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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企业四大融资渠道简析

一、前海企业可申请跨境人民币贷款

深圳人行于2012年12月27日颁布《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并于2013年1月6日出台《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该办法和实施细则初步建立和完善了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制度。按照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前海注册成立并在前海实际经营或投资的企业可以从香港经营人民币业务的银行借入人民币资金,并通过深圳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资金结算。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的用途应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前提下,用于前海的建设与发展。

目前香港一年期人民币贷款利率涨至4%-5%,而受央行降息等原因,内陆如今六个月至一年期贷款利率从早先的7%-8%降为如今的5.6%左右,利差已经不明显。

截至2014年12月底,前海累计办理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备案金额826亿元,实际提款金额181.6亿元,而2013年这两项数字仅仅分别为148亿元与33.6亿元。

该项融资方式仅限于在前海注册的企业。前海跨境贷针对的贷款客户是前海注册企业,这些企业大多是新设,自身规模和信用有限,香港银行大多需要通过国内银行对企业进行担保,才能对其放款。因此往往是较有资质的企业才能获得贷款,一些对资金渴求强烈的中小企业相对难以获得低成本的贷款。原则上而言,从备案提出到完成,最快只需两个工作周,但企业实际提款流程很长。香港银行对贷款用途、成本、期限等的审查非常严格,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担保费用,推高了企业贷款成本,与国内人民币贷款利率相差不大。而香港银行大量接受境内银行出具的保函也引起了香港金管局的注意,并就此提出了要求。从长远来看,香港银行可能需考虑直接接受前海企业自身或其关联企业提供的资产担保。这些担保属于人民币对外担保,不需要到外管局办理对外担保登记手续。

二、各地企业可在前海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获得融资,挂牌后企业自主发行私募债,提供企业高效融资途径。

各地企业可在前海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获得融资。前海股权交易中心(深圳)有限公司(简称:前海股权交易中心)是广东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核心组织机构,注册资本5.55亿元。中心利用互联网平台资源,为广大处于初创和发展阶段、尚未走入沪深交易所的中小微企业,提供私募、个性、定制化的金融解决方案,在商业银行和沪深交易所之外,开辟另一个新型融资渠道,帮助企业实现成长梦想。

前海股权交易中心发布的《前海股权交易中心梧桐私募债业务规则(试行)》(简称《规则》),明确了企业可自主发行私募债,为企业提供了便捷高效的融资途径。《规则》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可以自主发行私募债;产品设计及参与机构可以进行模块化管理;投资人分类准入与产品适配;发行方式将分为定向发行和募集发行;储架发行模式;私募债后期管理机制;信用评价机制等。

新型金融要素平台也快速扩容,目前已有15家要素交易平台开业运行或取得业务资格,15家要素交易平台正在筹建,前海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展示企业数量已突破4000家,继续巩固全国挂牌展示企业数量最多、影响最广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地位。

本项融资方式不仅仅限于前海企业,可以是全国各地的企业,不受地域限制,面向的群体主要是中小企业,融资成本比跨境贷款稍微高一些,但也是全国各地企业增加融资渠道的方式。通过前海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前海股权交易中心针对企业量身定制融资辅导,满足融资需求及助力企业发展,培育企业最终登陆新三板、创业板、主板。

三、通过前海融资租赁企业、金融供应链企业获得融资

前海融资租赁快速崛起。前海联合发展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张韶辉在“2015中国融资租赁创新发展高峰论坛”上介绍,目前在前海注册的融资租赁企业有324家,占深圳的95%,占全国的17%。增长速度国内最快,成为国内融资租赁第三极。与天津东疆保税区、上海自贸区一起,进入国内融资租赁第一序列。

通常来说,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外债额度比一般的外商投资企业要大,因此市场上已出现很多境内企业利用外资融资租赁公司作为资金通道,由融资租赁公司借外债再配以售后回租,将境外关联方的资金导入境内的交易。我们理解,通过搭放、跨境贷和售后回租,前海注册的内资融资租赁公司也可利用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渠道承当类似的资金通道。且在这样的交易中,通过相关安排,作为通道的融资租赁公司,可将因此产成的负债和资产出表。

本项融资方式不仅仅限于前海企业,可以是全国各地的企业,不受地域限制,但是有融资租赁行业限制。面向的群体主要是大型船舶、飞机、电子设备、医疗器械等企业。这些企业通过向已获得跨境人民币贷款额度的融资租赁企业合作,获得成本低于其它区域的资金。

四、前海作为QFLP的试点地区,可以利用境外资金投资到境内PE市场(新型渠道)

国家外管局于2014年7月15日出台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36号文”)。该文第四条规定,“允许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在其境内所投资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按实际投资规模将外汇资本金直接结汇后划入被投资企业账户。”换言之,试点地区的外商股权投资类企业,可以在确定所投项目后,直接将境外LP(Limited Partner,有限合伙人)投入的外汇资本金结汇后划入被投资企业的账户,不需要考虑结汇额度问题。

深圳于2012年11月26日出台《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先在前海进行试点。后于2013年2月6日出台《深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操作规程》,将试点扩大到全市。在36号文出台后,由于前海既是36号文的试点地区,也是QFLP的试点地区,其和其它类似试点地区一样,有可能成为境外PE资金入境的主要通道。

前海的QFLP政策从2012年开始实施,从目前来看,已经真正意义上走通了‘在境外募集资金,在前海设立基金,到国内投资’的全过程。截止到2014年9月份,已经顺利实现通过QFLP从境外回流资金20亿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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