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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办案件坚持走群众路线的思考
     
   1981年6月中央《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将党的群众路线概括为:“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就案件查办工作而言,“查”即是调查取证,是基础和前提,“办”即是按程序办理,贯穿工作始终。就查办案件的工作过程看,分为案件检查和案件审理两个阶段,这两个阶段承上启下、相互支撑,各履其职,密不可分。
    第一,案件检查工作坚持走群众路线,必须做到“以人为本、充分依靠群众”。具体讲:做到“六个坚持”
 
    一是坚持案件线索来自群众。把信访举报作为纪检监察机关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了解民意的重要渠道、发现腐败线索的重要来源,开展各种形式加强举报宣传,让广大人民群众学会正确理性地反映问题和诉求,通过基本的信访、上访、电话等形式,借助信访举报网络反腐平台,拓宽和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充分调动群众参与反腐败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地挖掘线索。同时,要为提供线索的群众保密,保证他们的人身安全。
    二是坚持案件调查依靠群众。依靠群众办案,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中的具体体现。通过带案下访活动,深入群众生活生产,与群众面对面交谈,倾听民意,最大范围地征求群众意见建议。依靠群众办案,既要听取检举人和被检举人的意见,更要深入群众、走访群众,向知情人和证明人充分了解情况,从群众中获取案件线索和事实材料,搜集到大量强有力的证言、证据。
    三是坚持案件调查尊重群众。实际工作中要摆正自己的位置,一方面是代表组织开展案件调查取证的一切活动,要大胆工作;另一方面,又要注意工作的方式方法,谦虚谨慎,虚心请教,切忌盛气凌人,不懂装懂,耍官僚主义。要向群众学习、向行家学习,与群众交朋友、向行家要经验。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那就是面对同样的调查对象或证人在对待同样问题的谈话或者调查取证时,不同的调查组或者谈话人使用的方式方法不一样而得出的结论、效果会不一样。仅此,除开个人的综合素质、能力水平和办案经验而外,也可说明坚持尊重群众、用群众工作方法统揽案件查办的重要性。
    四是坚持调查结果相信群众。案件查办特别是涉及调查取证工作,是一个抽丝剥茧、去伪存真、不断排除矛盾的过程。俗话说: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通过调查取证,还原违纪违法的法律事实始终是唯一的。在实际工作中,我们有别于公、检、法等部门办案的方式和手段,很大程度上是靠做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群众工作而获取一切证明事实真相的证据或者结论,其过程中虽要带着问题、排除一切矛盾的可能性去鉴别和使用各种证据,但一般情况下不可轻易的全面否定,要充分相信举报人、相信调查对象、相信证人证言、相信本人的陈述。切忌先入为主、主管臆断、乱下结论。毛泽东同志在他的《反对本本主义》一文中指出:“你完完全全调查明白了,你对那个问题就有解决的办法了”。“一切结论产生于调查情况的末尾,而不是在它的先头”。这对于我们案件查办工作是很有帮助。
    五是坚持办案过程保护群众。除健全信访举报机制加强对举报人的保护防止其遭到打击报复外,在办案过程中确保涉案举报人、被调查人、证人的安全问题也务必引起我们高度重视。每起案件都有其特殊的情况,有的甚至出现我们预想不到的情况。因此,要有针对性进行个案分析,结合实际情况做到周密部署、预案先行、谨慎应对,最大限度的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在调查取证和谈话过程中也只能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等所规定的手段进行取证、谈话,严禁采取打骂、体罚、侮辱他人人格等手段。同时,要确保党员、监察对象享有的申辩、作证和辩护权不受侵犯。《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章程》第四条第六项还规定: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十一条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因此,就一般情况而言,给予党员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这一必经程序必不可少,而且必须通知本人参加,听取本人的申辩,会上除对被处分党员进行帮助、教育外还应积极鼓励和倡导党员发表意见并为被处分的违纪党员辩护。《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了监察对象的申辩权。执纪实践中:有的存在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党员的处分不通知本人参加,有的没有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即决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等现象,忽视党员或监察对象的申辩权,是严重侵犯党员权利的表现。
