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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外出会诊和邀请会诊管理规定

医师外出会诊和邀请会诊管理规定

 卫生部《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颁布标志我国的医师会诊制度正式步入法治的轨道,为贯彻落实《规定》的精神,及时规范我院专家会诊制度,促进医学交流与发展,提高医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方便群众就医,保护患者、医师、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院长办公会通过,制定本办法。

第一部分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规定

第一条  各级医务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执行《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及配套文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加强医务人员的法治意识。

第二条  医院医务科、人事科加强对我院执业医师的管理,合理配置临床一线医务人员,保证日常的医疗救治力量和双休日、节假日的值班以及急救力量,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以及科研、教学工作的完成。

第三条  各级医师外出会诊,必须经由医务科批准同意,未经医务科批准同意,不得擅自外出会诊。上级行政部门下达的紧急医疗会诊和抢救任务除外,但事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到医务科补办手续。

第四条  承担外出会诊任务的医师必须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3年以上工作经历,本专业技术水平较高,作风正派。外出会诊只允许从事在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会诊内容必须与在我院所从事的专业相一致,否则,因会诊引起的纠纷、事故和其他不良后果,责任自负。

第五条  科室、个人接到邀请会诊申请后,应经由本院医务科登记、备案,然后根据工作需要和资格审核,决定是否派出会诊;医务科接到会诊申请后,根据所要求的专业范围,通知相关专业科室主任拟派医师,并到医务科登记备案。

用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会诊邀请的,会诊医师会诊结束后,将补办的书面邀请函带回医院,交由医务科存档。

第六条  医务科选派外出会诊医师,除点名会诊外,原则上各科室循环外派,但邀请会诊的医疗机构2次对某会诊医师提出意见后,取消该医师的会诊资格一年,加强业务学习,一年后重新认定会诊资格。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务科不得派出医师外出会诊:

(一)邀请医院不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条件,无法给予会诊安全保障的;

(二)邀请医院未经该院医务处(科)批准同意,并加盖公章的;

(三)邀请医院所请会诊内容超出本院诊疗项目,或本院专家不具备外出会诊的资质;

(四)有关法律、法规或山东省卫生厅规定的其他不能外出会诊的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请分管院长审核:

(一)邀请会诊医院所邀请的会诊内容牵涉到该院的医疗纠纷;

(二)会诊影响本院正常业务工作,但存在特殊需要的情况;

(三)其他有可能引起纠纷或影响正常工作的情况。

第九条  本院不能派出会诊医师时,应当由医务科及时告知邀请医院。

第十条  本院医师接受会诊任务后,应当详细了解患者的病情,亲自诊查患者,完成相应的会诊工作,并按照规定书写医疗文书;

在会诊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相关的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

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难以胜任会诊工作,应当及时、如实告知邀请医疗机构,并终止会诊;

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邀请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不适宜收治该患者,或者难以保障会诊质量和安全的,应当建议将该患者转往其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诊治;

会诊结束后,会诊医师应当在返回本单位2个工作日内将外出会诊的有关情况报告所在科室负责人和医务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本院医师在外出会诊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由邀请医疗机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必要时,本院会协助处理。

第十二条  会诊中涉及的会诊费用按照山东省卫生厅的规定执行;异地会诊的费用由双方协商。差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结算,不得重复收费。本院医师外出会诊的,由财务科向邀请会诊医疗机构提供正式收费票据。

邀请会诊医疗机构支付费用原则上应当统一支付给我院,不得支付给会诊医师本人;当邀请医疗机构将会诊费用给予会诊医师本人时,会诊医师应当在会诊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会诊费用交到财务科。由于会诊产生的收入,应纳入本院单位财务部门统一核算。

第十三条  正常工作日外出会诊,我院按照个人:医院=6:4的比例给予会诊医师报酬。医师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完成会诊任务的,我院将按照个人:医院=9:1的比例给予会诊医师报酬。

第四十条  外出会诊医师会诊纪律

一、在会诊期间,会诊医师要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隐私。

二、会诊医师在外出会诊时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邀请医疗机构报酬,不得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三、由医务科建立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档案,并将医师外出会诊情况与其年度考核相结合。对会诊过程中违纪违规和未经医务科批准擅自外出会诊者,首先给予警告并记入医师考核档案,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四、医师外出会诊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处理。

五、会诊医师必须在会诊完成后,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医师受卫生行政部门调遣到其他医疗机构开展诊疗活动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部分  邀请会诊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邀请会诊是指经本院向受邀请医疗机构提出书面会诊申请,经受邀请医疗机构相关医务管理部门同意,该医院医师到本院开展执业范围以内的医疗活动。

第十七条  在诊疗过程中,根据患者的病情需要或者患者要求等原因,需要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时,经治科室应当向患者说明会诊目的、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同意并签字;当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征得其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同意。

第十八条  邀请外院专家会诊时,需要填写《北京阜外心血管病医院山东医院院外专家会诊邀请函》(见附件1),并报医务科批准盖章后,由医务科将《邀请函》传真、邮寄或以其他方式发至受邀请医院。

紧急情况下,用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会诊邀请的,在会诊完成2个工作日内,申请科室补办书面材料,由医务科传真或邮寄给受邀医疗机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务科不得同意科室的会诊申请:

一、 会诊申请超出申请科室的诊疗项目或申请科室不具备相应的设备、人员等,不能为会诊提供安全保障;

二、申请科室未经患者签字同意,或该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未经由患者近亲属或其监护人签字同意。

三、会诊申请科室邀请的专家所进行的医疗行为超出了该专家的执业范围;

四、影响到受邀请医院的正常医疗工作的;

五、有关法律、法规或山东省卫生厅规定的其他不能邀请会诊的情形。

第二十条  会诊医师的会诊费用按照山东省物价局和卫生厅的有关规定执行;异地会诊的费用由双方协商。会诊费用将有我院统一支付给受邀请医院,异地会诊的费用不便支付时,应当支付给会诊医师本人或会诊医师组组长带回,并电话或邮件通知受邀请医院医务管理部门。会诊医师在8小时工作以外及国家法定节假日完成我院会诊任务的,我院将适当提高会诊费用。

第二十一条  受邀请医院会诊医师在我院会诊期间,我院会给予办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一切相应手续;异地长期与我院有会诊关系的医师,我院将报请山东省卫生厅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受邀请医院会诊医师在我院会诊过程中发生的医疗纠纷,由我院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必要时,将请受邀请医院协助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除院内会诊仍执行原规定外,外出会诊规定同时废止。其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

1、山东省胸科医院院外专家会诊邀请函

 2、山东省胸科医院会诊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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