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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从前期物业成功追回371万公共收益!

遇到前期物业侵占公共收益,

该怎么办?

这个小区业委会将其告上法院!

近日,

法院判决业委会胜诉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齐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市虹口区金轩大邸小区业主委员会返还公共收益人民币3,717,114.96元

二、被告上海齐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市虹口区金轩大邸小区业主委员会支付延期返还公共收益的利息(以人民币3,717,114.9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5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759元,由原告上海市虹口区金轩大邸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人民币59元,被告上海齐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36,700元。


法院观点:

被告服务间,按照协议约定收取公共收益费用,根据规定,公共收益应属全体业主所有,现管理服务协议在小区业委会成立后终止,收取的公共收益结余部分应当返还原告。
根据双方核对情况,除原告认可的支出部分外,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在业委会成立前用于小区维护、更新的费用应由开发商负担,业委会成立后,对用于整个小区维护、更新的费用以及部分专用设施的维护、更新应从维修资金或专用维修资金中列支,现被告将上述费用直接从公共收益中扣除,其处置显属不当,不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故对于已支出而应由开发商承担或应由维修资金列支的费用,被告可另行主张!
判决书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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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小区共有部分收入的规定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为了更好地保护业主对于小区共有部分的权利,《民法典》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有了这条法律规定,以后业主向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或其他管理人主张共有部分的收入,就有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了。

小区内哪些属于业主共有,哪些不是?

说到小区业主共有部分,我们首先要先了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这个概念,“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以及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的共有和共同管理权。
当你购买了某小区的房屋后,除了对自己的房屋享有所有权外,还对小区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第二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明确规定,属于业主共有的部分包括
(1)建筑区划内的道路,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2)建筑区划内的绿地,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3)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
(4)物业服务用房;
(5)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6)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7)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因此,业主对小区共有部分所产生的停车费、广告费等公共收益享有共有权。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可对相关事实进行查明,并起诉要求物业公司返还侵占的业主公共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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