    六是坚持办案效果群众评判。纪检监察机关要把人民群众满意作为衡量办案质量和效果的重要标准,注重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特别是案件举报和控告人、案件当事人对办案质量和效果的评价,保障人民群众对执纪办案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提高人民群众对案件检查工作的满意率。以建始县2011年至2013年为例:全县查办侵犯农民利益案件21件,占三年案件总数68件的30.9%。处分党员干部21人。其中乱收费、乱摊派类案件11件,侵占农民利益(惠农资金补贴资金)10件。涉及公务员1人,农村党员20人。这些案件的查处,一方面得到了社会各界的高度认可;另一方面也折射和暴露出农村基层干部在廉洁履职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第二,案件审理工作坚持走群众路线,必须做到“以人为本、体现公平公正”具体讲:做到“七个坚持”
 
    一是坚持原则,严格按照党纪、政纪条规办事。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代表着广大人民的最根本利益而执政。无论过去还是现在,始终与时俱进从加强党的建设、从严治党的高度出发颁布了一系列党纪、政纪法规。如《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及其实施办法》等等,这些法规对党员干部提出了高标准的禁止性纪律要求,广大党员干部必须严格遵守,不得以身试法,不得以身试纪,若有违反,不论其职位高低、资历长短、贡献大小,都必须按照党章、国家的法律法规、党纪政纪进行追究,绝不容许有不受党纪政纪约束的特殊党员和干部。案件审理工作及其审理人员首当其冲是要坚持原则,以党和人民利益为根本,严格按照党纪、政纪条规办事。这既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对案件审理人员的一种高标准和严要求,同时也是案件审理人员具备良好职业道德的具体体现。在案件审理实践过程中,审理人员不能也没有权力脱离条规提出审理意见。
    二是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依纪依法审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程序性法规对纪检监察机关的办案程序作了详尽明确的规定,案件检查部门在办案中必须依照规定的程序办案。案件审理部门对案件检查部门在办案过程中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进行审核监督是案件审理的重要职责之一。就案件审理本身而言,必须依纪依法,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理案件,坚持查审分开,查案人员不审案,审案人员不查案。案件审理部门及人员要充分履行审核把关职能,使内部监督制约得到充分有效发挥,从而确保所办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三是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强化服务服从意识。案件审理工作,一方面要严格依照党纪、政纪条规办事,另一方面又要着眼于社会经济发展全局思考问题、提出意见,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反腐败工作具有阶段性、时期性、地域性的特点,因此,在案件审理工作中要善于把握时代的脉搏,与时俱进,准确理解和把握每个阶段党中央的反腐部署和反腐方针,结合地域实际,为地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保驾护航。就个案而言,在事实清楚、准确定性的前提下,该从重、加重处分的,必须坚持原则从重、加重处分,该从轻、减轻处分或者免予处分的,最大限度的用足、用活政策,一般情况下尽量取下限量纪。对证据不确实充分的尽量不定。对案件本身存有争议或带有自由裁量余地的,在具体处理上坚持灵活性,可定可不定的案件尽量不定;可重处可轻处的案件尽量轻处;可处可不处的案件尽量不处。特别是对违纪者和被处分人具有“主动交待、配合调查、积极退出非法所得”等悔错表现的,必须依规依纪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此外,案件审理工作中的服务、服从意识也显得特别重要。所谓“服务”就是要服务地方工作大局,服务于党委、政府的工作中心;所谓“服从”就是要服从上级组织及本级党委、政府的决定(包括本级纪委常委会、监察局长办公会审定的与审理意见不一致的案件定性、处分决定和处理意见等)。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是做到宽严相济、正确处理惩处与保护、惩处与教育关系的具体体现,也是尊重人、尊重人的存在、人的价值、人的权利的具体体现,这是现代法治文明最基本的要求。惟其如此,才能使案件审理工作更好的适应形势,才能增强违纪者和被处分人对处理结果的认可程度,消除人民群众对执纪案件的隔膜、猜忌,适应社会发展、政治进步对纪检监察机关履行职责新的挑战,提高办案能力和水平,树立可亲、可敬、可信的执纪形象,形成全民积极参与的反腐败新格局。
