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一)罪状描述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立案标准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量刑幅度
1.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10万元以上。
2.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量较大”。
3.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量巨大。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5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量巨大”。
4.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处罚。
(四)法律依据
《刑法》第207条,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6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第3条。
九、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一)罪状描述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立案标准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量刑幅度
1.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10万元以上。
2.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处罚。
(四)法律依据
《刑法》第208条,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6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第4条。
十、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一)罪状描述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收付款凭证或者完税凭证。
(二)立案标准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量刑幅度
1.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20万元以上。
2.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200份以上的,属于“数量巨大”。
3.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量特别巨大。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1000份以上的,属于“数量特别巨大”。
4.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处罚。
(四)法律依据
《刑法》第209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6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第6条。
十一、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一)罪状描述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包括变造、出售变造的普通发票的行为。
(二)立案标准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量刑幅度
1.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
2.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
3.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处罚。
(四)法律依据
《刑法》第209条,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关于对变造、出售变造普通发票行为的定性问题的意见》(法工委刑发〔2005〕1号),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66条。
十二、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一)罪状描述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收付款凭证或者完税凭证。
(二)立案标准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量刑幅度
1.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20万元以上。
2.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200份以上的,属于“数量巨大”。
3.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量特别巨大。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1000份以上的,属于“数量特别巨大”。
4.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处罚。
(四)法律依据
《刑法》第209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6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第6条。
十三、非法出售发票罪
(一)罪状描述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
(二)立案标准
非法出售普通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量刑幅度
1.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非法出售普通发票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
2.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
3.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处罚。
(四)法律依据
《刑法》第209条,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68条。
十四、盗窃罪
(一)罪状描述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收付款凭证或者完税凭证。
(二)立案标准
纸质发票如需与税务系统内部核发的电子发票配合使用,所盗窃的纸质发票并无实际意义时,不认为是犯罪。如确有社会危害性,需予定罪处罚的,盗窃25份以上应予立案追诉。
(三)量刑幅度
1.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25份以上为“数额较大”。
2.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250份以上为“数额巨大”。
3.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2500份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四)法律依据
《刑法》第210、264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已废止但可参考)第11条。
十五、诈骗罪
(一)罪状描述
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收付款凭证或者完税凭证。
(二)立案标准
目前无特殊标准,可参照普通诈骗的立案追诉标准。
(三)量刑幅度
1.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较大。
2.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3.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四)法律依据
《刑法》第210、266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
十六、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一)罪状描述
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
(二)立案标准
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持有伪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3.持有伪造的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二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八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量刑幅度
1.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较大。
“数量较大”的标准见立案标准。
2.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巨大。
3.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处罚。
(四)法律依据
《刑法》第210条之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1〕47号) 第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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