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有没有纹身?你觉得纹身是一种个性的表达,还是一种不良的习惯?你知道吗,有些企业在招聘时,会拒绝录用有纹身的员工,甚至会劝说他们去洗掉纹身。这样的做法是否合理合法呢?
今天,我们就来看一个真实的案例,探讨一下纹身与就业歧视之间的关系。
真实案例回顾
这是发生在广东东莞的一件事。某电子厂在招人时,老板娘到现场查看,发现有个看上去很敦厚的年轻男子,手臂上纹了满满的纹身。
老板娘当即表态,我们不录用有纹身的!并劝男子去将纹身洗掉。老板娘表示,“我们招用有纹身的人,别人看到会觉得我们公司招了一些可能是混社会的人,或者是二流子。”
据了解,这两名员工,应该是已经通过了人力资源的面试,准备入职的员工,结果老板娘看到其中一人手臂上有大面积的纹身,直接予以否决。
老板娘对有纹身的男子说,“现在有一种时髦的贴纸,贴在手上,一玩就撕下来,这种没问题。但是纹身不行,它给人留下了不好的第一印象。”
老板娘虽然拒绝了有纹身的男子,但她依旧宽慰对方,她对人力资源的工作人员说,“如果他们洗了纹身,我依然欢迎他们入职。”
这件事引发了网友们的热议。有人支持老板娘的做法,认为企业有权选择合适的员工,而且纹身会影响企业形象和客户信任。也有人反对老板娘的做法,认为这是对个人自由和尊严的侵犯,而且涉嫌就业歧视。
案例分析和处理结果
那么,法律怎么看这件事呢?老板娘表态不招有纹身的员工,是否属于就业歧视呢?
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就业歧视。
根据劳动法第12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也就是说,在录用职工时,不能因为他们出生在哪里、长什么样、信什么教而区别对待。这是基于平等原则和反歧视原则所制定的法律规范。
其次,我们要分析老板娘拒绝录用有纹身员工是否违反了劳动法第12条规定。
从字面上看,劳动法第12条规定并没有涉及到纹身这个因素。也就是说,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禁止或允许企业以是否有纹身为条件来筛选员工。
那么,在实践中如何处理呢?
在实践中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方面,劳动者有选择企业的权利,同样地,企业也有选择劳动者的权利。企业拒绝录用有纹身员工,是一种招聘限制,不能与招聘歧视画等号。
而且从企业的角度看,企业是一个集体,企业对员工的衣着打扮、外在形象等有相应要求,可以理解。比如,一些服务行业,明确要求身上有纹身的不要,特别是身体裸露处有纹身的绝对不要。
原因很简单,或许你觉得纹身很好看,但纹身会给其他人带来视觉上的不适。
另一方面,企业的招聘限制也不能过分干涉劳动者的个人自由和尊严。纹身本身并不是一种违法或不道德的行为,它是一种个性的表达方式,也是一种文化的象征。
有些人纹身是为了纪念某个人或某件事,有些人纹身是为了美观或时尚。企业不能以自己的主观偏见来否定或歧视有纹身的员工,也不能强迫他们去洗掉纹身。
因此,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企业是否录用有纹身的员工,应该根据行业性质、岗位要求、客户需求等因素来综合考虑。
如果有纹身会影响到工作效率、质量或安全,那么企业可以合理地拒绝录用;如果有纹身不会影响到工作表现或客户满意度,那么企业应该尊重员工的个人选择和权利。
法律教训和借鉴意义
最后,这件事告诉我们一个法律教训和借鉴意义:
第一,劳动法第12条规定的就业歧视范围还不够完善和明确,需要根据社会变化和实践需求来不断完善和细化。比如,是否应该将年龄、残疾、政治面貌、性取向等因素也列入就业歧视的禁止范围呢?
第二,劳动者在选择是否纹身时,要考虑到自己未来的就业前景和发展空间。虽然纹身是一种个人自由和权利,但也要注意它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和后果。比如,在服兵役、人民警察内务管理、公务员录用等方面,均有“不得纹身”之类规定。
第三,企业在招聘时,要遵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不能随意歧视或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尊重劳动者的个性和多样性,不能以偏概全或以貌取人。只有这样,才能建立起一个公平、和谐、高效的劳动关系。
案例来源:北晚在线,本文根据真实案件改写,仅作普法用途,请勿过度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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