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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要求批准实施《淳安县畜禽养殖业污染综合整治方案》的请示
关于要求批准实施
《淳安县畜禽养殖业污染综合整治方案》的请示


淳安县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改善我县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控制畜禽养殖业的污染,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协调、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省环境保护局、省农业厅《关于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浙环发[2002]105号),杭州市环境保护局、杭州市农业局《关于贯彻落实省环境保护局和省农业厅〈关于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件精神,特制定了《淳安县畜禽养殖业污染综合整治方案》,并经各有关部门讨论通过,现上报县政府,望批准实施。
附:《淳安县畜禽养殖业污染综合整治方案》
 
                                                               淳安县环境保护局
                                                                淳安县农业局
                                                               二OO三年十二月四日
 
联系人:童竹根                     联系电话:64883952
 
淳安县畜禽养殖业污染综合整治方案
 
    为进一步改善我县生态环境质量,保护千岛湖水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协调、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9号令)、省环保局省农业厅《关于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浙环发[2002]105号)、杭州市环保局杭州市农业局《关于贯彻落实省环境保护局和省农业厅<关于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县府办《关于加强全县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管理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县畜禽养殖污染的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思路和目标
    (一)畜禽养殖业污染综合整治的工作思路
根据区域环境容量合理调整和优化畜禽养殖结构、布局和规模,划定禁养区(禁止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区域)和限养区(限制养殖规模,实行畜禽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区域),按建设项目有关规定和规划定点要求规范养殖场建设,对现有养殖场(户)污染进行综合整治,削减敏感区域的饲养总量,推行清洁生产和生态化养殖,实现废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的目标。
    (二)畜禽养殖业污染综合整治的目标
合理规划和适度发展畜禽养殖业,控制和削减畜禽养殖排污总量。到2004年底,禁养区内规模化养殖场原则上全部实现关停转迁,限养区排污总量控制在2000年的20%以内,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
     1、禁养区整治目标
    (1)禁养区内不得新建和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现有各类畜禽养殖场2004年底内实现关停转迁。
    (2)禁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应采取有效措施削减排污总量或进行污染物综合利用,各类污染物排放应达到《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要求。利用现代生物制剂,减轻恶臭气体污染,在实施关停转迁前不得扩大饲养规模(种类和数量)。
    2、限养区整治目标
    (1)取缔限养区内违章建设且无任何治污设施的各类养殖场(户)(不包括饲养供自己食用的农户),不得新建和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限养区内治理无望的养殖场2006年底前实现关停转迁。
    (2)限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应采取废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措施,有效削减排污总量,各类污染物排放应达到《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要求。并应用现代生物制剂,减轻恶臭气体污染,在实施关停转迁前不得扩大饲养规模(种类和数量)。
    3、非禁养区整治目标
    (1)畜禽养殖场的规模、饲养密度及安全防护距离达到规定的要求。新建、改建和扩建养殖场应符合规划定点要求,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2)现有的各类畜禽养殖场应严格按照环保部门要求妥善处置固体废弃物,在2006年底前排放的污染物(包括恶臭气体)的浓度和总量须达到国家或地方标准控制要求。
    (3)养殖场要实现废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生态化、有效削减污染量,减轻对环境的污染程度。
      二、禁养区、限养区和非禁养区的划定
    (一)禁养区的范围
    (1)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
    (2)已建成开放的千岛湖景区景点;
    (3)各建制镇建成区及城郊结合部;
    (4)千岛湖水库四周两岸100米区域内(水位108米高程的水平距离);
    (5)其它不宜建设畜禽养殖场的敏感区。
    (二)限养区的范围
千岛湖水库四周沿岸200米区域内(水位108米高程的水平距离)。高速公路、省道沿线300米范围内。
    (三)非禁养区
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除禁养区和限养区外的其它区域。
     三、畜禽养殖场相关控制标准
    (一)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畜禽养殖场应达到安全防护距离要求。畜禽养殖与规划居民住宅之间隔离带宽度最小应达到:常年存栏500头的,为300~500米;500~3000头的,为500~800米;3000~10000头的,为800~1000米;大于10000头规模的,为1000~1500米,其它种类畜禽根据排污状况参照执行。
    (二)水污染物、废渣和恶臭气体排放标准
2003年1月1日起,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废渣和恶臭气体排放标准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批准的《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养殖规模小于GB18596-2001标准中规定的规模控制下限的各类养殖场(如存栏小于200头养猪场)参照此标准执行:
分   类
区  域
标准(日均值)
备  注
现有和新建项目
所有区域
化学需氧量≤400mg/l,五日生化需氧量≤150mg/l,悬浮物≤200mg/l,氨氮≤80mg/l,粪大肠群数≤1000个/100ml,蛔虫卵≤2.0个/l
GB18596-2001
纳入城市污水管网
所有区域
化学需氧量≤1000mg/l,五日生化需氧量≤600mg/l
参照GB8978-1996
 