    四是坚持疑错从无、无错推定、有理推定原则,防止党员、监察对象权益受到侵害。坚持原则、以人民利益为根本,并不意味着要以否定、放弃或牺牲被处分人的合法权益为代价,相反,我们更应牢固树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公平公正的执纪理念。一方面要严肃执行党纪、政纪,另一方面也要为被处分人的合法权益提供支持和保护。涉及到违纪者或被处分人,要坚持疑错从无、无错推定,未经审理审核前,推定其没有构成错误,不主观定错,不客观归错。在审理案件中,如果有错与无错发生疑问,应根据证据的确实、充分与否,区别有错还是无错,证据不确实充分时应按无错处理;如果有数错与一错发生疑问时,查证属实的只有一错,应按一错处理;如果有重错与轻错发生疑问时,查证属实的只是轻错应按轻错处理。对于受处分后不服的申诉案件当事人实行有理推定。受理申诉后,先推定其申诉理由客观真实,然后再进行审查,重新核实案件事实和证据,得出结论,最大限度地合乎法、理、情。
    五是坚持谈话教育,做好政治思想工作。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是审理工作坚持走群众路线的重要体现,也是我们开展谈话教育的有效方法之一。紧紧抓住审理阶段“两次谈话”契机,加强对违纪者或被处分人的教育、帮助,做好深入细致的政治思想工作。谈话期间要克服传统的说教模式,做到“三多三少”即:多些“人情味”,少些“火药味”;多些宽松宽厚,少些批评指责;多些尊重帮助,少些训斥伤害。注意做好“两核对”、“两见面”、“五到位”工作。在谈话过程中,要讲究谈话技巧,针对不同的对象、不同的违纪错误、错误的严重程度等问题,做到平等相待、以情感人、以理服人,既代表组织谈话提出要求又要善于摆正自己的位置,与被处分人交心谈心、沟通思想、交流感情、关心到位、正面帮助,认真听取被处分人的意见和诉求,促使其认识错误,提高违纪党员改正错误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增强其改正错误的信心,消除思想负担,使违纪者心服口服;注意做到错误事实核实到位、法规政策宣讲到位、权利保障告知到位、思想认识沟通到位、谈话过程记录到位。特别要注意告知被处分人的权利义务,保护其正当合法权益。譬如:如不服处分决定如何申诉的问题?对党员受到党纪处分、监察对象受到政纪处分后,涉及到执纪到位、党员评议、公务员考核、工资待遇、留党察看留察期的权利、政纪处分处分期以及如何恢复党员权利、如何解除政纪处分等,都要向被处分人作出详细说明和告知。
    六是坚持体现人文关怀,取得综合效果。体现应有的人文关怀,是尊重群众的具体体现,对取得良好的综合执纪办案效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案件审理阶段是案件查处也是最后按有关程序对违纪人员给予处分并办理具体手续的一个环节,在这个过程中,涉及被处分人权益的一些问题经常会比较集中的反映出来,处理不好,往往直接影响案件质量和办案效果。审理人员在熟悉掌握和正确运用政策的前提下,要善于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既要对有一般违纪的人员给予应有的关心帮助,也要对那些严重违纪、涉嫌犯罪人员的基本权利给予维护,尊重他们的人格。不仅要保护他们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也要依法保护其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利。针对不同的个案,在审理中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做到宽严相济,区别对待;善于站在被处分人的角度换位思考、审核案情,全面、客观地分析案卷材料;要综合考虑违纪人员的违纪动机、原因和后果,因案施策,善于运用党纪、政纪、组织处理等各种手段处理违纪人员的问题。注意把处理人与教育人、挽救人有机结合起来。审理人员在工作中必须秉公执纪,诚恳待人。以人为本的理念要体现在思想认识上,更要落实到实际行动中,这既是党性的体现,也是审理人员应具备的基本品德。在严肃执纪的同时,切实维护被处分人的合法权利,教育挽救一批确有悔过之意的受处分党员,刻不容缓。从保证案件质量、避免申诉等角度考虑,在党政纪条规允许的范围内,做出有利于被处分人的决定,是执纪灵活性的具体体现。在违纪事实的确认和定性上,避免发生给被处分人的权益造成侵害。在认定错误事实时要实事求是,做到具体、准确。在分析判断问题时,不能按照个人的主观意志进行推测、想象,既不要随意夸大,无限上纲,也不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只有正确认定违纪事实,才能定准错误性质,对被处分人来说,得到正确的处理才有了基本的前提。对申诉、复查等案件,也必须事实求是,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坚持有错必纠,部分错部分纠、无错不纠的原则,发现处理不当的,要及时纠正。特别是对受到留党察看的党员和受到政纪处分的监察对象,留察期和政纪处分期满后,要主动及时会同有关党组织和单位,对被处分人进行考察,召开有关会议,对已改正错误的,及时恢复党员权利和办理解除政纪处分手续。避免党员应享受的权利迟迟得不到恢复或监察对象受政纪处分后处分期迟迟得不到解除,由此而带来的影响到被处分人的权益或有关待遇落实的现象出现。
