求确认夫妻财产分割协议无效或撤销该协议。

    (2)案涉房产仍在被执行人名下,尚未过户登记到被执行人原配偶名下,被执行人原配偶以其为权利人为由,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执行的,不予支持。但其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对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没有过错,且离婚财产分割行为早于执行依据所确定的债务形成时间的,应予支持。

    (3)被执行人未履行离婚协议,原配偶在该房产被查封前已通过诉讼、仲裁且已裁决被执行人为其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查封时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原配偶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主张该房归其所有,请求排除执行,如果离婚协议签订于执行依据所确定的债务形成之前的,可以参照《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不得对该房屋执行。

§ 案例 
  • 钟永玉与王光、林荣达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案【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一终字第150号
    裁判要旨:在时间上早于待执行债权的离婚协议中对房产的分割,可以对抗法院强制执行
  • 付金华与吕秋白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号:(2014)沪一中民二(民)初字第3号】
    裁判要旨:离婚协议中约定系争房屋产权归属,未经产权变更登记并不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也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原告依据《离婚协议书》对系争房屋产权的约定要求确认系争房屋的所有权属其所有并要求解除对系争房屋的司法查封、停止对系争房屋执行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 唐凌诉李英爱、唐XX夫妻财产约定纠纷案【案号: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9467号】
    裁判要旨:分居协议书的性质是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应优先适用婚姻法,而非物权法。分居协议书已经确定所有权归属的财产,虽仍登记在一方名下,并不影响双方对房屋内部处分的效力。
§ 专家观点 
  • 王毓莹法官(最高法):离婚协议关于房屋产权的约定能否对抗申请执行人
§ 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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