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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化市2009年商品有机肥项目实施方案
  兴化是农业大市,耕地总面积195万亩,常年水稻面积130万亩,棉花面积20万亩左右,三麦面积110万亩,油菜面积20多万亩,高效农业面积60万亩。近年来由于农业产量提高、化肥用量增加、有机肥使用减少、长期连续免耕、秸秆就地焚烧等原因,土壤有机质下降,耕地质量呈退化趋势,将会严重影响农业可持续发展。因此,加强耕地质量建设,特别是增施有机肥十分重要。兴化是畜禽养殖大市,全市现有生猪规模养殖场1842个,禽蛋规模养殖场1565个,奶牛规模养殖场11个,年产粪便总量达6500多万吨,但经无害化处理的不足30%,相当部分随意堆放或直接排放,不仅浪费了宝贵的有机肥源,而且造成环境污染。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加强农村环境治理,减少有机污染,发展商品有机肥生产,减少化肥使用量,提高耕地质量,今年我市继续被列为商品有机肥料推广应用补贴项目县,实施补贴规模为5460吨,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快农村环境治理和提高耕地质量为目标,以项目实施和多点示范为抓手,按照“扩大试点、总结经验、稳步推广、企业参与、农民受益”的思路和“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生态化” 要求,围绕高效农业和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业这个重点,积极引导农民推广使用有机肥,推进我市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农业的发展。
  二、目标任务
  推广应用商品有机肥5460吨,亩使用商品有机肥150-200公斤,推广应用面积达到2.7万亩,其中高效农业示范区每个乡镇0.15万亩;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业示范区每个乡镇0.1万亩;常规农业示范区,每个乡镇不低于250亩。项目区肥料利用率提高3-5个百分点。
  三、实施区域
  2009年商品有机肥项目,计划分三个区域实施: 
  1、高效农业示范区:安丰镇、戴南镇、周庄镇、陈堡镇、临城镇、昭阳镇、垛田镇、城东镇、西郊镇、昌荣镇、林湖镇、沈伦镇等。每个乡镇有机肥推广任务不低于300吨。
  2、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业示范区:钓鱼镇、海南镇、下圩镇、荻垛镇等,每个乡镇有机肥推广任务不低于200吨。
  3、常规农业示范区;大营镇、新垛镇、老圩乡、合陈镇、戴窑镇、永丰镇、陶庄镇、大垛镇、张郭镇、竹泓镇、沙沟镇、中堡镇、李中镇、缸顾乡、周奋乡、开发区、西鲍乡、大邹镇、茅山镇等,每个乡镇有机肥推广任务不低于50吨。
  四、产品质量
  本项目所指商品有机肥适用于以畜禽粪便、动植物残体及富含有机质的副产品资源为主要原料,经发酵腐熟后制成的有机肥料,不适用绿肥、农家肥和其它农民自制的有机肥。产品质量必须达到农业行业标准:《有机肥料》(NY 525-2002)。供肥企业必须是经省认定的具有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补贴定点企业资格的企业,推广产品必须有肥料登记证,市场准入手续齐全。 
  具体标准如下
  外观:褐色或灰褐色,粒状或粉状,无机械杂质,无恶臭、无虫卵、无有毒物质。
  有机质含量:≥30%
  总养分:≥4.0%
  水分:≤ 20%
  酸碱度(pH):5.5—8.0
  五、补助标准及环节
  本项目推广应用的商品有机肥实行零售最高限价,即每吨不高于520元,省级与地方财政补贴每吨200元,其中:省级财政补贴150元,市财政补贴50元。财政补贴资金在农民购买有机肥时直接补贴给农民,即农户在购买有机肥时只需支付零售价扣除财政补贴后的部分。
  六、运作方式
  (一)职责分工
  兴化市农业局根据项目总体要求组织制定本市实施方案,落实具体实施区域并组织实施,市土肥站负责组织项目区的技术指导、用户购肥登记造册、公示和使用效果跟踪调查。
市财政局根据农业局提供的汇总资料,审核无误后将补贴资金直接划拨到具体承销商品有机肥的定点生产企业。
  定点生产企业按照省农林厅的有关规定,与项目县签订目标责任书和供肥合同,定向、足额、及时供应商品有机肥到项目实施区。
  市土肥站具体负责项目实施工作,召开项目实施动员大会,通过文件、电视、广播等广泛宣传项目实施政策,组织项目实施技术培训,加强有机肥质量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并使用好有机肥计划。
  (二)操作步骤
  1、由泰州市土肥站在省统一认定的商品有机肥生产企业范围内,按照企业的产品质量、经营实绩、服务能力、售后服务等,通过邀请招标确定3-4家供肥生产企业,签订有关合同并报省土肥站备案。
  2、入选的供肥企业按规定的产品质量要求组织生产,定向足额供应到项目区农户,产品销售价格不得突破最高限价。项目区农户按种植面积和市土肥站统一确定的亩用量(每亩100-200公斤,不得超过200公斤)购买补贴肥料,农民购肥数量应有记录并签名。供肥企业应做好销售台帐记录。
  3、市土肥站与相关企业共同做好推广产品的技术指导工作,告之农民相关注意事项。
  4、市土肥站具体指导和组织乡(镇)农技推广服务站(中心)对供肥企业供应的商品有机肥数量进行核实,并登记造册,以村为单位实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适时反馈农民对推广应用商品有机肥的意见。
  5、市农业局做好商品有机肥质量监管工作,定期组织对生产企业供应的补贴肥料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农民用上放心肥。
  6、市农业局根据核实的供肥数量及时报送同级财政局,由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核拨到相应的商品有机肥定点生产企业,并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农业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七、工作要求
  1、市土肥站和项目实施乡镇要切实加强对试点项目工作的领导,提高认识,精心组织,把商品有机肥推广工作作为推进我市耕地质量建设和农业循环经济发展的重要抓手,狠抓落实,扎实有序地推进商品有机肥推广。
  2、市土肥站要切实加强对商品有机肥的宣传和使用技术培训,提高农民对商品有机肥的认识。在项目区要进行项目产品推广使用效果的跟踪调查,及时了解农民的意见。
  3、市土肥站要加强所供肥料质量的监管,定期组织对定点生产企业供应的肥料质量进行抽样检查,公布检查结果。
  4、严禁挪用、截留商品有机肥财政补贴资金或变相套购享受补贴肥料外流获取差价。补贴的商品有机肥不得用于水产养殖。
  5、项目实施区域要相对集中连片,并不低于500亩。规模较大的项目区要树牌标识。
  6、市土肥站要定期上报项目实施进展,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问题,将项目实施情况、主要经验、存在问题和建议等形成书面总结报省农林厅土肥站和财政厅农财处各一份。 
 
                         兴化市农业局
                           二00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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