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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笔记整理(第二章)

民法笔记整理(第二章)

经理T    发表于2010年05月31日 13:25 阅读(2) 评论(1) 分类: 私の言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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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概述

一、概念:为民法所调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二、特征

1、平等主体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1)人与人的关系(物权关系为人通过物发生关系,因此也属于人与人的关系)

2)意志/思想关系:经过国家/法律意志,透过物质形态看意志

2、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3、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权利义务对象

4、具有任意性(更多依照当事人意愿)

三、本质

1、萨维尼:划定个人意思所能支配的范围

    作用于本人——形成人格权

    作用与自然——形成物权

    作用与他人——形成债权

2、狄骥:社会连带说

依据法律而从事社会互助的社会义务关系

四、意义

1、法律通过法律关系发生作用

2、法律关系形成案件

3、通过法律关系展开理论体系

第二节、法律关系的要素(三要素)

一、主体

1、概念:参与法律关系、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人(当事人)

2、包括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

二、内容:当事人所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三、客体

概念: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如物(物权关系/继承关系)、智力成果(知识产权)、行为(债权关系/代理行为)、人身利益、劳动利益、信息、有价证券、学位等

注意:1、债权的客体具有广泛性

2、客体永远存在。

第三节、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

一、民事权利

1、概念:民事主体为现实中某种利益自己为一定行为(行动权)或请求他人(请求权)为一定行为、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授权性)。

2、特征:

1)民事权利是一种自治权

2)体现某种利益

3)具有保障性

3、实质:

1)意志说:(萨维尼)权利是意志的自由

2)利益说:(耶林)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利益

3)法力说:(梅开尔)权利是法律上的力

4)综合说:(王利明)权利是法律之力和利益的结合

4、权利的分类

1)从客体上划分:财产权和非财产权(人身权)

财产权:具有直接经济内容的权利:物权、债权、继承权

人身权:与主体的人格和身份不可分离、不具有财产内容的权利:名誉权、肖像权等

知识产权兼具两者的特性。

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区别:

A.人身权不可转让

B.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

2)从义务主体上划分:绝对权和相对权

绝对权(对事权):权利的实现不需要义务人的积极协助即可实现:人格权、人身权、所有权

相对权(对人权):权利的实现需要义务人的积极协助才可实现:债权

区别:

A.义务人的范围不同:绝对权义务人范围不特定

B.绝对权权利实现绝对

C.绝对权权利义务不对应

D.绝对权具有排他性

E.绝对权具有公开性

F.绝对权的救济手段以恢复原状为主

3)按权利的作用分类: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A.支配权:直接支配客体并享受一定利益的权利。

特点:客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不需要义务人积极作为,有排他性。

分类:?对物支配:物权。对人支配:(自己)人身权。ƒ无形财产支配:知识产权。

B.请求权:请求他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特点:相对性、非公示性,实体和程序的媒介,独立的权利。

分类:?债权请求权(合同上的请求权、侵权法上的请求权、无因管理的请求权等)物权请求权(恢复原状、返还原物)ƒ占有保护请求权、人格和身份法上的请求权、知识产权上的请求权等

C.形成权:当事人以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可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特点:单方面(一方的意思)即可使既存关系发生变更、消灭,不需要对方辅助或者共同行为,不能与其所依附的法律关系分离,有一定的存续期,该权利仅存在于财产方面。

种类:?债权(撤销权、撤回权、追问权、解除权、选择权、抵消权、免除权、租金减少权、渐渐请求权)物权(抛弃权、分割请求权、典物赎回权)

D.抗辩权:以请求权的形式为前提

特征:以请求权的行使为前提

分类:?担保法(先诉抗辩权)合同法(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

3)可能权

4)既得权和期待权

5)主权利和从权利:两个相互有联系的权利,可独立存在的为主权利,不可独立存在的为从权力。

5、民事权利的行使与保护

1)行使的方式: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

2)权力行使的限制:外部限制和内部限制

外部限制:限制来自其他人的权利

内部限制:自由止于权力

3)权力行使的原则:

A.法律和公共利益

B.权利不得滥用

C.诚实守信

4)权力的保护:自力救济和公力救济

自力救济:自卫(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必要损失)

公力救济:保护人民的权利,行政方式的救济(行政诉讼、民事诉讼)

确认之诉:请求法院确认某种权利及其归属的诉讼。

给付之诉:请求法院责令义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自己权利的诉讼。

形成之诉:已经有关系的前提下,通过调节判决变更或终止某种关系的诉讼。

注意:?不明确也可以进行救济可能多种方法同时进行。

二、民事义务

1、概念:应权利人的请求为某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必要性。

2、目的:满足权利人的利益,效力上具有约束力和限定性。

3、权利竞合:数个权利存在于同一标的物,且形势会得到相同结果。

4、分类:

1)法定:抚养、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2)约定:各种合同。

三、民事责任

1、概念: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2、实质:

1)义务说:民事责任是民事义务的延伸

2)后果说:义务是引起责任的可能性,责任是违反义务的后果。(目前取用)

3)制裁说:民事责任是对违反民事义务的责任人的惩罚(惩罚性)

3、特征:

1)违反民事义务的后果

2)财产责任为主,但不仅限于财产责任

3)补偿性责任,惩罚例外

4)一定范围内可以协调解决

4、分类:合同、侵权以及其他责任。

有限责任:承担责任,以投资额为限

无限责任:自然人和非法人组织承担无限责任,以契约为准。

多人责任:?共同责任:责任人一方有二人以上。混合责任:双方当事人都有责任,前提为混合过错。

连带责任:各责任人都有义务承担全部责任,两责任人之间为保证人。

按份责任:责任人之间按份额各自承担责任。

5、民事责任的形式:

1)停止侵害(侵权行为)

2)排除妨碍(一方妨碍另一方行使权利)

3)消除危险(又造成损害的危险可要求)

4)返还财产(非法侵占及无效行为)

5)恢复原状

6)修理、重做、更换(三包合同)

7)赔偿损失(违约等)

8)支付违约金(仅存在合同中且须约定违约金)

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精神性人格权受侵害)

10)赔礼道歉

第三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

一、变动(设立、变更和终止)

1、发生(设立):

1)绝对发生:从前未有的,拥有一切权利的发生。

2)相对放生:权利的转移。

2、变更:主体、内容、客体变更

3、消灭(终止):

1)绝对:权利完全不存在。

2)相对:权利转移。

二、法律事实 

1、概念:依照民法规定,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事实。

2、种类:行为和自然事实,当事人可控制的是行为,不可控制的是自然事实。

1)行为:人有意识的活动

合法行为:

A.民事法律行为(内在的,有意思表示的)

B.准法律行为(意思通知、履行催告、观念通知、质量瑕疵、感情表示

C.事实行为:没有意思表示,但产生了民事法律后果

D.行政和司法行为:引起了民事后果

违法行为:

A.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法律后果)

B.违约行为(违约责任)

C.其他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2)自然事实:当事人意志无法左右的状态或者事件

状态:失踪、添附(加工、附和、混合)、战争、占有

事件:自然事件、人为事件

A.自然事件:人的出生和死亡、时间的经过、自然灾害、天然孳息、无疑制行为能力人

B.人为事件:战争、斗乱、罢工、人为事故(对于受害人,有纵火、矿难、列车出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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