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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财税

关于印发《杭州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财农〔2012〕788号

各区、县(市)财政局、农业局、畜牧兽医局

  为切实加强我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现将《杭州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为切实加强我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度的通知》、《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犬类狂犬病强制免疫工作的通知》、《杭州市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等文件精神,十二?五期间,我市继续对各地动物防扑疫和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为规范财政扶持资金的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使用范围

  (一)动物防扑疫项目

  1.强制扑杀补偿

  兽医主管部门在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中诊断、检疫发现的感染或疑似感染国家规定的重大动物疫病以及奶牛结核病、奶牛布鲁氏菌病的动物和受染疫威胁的同群动物,经依法强制扑杀后,根据扑杀数量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对被扑杀动物的所有者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2.免疫应激死亡补偿

  对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中因依法实施强制免疫造成动物应激死亡的,经兽医主管部门认定,根据应激死亡数量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对应激死亡动物的所有者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3.消毒经费补助

  兽医部门根据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需要,组织在发生重大动物疫病的区域、自然灾害发生后的易染疫区域、检疫报验站点、畜禽交易市场等场所实施大环境消毒,对其费用予以适当补助。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经费补助:

  (1)农户或规模养殖场拒绝实施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的,或使用非法疫苗的(以查免疫标识为依据)。

  (2)农户或规模养殖场拒绝实施免疫抗体监测的。

  (3)从疫区引进动物或不执行引进动物申报、检疫、报验等规定的。

  (4)隐瞒疫情或未按规定报告疫情的。

  (5)未按规定无害化处理动物尸体的。

  (二)重大动物疫病免疫项目

  各区、县(市)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所等动物防疫主管单位和市级养殖场依法实施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按照其年度免疫任务量、完成情况、疫苗使用量、免疫的质量和效果(根据疫情发生情况、市畜牧兽医局疫病监测情况衡量)等因素给予适当疫病免疫经费补助。

  二、补助标准

  (一)动物防扑疫项目

  1.强制扑杀补偿

  成年商品畜禽补偿价格:奶牛3500元/头;猪400元/只;羊200元/头;肉禽5元/羽;蛋禽8元/羽。

  以成年商品畜禽补偿价格为基准,对幼畜禽补偿按照基准价格的1/2执行,种畜按照基准价格的2倍执行,种禽10元/羽。

  2.免疫死亡补偿

  应激死亡畜禽参照扑杀补偿标准执行。

  3.消毒经费补助

  根据当年疫情及自然灾害发生情况,检疫报验站点、畜禽交易市场等场所数量和消毒费用支出情况给予1—3万元的补助;对大环境消毒每个补助5—7万元。

  (二)重大动物疫病免疫项目

  1.国家规定强制免疫经费

  每年补助100万元。按省、市下达的各区、县(市)全年强制免疫疫苗计划任务数和实际使用疫苗量测算强制免疫疫苗费用,淳安县按1.5倍计算,根据各区、县(市)费用占全市总额的比例分配补助经费。未完成免疫任务或免疫效果未达标的,每下降一个百分点,补助经费相应减少2%。市级养殖场根据其强制免疫疫苗实际使用量补助。

  2.狂犬病强制免疫经费

  犬类狂犬病实施强制免疫的经费由各级财政承担。城区(余杭、萧山除外)的狂犬病强制免疫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承担,其中市级负担60%。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的狂犬病强制免疫经费由当地财政落实,市财政补助强制免疫所需疫苗费的30%。犬类非强制免疫病种免疫费用和狂犬病进口疫苗差价部分由畜主承担。

  三、资金拨付程序

  动物防扑疫项目补助经费由市农业局提出补助审查意见后送市财政局审核,并联合下文发至有关区、县(市)。当地农业(畜牧)局或动物防疫监督部门按核定的数量和金额发放扑杀补偿金,并经业(畜)主或农户签收。原始资料存区、县(市)农业(畜牧)部门备查。

  重大动物疫病免疫补助经费由杭州市财政局、农业局根据杭州市畜牧兽医局提供的各区、县(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的疫苗任务数、强制免疫疫苗使用量、免疫抗体检测水平等情况,按照本办法规定将本年度补助数测算后联合行文下拨到各区、县(市)。

  四、资金监督和管理

  各级部门必须加强动物防疫专项经费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做好档案管理,并接受杭州市财政、审计和农业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杭州市动物防扑疫专项经费补助管理办法》(杭农畜〔2007〕224号、杭财农〔2007〕771号)和《杭州市重大动物疫病免疫补助办法》(杭农畜〔2007〕364号、杭财农〔2007〕127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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