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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十一五”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规划

厦门市“十一五”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规划

为规范畜禽养殖行为,进一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环保局《关于做好畜牧业发展规划和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规划的通知》(闽农能[2005]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思路

以可持续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运用种养结合的循环经济、生态经济理念,根据区域环境容量合理调整和优化畜禽养殖结构、布局和规模,划定禁养区(不准规模化养殖畜禽的区域)和限养区(实现畜禽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区域),按建设项目有关规定和规划定点要求规范养殖场建设,对现有养殖场(户)污染进行综合治理,推行清洁生产和生态化养殖,实现废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的目标。

二、治理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疏堵结合、综合利用”的原则,采取“集中规划、突出重点、项目扶持、标本兼治、生态种养、综合利用”等措施,通过多种方式和养殖模式,对畜禽养殖污染物进行生态化处理或制作成有机肥进行资源利用,实现养殖污染的“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降低治污成本,增加养殖户收入,彻底根治畜禽粪便及废水污染,实现环境和经济的“双赢”。

  (一)雨污分离。即对畜禽养殖场进行必要的排水工程改建,使雨水和污水分流,减少治污量。

(二)干湿分开。即把干粪和尿液分开,分别处理。

  (三)饮污分离。即采用自动饮水器,减少畜禽饮水时的浪费,少用、不用冲冼水,以降低治理成本。

(四)沼气处理。即建设沼气池配套前后处理设施,处理养殖废水。

(五)种养结合。即在畜禽养殖场周围都要有一批固定对口的农田、菜园或果园,以吸纳养殖场排放出的干粪及有机肥。

  (六)农田循环。即养殖场经处理后排放出的污水,不得直接排入河道,要通过农田循环。

三、治理目标

合理规划和适度控制畜禽养殖业,减少畜禽养殖排污总量。到“十一五”期末,禁养区规模化养殖场原则上全部实现关停转迁,限养区排污总量控制在2005年的20%以内,废物资源化率达到80%,全市所有规模化养殖场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排污总量控制在2005年的50%以内。

(一)禁养区治理目标

1、禁养区内不得新建和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现有各类畜禽养殖场三年内逐步实现关停转迁。

2、禁养区畜禽养殖总量年削减30%,2010年末完全实施禁养。

3、禁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应采取有效措施削减排污总量或进行污染物综合利用,利用现代生物制剂,减轻恶臭气体污染,在实施关停转迁前不得扩大饲养规模(种类和数量)。

(二)限养区治理目标

1、取缔限养区内违章建设且无任何治污设施的各类养殖场(户)(不包括饲养供自己食用的农户);不得新建和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限养区内治理无望的养殖场三年内实现关停转迁。

2、限养区年削减排污总量20%,至2010年底排污总量控制在2005年的20%。区域饲养密度控制在标准内。区域内所有养殖场的养殖规模、卫生防护距离、排放的各类污染物浓度和总量达到相应的控制指标。

3、限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应采取废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措施,有效削减排污总量,并应用现代生物制剂,减轻恶臭气体污染,在实施关停转迁前不得扩大饲养规模(种类和数量)。

(三)非禁养区治理目标

1、畜禽养殖场的规模、饲养密度及安全防护距离达到规定的要求。新建、改建和扩建养殖场应符合规划定点要求。

2、现有的各类畜禽养殖场应妥善处置固体废弃物,在2010年底前排放的污染物(包括恶臭气体)的浓度和总量须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控制要求。

3、养殖场要实现废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生态化,有效削减污染量,减轻对环境的污染程度。

四、禁养、限养区的划定

(一)禁养区的范围。全市下列区域内禁止饲养畜禽、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城市和城镇中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等人口集中地区;区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基本农田保护区。

上述区域外的为畜禽限养区。

(二)各区人民政府已划定的畜禽禁养、限养区域:

1、同安区

1)禁养区: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及目前作为饮用水源的水库;风景旅游区及缓冲区;城市建成区、各镇建成区、医疗文教科研区、工业区及距以上区域边界500米的范围;东西溪两侧500米范围内的区域;基本农田保护区。

2)限养区:城市规划区、各镇规划区、农村居住区;国道、省道、城市主干道两测500米范围内的区域;大同、祥平街道辖区。

2、翔安区

1)禁养区:区规划的城市建成区面积29.1公顷、各镇建城区面积24.38公顷、建成区中心外800米范围内、中心村规划区外200米范围内、农村居住集中点外50米范围内、辖区内16.5公里长的海岸线保护地域、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备用水源保护区(古宅、曾溪、民兵水库,九溪水系距溪岸两侧400米范围内)、风景旅游区(大嶝各岛屿、香山风景区、妙高山佛国寺—出米岩名胜古迹旅游生态保护地、大帽山生态观赏旅游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2)限养区:城市规划控制区、各农用水库集雨区、各自然村人口密集地区100米范围内。

3、集美区

1)禁养区:全区各工业区、文教区、基本农田保护区、集美街道、侨英街道、杏滨街道、杏林镇、灌口中心规划区、后溪中心规划区。

上述范围之外为限养区。

4、海沧区

全区于2007年上半年实行禁养。

五、实施计划

(一)各部门职责

1、各级农业部门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制定畜禽养殖业发展和污染治理规划;负责提供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技术指导和补助经费的申请;负责扶持我市畜牧业无公害生产示范基地建设,加快无公害畜禽产地认定工作,负责推广沼气综合利用技术。

2、各级环保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畜禽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养殖场环境影响评估的审批及超标排污费的征收;协助农业部门和区、镇政府抓好生态零排放畜禽养殖模式的示范、推广工作。

