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经济现实的迫切需求
个人破产制度的核心就是让债务人可以从“诚实但不幸”的困境中解脱出来,重新开始正常的工作和生活。一方面,债权人可以在债务人个人破产制度下更加充分、有效、公平地实现的债权,减少为了追索债务人的债务所耗费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另一方面,债务人也因债务被免除,更加积极、有动力重新投入社会,努力创造财富,最终带动社会经济的发展。因此,此次深圳经济特区出台的《征求意见稿》),既是对社会需求的回应,同时也具备了实施的现实基础。
在破产制度初期,破产法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追回债权人的债权。破产法诞生伊始,债务人若欠债不还将受到严重处罚,其全部财产将用于偿还债务,如果仍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甚至会被送进监狱。免责制度大约形成于18世纪初的英国,由于当时对债务人的处罚过于苛刻,时常发生债务人隐匿财产的情况。为了争取债务人在破产过程中的配合,以解决债务人隐匿资产的难题,破产法开始规定,若债务人交出所有财产,债权人将放弃对剩余债权的追索,免责制度由此产生。以美国为代表的当然免责主义,认为破产宣告时即产生免责效力;以德国为代表的许可免责主义,则要求符合免责条件的债务人向法院申请免除剩余债务,经法院许可批准后,方可免除对剩余债务的清偿责任。
免责制度给予债务人免除剩余债务的机会,但同时也对债务免除进行相应限制,将恶意逃避债务的企图排除在免责制度之外。此次《征求意见稿》就通过以下制度安排,防止破产欺诈,防止免责制度沦为恶意逃避债务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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