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天津市国有企业土地房产管理暂行办法

津国资企改〔2010〕66号

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企业土地房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国有企业土地房产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土地房产处置行为,促进国有企业存量资产合理有序流转,最大限度地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我委拟定了《天津市国有企业土地房产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天津市国有企业土地房产管理暂行办法》

 

 

                         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

天津市国有企业土地房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企业土地房产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所属企业)土地房产转让、收购储备、收回、拆迁、占用、投资、租赁、抵押等(以下简称“盘活”)行为,加快企业搬迁调整步伐,促进国有企业存量资产合理有序流转,最大限度地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集团公司应根据城市规划和改革发展情况科学统筹利用土地房产资源,并于每年11月底前制订下一年度土地房产盘活和利用计划报送市国资委。

第三条  各集团公司要全面掌握所属企业土地房产情况,及时了解所属企业在改革发展调整过程中土地房产的变动状况,建立所属企业土地房产数据库和企业土地房产台帐,并根据土地处置情况实时更新,每年12月底将本年度土地房产利用变化情况报市国资委备案(见附一)。

第四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盘活土地房产要按照内部程序进行决策,集团公司董事会(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审议决定集团及所属企业盘活土地房产事宜。所属企业盘活土地房产应由企业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或厂长办公会审议),形成决议后,上报集团公司。盘活土地房产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听取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五条  各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转让土地房产须经市国资委审核批准,并由集团公司报送以下文件资料:

1、转让企业土地房产的请示;

2、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董事会决议或总经理办公会决议(厂长办公会决议);

3、土地房产权属证明复印件;

4、企业法律顾问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企业土地房产转让收益处置方案;

6、转让土地房产企业涉及职工安置的,需报送职工安置方案、职代会决议等相关资料;

7、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地资产评估报告及相关机构出具的备案表;

8、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复印件;

9、土地房产转让公告中的受让要求及重大事项披露的有关内容;

10、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各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土地房产被政府有关部门、收储整理机构收购储备、收回、拆迁、占用,须报市国资委核准并由集团公司报送以下文件材料:

1、关于土地房产被收购储备、收回、拆迁、占用的请示;

2、集团公司对被收购储备、收回、拆迁、占用企业土地房产情况的说明及意见;

3、收购储备、收回、拆迁、占用企业土地房产项目单位情况资料及相关政府文件;

4、企业涉及职工安置的,需报送职工安置方案、职代会决议等相关资料;

5、土地房产权属证明复印件;

6、所得收益处置方案;

7、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严格规范企业以土地、房产作价入股、对外出资,城市规划已明确为商业住宅等经营性质的土地,不得按非经营性现状用地性质作价投入改制企业或对外投资。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以非经营性用地性质土地作价投入改制企业或对外投资的,国有股东应在公司章程和合作协议中明确用地规划性质发生变更时土地资产处置价值超出原始价值部分的分配方式,保证国有股东权益最大化。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以国有土地房产对外出资入股,涉及国有土地房产等产权变动的,须经市国资委审核批准,并由集团公司报送以下文件材料:

1、关于利用企业土地房产对外投资入股的请示;

2、企业投资入股总体方案;

3、公司章程草案;

4、土地房产权属证明复印件;

5、土地权属调查意见、地籍调查情况说明,是否涉及法院查封、有设定抵押权的需提供抵押权人意见;

6、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地资产评估报告及相关机构出具的备案表;

7、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复印件;

8、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出租闲置土地房产须经集团公司审核批准并报国资委备案(见附二)。所属企业应向集团公司报送以下文件材料:

1、关于土地房产租赁的请示;

2、关于企业租赁土地房产的情况说明及意见;

3、承租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最新财务报表及相关资料;

4、土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5、土地房产租赁意向书;

6、土地房产权属证书复印件;

7、租赁所得资金使用方案;

8、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国有企业土地房产租赁应慎重选择租赁对象,严格遵守《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原则上,租赁期限不得超过5年,年租金参照市场价格按照有关规定协商确定,但原则上不低于出租标的物评估值的5%,并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利用土地、房产抵押贷款融资,应当经集团公司审核批准并报国资委备案(见附三)。列入盘活计划的东移搬迁和困难退出企业的土地房产不宜进行抵押。国有土地房产抵押,所属企业应向集团公司报送以下文件材料:

1、关于抵押土地房产的请示;

2、借(贷)款合同;

3、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地资产评估报告;

4、土地房产权属证书复印件;

5、抵押所得资金使用说明;

6、需要报送的其它材料。

集团及所属企业利用土地、房产抵押严格遵守《天津市房地产抵押管理规定》,并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各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实施房产转让应在天津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按照有关规定需经国资委批准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划转或协议转让房产除外。产权交易中心要建立规章制度,规范交易行为,未取得市国资委审核同意转让房产的文件,不得对房产进行上市挂牌交易,应充分做好土地房产转让的信息披露,广泛征集受让方,充分发现价格实现国有资产价值的最大化。产权交易中心要对国有企业土地房产交易情况进行汇总,每季度末将市国资委监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土地房产成交情况报送市国资委备案(见附四)。

第十一条  各集团公司要加大对所属企业土地房产处置的监督检查力度,履行土地房产盘活决策程序,对于因企业领导人员严重失职、违规操作,造成土地房产资产流失的,要严肃调查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各集团公司要做好中介机构的聘用工作,中介机构弄虚作假、故意压低评估价格、提供虚假评估报告的,各集团公司不得再聘用该中介机构及其责任人从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评估工作。

第十三条  各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直管公有非住宅房产使用权转让以及集体企业国拨土地房产转让、租赁、抵押、投资、拆迁、占用等行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其中涉及委托监管企业的土地房产事宜需报国资委审批的,上报前应征得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十五条  本管理暂行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4月28日起执行,至2015年4月29日废止。

 

附一:年度土地房产利用情况备案表(略)

附二:土地房产租赁备案表(略)

附三:土地房产抵押备案表(略)

附四:产权交易中心季度土地房产成交情况备案表(略)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关于2012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说明
一文读懂| 僵尸企业存哪些危害?如何清理?有什么障碍?
国有企业合规管理系列文章(一):国有企业资产转让流程及注意事项​
央企究竟是如何分类的?各自到底对应什么级别?
国资委:严查央企重大违规经营投资问题
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变动管理暂行办法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