3、各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部门负责”的原则,对本区的养殖污染治理工作负责,各区政府在制定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的同时,要制定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计划,对畜禽养殖业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予以控制发展,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有计划地开展污染综合治理,以实现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的发展。

(二)畜禽养殖业治理计划

1、禁养区的治理要求。控制和削减畜禽饲养总量,生猪饲养总量在2005年基础上年削减30%,至2010年底实现禁养。

1)禁养区内禁止新建、改建和扩建一切养殖场。

2)2010年底禁养区内实现禁养。养殖场在实施关停转迁前不得扩大饲养规模(种类和数量),应采取有效措施实现年削减排污总量20%,并应用现代生物制剂,减轻恶臭气体的污染。

3)禁养区内散养户于2010年底前实现清栏,拆除饲养圈舍。位于水源保护区、向市区内河直接排污的养殖场(户)2008年底前实现关停。

2、限养区的治理要求。

1)限养区内禁止新建和扩建一切养殖场。

2)2008年底前取缔违章建设和治理无望的养殖场。

3)限养区内逐步削减排污总量,年均削减排污总量20%,至2010年底,养殖总量控制在2005年的水平,排污总量控制在2005年的20%。现有规模化养殖场排放的各类污染物的浓度和总量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控制标准。

4)积极推行清洁工艺,实现废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生态化,至2010年底,限养区内粪尿污染物综合利用率大于80%。

3、非禁养区治理要求。2010年前所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物实现达标排放,并优先发展生态型和资源综合利用型的畜禽养殖场,实现清洁生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利用、化害为利目标,达到区域密度、规模和结构的合理配置,促进养殖业可持续发展。

1)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工艺,实现科学养殖,饮污分离、雨污分流、污染物固液和干湿分离。鼓励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建立有机肥加工厂及与排污量相匹配的农业示范基地,积极采用生物治理技术,畜禽粪尿综合利用率达80%以上。

2)合理定点建设养殖场,新、改、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规模、饲养密度和卫生防护距离的控制标准。

3)逐步削减区域排污总量,至2010年末区域排污总量控制在2005年的50%。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户)排放的各类污染物的浓度和总量(废水、废气、恶臭污染物、固体废弃物)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控制标准。对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浓度和总量的畜禽养殖场,由各区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治理,至2010年全部实现达标排放。畜禽养殖场必须完善雨污分流设施,具备纳管条件的养殖场必须将污水纳入城市污水管网。

六、畜禽养殖场控制标准

(一)规模控制标准。新建畜禽养殖场(户)畜禽饲养最高限制指标(按常年存栏计)为:牛2000头/个,猪20000头/个,羊2000头/个,禽类100000只/个,兔50000只/个,其它养殖种类根据排污状况参照执行。

(二)卫生防护距离标准。畜禽养殖场应达到安全防护距离要求。畜禽养殖场与规划居民住宅之间隔离带宽度最小应达到:常年存栏小于500头的,为300-500M;500-3000头的,为500-800M;3000-10000头的,为800-1000M;大于10000头规模的,为1000-1500M。其它种类畜禽根据排污状况参照执行。

(三)区域饲养密度标准。控制限值(按常年存栏数计)为:猪≤5头/亩,牛≤1头/亩,其它畜禽根据污染物排放情况参照执行。

(四)水污染物、废渣和恶臭气体标准。从2006年起,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废渣和恶臭气体排放标准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七、政策措施

(一)禁养区的补助政策。禁养区内按计划转产或关停的畜禽养殖场(户),根据关停转迁的方式和时间,按一定比例给予资金补助。补助资金由区政府承担。土地权证齐备的现有养殖场被规划为其它用途的,其原有土地可由市土地开发总公司先行收购,招投标拍卖出让后的增值部分由财政按比例返还养殖场用于搬迁。

(二)限养区和非禁养区污染治理补助政策。限养区及非禁养区内现有养殖场按计划完成治污任务的,按治污设施一次性投资总费用的适当比例给予补助,补助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承担。

(三)奖罚措施

1、养殖场必须按规定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并按照核定的浓度和总量排放污染物。浓度达标但总量超标的养殖场发放临时排污许可证,并限期6个月内进行治理,超过治理期限污染物仍超标排放的,取缔其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2、超过治理期限,畜禽养殖场排放的污染物的总量和浓度仍未达标或未按期实现搬迁和关停的,除责令其停止饲养牲畜外,取消其污染治理资金补助和贷款贴息。

3、各区政府可制定畜禽养殖业污染综合治理专项优惠政策,鼓励现有养殖场的污染治理和关停转迁,以促进养殖业污染综合治理。

(四)资金扶持。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所需经费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污染治理经费由企业负担,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1、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2006年福建省农村户用沼气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修建一口户用沼气池由政府部门给予1000元的资金补助(其中市财政补助800元,区财政补助200元)。

2、农业部门在“十一五”期间每年投入资金200-500万元,扶持建设5-10个无公害生态养殖示范基地,大力推广“猪—沼—能”、“猪—沼—牧”、“猪—沼—鱼”、“猪—沼—果”等生态农业模式;鼓励发展发酵式、生态型、零排放养殖模式。推进畜禽生态养殖,努力改善农村生态环境。

八、其它说明

本规划所称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是指实现规模化和圈养,年出栏50头及以上的养猪场、3000只及以上的肉禽场、10头及以上的肉牛场、150只及以上的肉羊场;年存栏1500只及以上的蛋禽场、5头及以上的奶牛场,其它种类畜禽的规模化标准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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