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概述 一、概念:为民法所调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二、特征 1、平等主体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1)人与人的关系(物权关系为人通过物发生关系,因此也属于人与人的关系) 2)意志/思想关系:经过国家/法律意志,透过物质形态看意志 2、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3、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权利义务对象 4、具有任意性(更多依照当事人意愿) 三、本质 1、萨维尼:划定个人意思所能支配的范围 作用于本人——形成人格权 作用与自然——形成物权 作用与他人——形成债权 2、狄骥:社会连带说 依据法律而从事社会互助的社会义务关系 四、意义 1、法律通过法律关系发生作用 2、法律关系形成案件 3、通过法律关系展开理论体系 第二节、法律关系的要素(三要素) 一、主体 1、概念:参与法律关系、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人(当事人) 2、包括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 二、内容:当事人所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三、客体 概念: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如物(物权关系/继承关系)、智力成果(知识产权)、行为(债权关系/代理行为)、人身利益、劳动利益、信息、有价证券、学位等 注意:1、债权的客体具有广泛性 2、客体永远存在。 第三节、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 一、民事权利 1、概念:民事主体为现实中某种利益自己为一定行为(行动权)或请求他人(请求权)为一定行为、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授权性)。 2、特征: 1)民事权利是一种自治权 2)体现某种利益 3)具有保障性 3、实质: 1)意志说:(萨维尼)权利是意志的自由 2)利益说:(耶林)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利益 3)法力说:(梅开尔)权利是法律上的力 4)综合说:(王利明)权利是法律之力和利益的结合 4、权利的分类 1)从客体上划分:财产权和非财产权(人身权) 财产权:具有直接经济内容的权利:物权、债权、继承权 人身权:与主体的人格和身份不可分离、不具有财产内容的权利:名誉权、肖像权等 知识产权兼具两者的特性。 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区别: A.人身权不可转让 B.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 2)从义务主体上划分:绝对权和相对权 绝对权(对事权):权利的实现不需要义务人的积极协助即可实现:人格权、人身权、所有权 相对权(对人权):权利的实现需要义务人的积极协助才可实现:债权 区别: A.义务人的范围不同:绝对权义务人范围不特定 B.绝对权权利实现绝对 C.绝对权权利义务不对应 D.绝对权具有排他性 E.绝对权具有公开性 F.绝对权的救济手段以恢复原状为主 3)按权利的作用分类: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A.支配权:直接支配客体并享受一定利益的权利。 特点:客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不需要义务人积极作为,有排他性。 分类:?对物支配:物权。‚对人支配:(自己)人身权。ƒ无形财产支配:知识产权。 B.请求权:请求他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特点:相对性、非公示性,实体和程序的媒介,独立的权利。 分类:?债权请求权(合同上的请求权、侵权法上的请求权、无因管理的请求权等)‚物权请求权(恢复原状、返还原物)ƒ占有保护请求权、人格和身份法上的请求权、知识产权上的请求权等 C.形成权:当事人以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可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特点:单方面(一方的意思)即可使既存关系发生变更、消灭,不需要对方辅助或者共同行为,不能与其所依附的法律关系分离,有一定的存续期,该权利仅存在于财产方面。 种类:?债权(撤销权、撤回权、追问权、解除权、选择权、抵消权、免除权、租金减少权、渐渐请求权)‚物权(抛弃权、分割请求权、典物赎回权) D.抗辩权:以请求权的形式为前提 特征:以请求权的行使为前提 分类:?担保法(先诉抗辩权)‚合同法(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 3)可能权 4)既得权和期待权 5)主权利和从权利:两个相互有联系的权利,可独立存在的为主权利,不可独立存在的为从权力。 5、民事权利的行使与保护 1)行使的方式: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 2)权力行使的限制:外部限制和内部限制 外部限制:限制来自其他人的权利 内部限制:自由止于权力 3)权力行使的原则: A.法律和公共利益 B.权利不得滥用 C.诚实守信 4)权力的保护:自力救济和公力救济 自力救济:自卫(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必要损失) 公力救济:保护人民的权利,行政方式的救济(行政诉讼、民事诉讼) 确认之诉:请求法院确认某种权利及其归属的诉讼。 给付之诉:请求法院责令义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自己权利的诉讼。 形成之诉:已经有关系的前提下,通过调节判决变更或终止某种关系的诉讼。 注意:?不明确也可以进行救济‚可能多种方法同时进行。 二、民事义务 1、概念:应权利人的请求为某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必要性。 2、目的:满足权利人的利益,效力上具有约束力和限定性。 3、权利竞合:数个权利存在于同一标的物,且形势会得到相同结果。 4、分类: 1)法定:抚养、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2)约定:各种合同。 三、民事责任 1、概念: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2、实质: 1)义务说:民事责任是民事义务的延伸 2)后果说:义务是引起责任的可能性,责任是违反义务的后果。(目前取用) 3)制裁说:民事责任是对违反民事义务的责任人的惩罚(惩罚性) 3、特征: 1)违反民事义务的后果 2)财产责任为主,但不仅限于财产责任 3)补偿性责任,惩罚例外 4)一定范围内可以协调解决 4、分类:合同、侵权以及其他责任。 有限责任:承担责任,以投资额为限 无限责任:自然人和非法人组织承担无限责任,以契约为准。 多人责任:?共同责任:责任人一方有二人以上。‚混合责任:双方当事人都有责任,前提为混合过错。 连带责任:各责任人都有义务承担全部责任,两责任人之间为保证人。 按份责任:责任人之间按份额各自承担责任。 5、民事责任的形式: 1)停止侵害(侵权行为) 2)排除妨碍(一方妨碍另一方行使权利) 3)消除危险(又造成损害的危险可要求) 4)返还财产(非法侵占及无效行为) 5)恢复原状 6)修理、重做、更换(三包合同) 7)赔偿损失(违约等) 8)支付违约金(仅存在合同中且须约定违约金) 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精神性人格权受侵害) 10)赔礼道歉 第三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 一、变动(设立、变更和终止) 1、发生(设立): 1)绝对发生:从前未有的,拥有一切权利的发生。 2)相对放生:权利的转移。 2、变更:主体、内容、客体变更 3、消灭(终止): 1)绝对:权利完全不存在。 2)相对:权利转移。 二、法律事实 1、概念:依照民法规定,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事实。 2、种类:行为和自然事实,当事人可控制的是行为,不可控制的是自然事实。 1)行为:人有意识的活动 合法行为: A.民事法律行为(内在的,有意思表示的) B.准法律行为(意思通知、履行催告、观念通知、质量瑕疵、感情表示) C.事实行为:没有意思表示,但产生了民事法律后果 D.行政和司法行为:引起了民事后果 违法行为: A.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法律后果) B.违约行为(违约责任) C.其他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2)自然事实:当事人意志无法左右的状态或者事件 状态:失踪、添附(加工、附和、混合)、战争、占有 事件:自然事件、人为事件 A.自然事件:人的出生和死亡、时间的经过、自然灾害、天然孳息、无疑制行为能力人 B.人为事件:战争、斗乱、罢工、人为事故(对于受害人,有纵火、矿难、列车出轨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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