    七是坚持与时俱进,逐步探索创新审理模式。目前,纪检监察机关主要以书面审核方式进行党政纪案件审理。尽管充分的做好上述“六个坚持”方面的工作,最大限度的提高执纪办案的综合效果,但有时也会不尽人意。执纪实践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如:对被处分人自身合法权益保障不足、党员申辩权难于保障,个别违纪者受处分后口服心不服,甚至产生抵触情绪。审理人员主要依靠审核案件材料的封闭式审理,对被处分人的主张和意见不能全面了解,对违纪行为背后的其他因素难以掌握,不利于审理人员全面、客观的了解案情,除了审理谈话、支部大会、处分决定与本人见面外,能够提供给被处分人的申辩机会不多,《党章》赋予被处分人的参与知情权、自我申辩权及其他党员的作证和辩护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不利于被处分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内部监督制约有时得不到有效发挥。现行体制下的查审相互监督、相互约束机制来自于“内部”,所能产生的制约效果有限。在相对封闭的书面审理方式下,审理部门只能通过检查部门移送的案卷材料来理解和把握案件,因为查审部门都在同一机关,又都具有共同的反腐败斗争目标,往往很容易形成一致的观点和认识,不利于对案件作出全面准确的判断,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案件质量;警示教育效果有时不够明显。现行案件审理工作这种内部封闭运行的模式,对违纪案件的处理,其他党员知之甚少,“处分一人,教育一片”的效果不明显,同类错误案件不断地重复发生,形成“甲不犯乙犯、乙不犯丙犯”、“案件查了治标不治本,处分给了仍然有人犯”的循环“怪圈”,达不到标本兼治的目的。鉴于此,案件审理工作坚持走群众路线,还应拓宽审理视野,充分吸收外地先进经验,在不违背现行审理工作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前提下,创新案件审理的方式方法,针对被处分人及查、审部门就事实、证据、定性、量纪等存在较大争议的案件中,逐步推行纪检监察案件公开审理模式,充分吸收有关党组织负责人、党员代表等参与到案件审理,为被处分人提供一个更为宽松的行使知情权、申辩权等民主权利的平台,有效地保障被处分人的合法权益,并以此拓宽纪律教育、案例教育的效果,更好的推动党务公开和党内民主。
    新形势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已成为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最大挑战,但人民群众已成为全党开展反腐败斗争的最大支撑力量。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要把贴心为民作为执纪监督的第一追求。因此,要坚持把依靠群众、贴心为民贯穿于纪检监察案件查办的全过程,用纪检监察干部的“辛苦指数”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指数”。要做到“三贴心”,即:一要贴心服务群众。坚持一切服务群众,对待群众的诉求不烦不躁,对待群众的困难不推不拖,对待群众反映的问题不遮不掩,能办的事立即办,难办的事想法办,做到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真正让群众满意。二要贴心依靠群众。坚持一切依靠群众,群众的参与程度越高,制约监督权力的力度就越大,腐败的空间就越小。三是贴心维护群众。坚持一切为了群众,严肃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坚决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中必须严格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二十四”字要求办案。认真、审慎把好事实证据关、案件性质关、量纪关、手续(程序)关。确保每起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确保每起案件组织满意,各方认可,被处分人吸取教训,党员干部受到教育;确保每起案件做到客观公正、宽严相济,取得最佳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作者系湖北省建始县纪委监察局纪委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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