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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为地方专项债券发行出台游戏规则
继规范一般债券发行后,财政部再次发文规范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财政部网站日前公布《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至此,地方政府的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的发行管理文件均已出台,为今年1.6万亿元的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铺平了道路。所谓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指省(市、自治区)政府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一般债券则指地方政府为没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与3月中旬公布的地方政府一般债券管理发行文件类似,上述专项债券也遵循市场化原则自发自还,发行和偿债主体都是地方政府,发行必须引入信用评级机构和组建债券承销团。同样,专项债券发行利率采用承销、招标等方式确定,发行利率在承销或招标日前1-5个工作日相同待偿期记账式国债的平均收益率之上确定。这有利于抑制非市场化定价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在一般债券期限1年、3年、5年、7年和10年基础上,专项债券期限增加了2年的期限,选择灵活度更高。《办法》规定7年和10年期专项债券的合计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专项债券全年发行规模的50%。此前一般债券这一比重是60%。在投资者范围方面,与一般债券一样,地方也鼓励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在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投资专项债券。而且专项债券发行结束后,符合条件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等上市交易。在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上市,意味着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个人投资者可以购买专项债券。购买专项债券的企业和个人,也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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