     四、政策措施
     (一)禁养区内的有关政策
禁养区内按计划转产或关停的畜禽养殖场(户),根据关停转迁的方式和时间,按一定比例给予资金补助,补助资金从千岛湖保护基金中列支。
1、禁养区内按计划转产和关停的现有养殖场,2004年底前实现关停或转产的,每头猪补助50元(按存栏计,下同),2005年后每推迟一年补助额减少30%,2006年不再补助。
2、禁养区内择地外迁的养殖场,2004年底前外迁建设的,每头猪补助60元(按存栏计,下同),2004年后每推迟一年补助额减少30%,2006年不再补助。
3、土地权证齐备的现有养殖场被规划为其它用途的地块,由国土资源局(土地储备中心)按规定收储。
    (二)限养区和非禁养区污染治理补助政策
限养区及非禁养区内现有养殖场按计划完成治污任务的,按治污设施一次性投资总费用的适当比例给予奖励。奖励资金从千岛湖环境保护基金中列支。
    (三)养殖场必须按规定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并按照核定的浓度和总量排放污染物,浓度达标但总量超标的养殖场发放临时排污许可证,并限期6个月内进行治理,超过治理期限污染物仍超标排放的,取缔其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四)畜禽养殖排污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区域,计划部门要停止该区域畜禽养殖场的新建计划,农业部门不得核发同意定点意见。
    五、畜禽养殖业污染综合整治工作实施计划
1、组织机构
成立全县畜禽养殖业污染综合整治领导小组,负责全县畜禽养殖业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成员单位为县环保局、农业局、发展计划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工商分局、交通局、林业局、水利局、建设局、质监局、卫生局等部门。领导下组下设办公室和专家技术小组。
2、各部门职责
(1)根据各级人民政府对当地环境质量负责的原则,在制定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的同时,要制定畜禽养殖业发展及污染防治计划,对畜禽养殖业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予以适度发展,有计划地开展污染综合整治,以实现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的发展。
(2)整治办公室负责畜禽养殖场的污染防治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3)环保部门负责制定污染治理计划,并对本辖区的畜禽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4)建设部门要根据城镇发展总体要求,提出畜禽养殖业规划选址要求。
(5)农业部门负责制定年度和中长期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并提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废物资源化综合利用的方案,提供技术指导服务。
(6)卫生、林业、水利、交通、国土、劳动、工商和质监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环保部门和农业主管部门实施本方案。
卫生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泔水饲喂畜禽进行查处;国土部门要会同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对擅自建设和搭建的各类养殖场(棚)进行查处,经济管理部门要会同质监部门负责对0.4~0.7吨/小时的燃煤炉进行查处,工商部门会同城管执法部门对违章进入农贸市场交易及无证摊点出售的畜禽制品进行查处。
(7)本方案中所需畜禽养殖业污染综合整治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在千岛湖环境保护基金中足额安排,专项用于补助年度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
    六、其它
    (一)本方案适用于本县范围内各类畜禽养殖场的污染防治,不包括以娱乐、医用、观赏为目的各类畜禽场。
    (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指实现规模化和圈养,常年存栏数200头及以上的养猪场,40头及以上的奶牛场,80头及以上的肉牛场,500只及以上的养鸡(鸽子及鹌鹑)场,1000只及以上的养鸭(鹅)场,其它种类畜禽的规模化标准可参照执行。
    (三)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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