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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篇五:检查互认是个伪命题
    近日,从北京市卫计委获悉,从今年10月1日起,京津冀三地132家医疗机构将对首批27项临床检验结果实施互认。这意味着京津冀地区的患者在试点期间,拿着在这132家医疗机构做检查的结果到其中任何一家医院就诊,接诊医疗机构在不影响疾病诊断治疗的情况下,对报告单中互认项目的检验结果将不再进行重复检查。根据试点情况,三地将在条件成熟时适时启动第二批互认工作,逐步扩大互认项目和互认医疗机构范围。

    检查互认问题再次成为热点。为什么要一次又一次热议检查互认,显然是对应着“看病难、看病贵”这一与人人相关的民生问题。检查互认就能解决“看病难、看病贵”吗?好像不是一回事。

    我总觉得,检查互认是个伪命题。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直至遥远的未来,医生给人看病,其程序不可能离开询问病史、体格检查、实验室及器械检查,综合分析判断。了解病史,包括病人自诉、陪同人员补充(儿科基本是陪伴者供述),查看既往看病资料,这些资料可能是本院的,也可能是其他医院的,医生都会一一过目,有的采信,有的存疑,都是参考依据,有些更是重要依据,然后根据患者实际情况和自己对疾病的判断,开单检查。对转院病人,或去外院就诊者,医生都会让病人复印检查资料,带上片子,上级医院的医生和专家也会提醒这样做。假如做过病理的,还会让患者把切片一并带上。可见,在医生诊疗疾病时,检查一直是互认的。

    既然这样,那检查互认以往为什么没有成为热点,近些年却频频遭炮轰?主要是各种大型检查的普及。既往,这些大型检查只是在大城市的大医院才有,做不做,需不需要重复做,医生说了算。现在大型医疗设备已经昂首走进了乡镇卫生院,只要有钱就可以买到,但相应的高质量的合格人才往往缺乏,不是钱可以买来的,结果是经济效益显而易见,而检查质量难以保证。当病人去上级医院就诊时,自然就难以检查互认,必须重复检查。

    检查互认上升到国家层面最早是在2006年,至今已近十年。2006年2月24日卫生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互认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6〕32号),目的是为了合理、有效利用卫生资源,减少重复检查,切实减轻患者负担,范围是医疗机构间(没有限制,可以理解为所有医疗机构间)检查互认,内容包括检查资料互认和检验结果互认。而到了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函〔2010〕67号),提出“实行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的要求,明确将检查互认的范围限定为同级医疗机构间。四年的实践让决策部门更加理性和实事求是。紧随其后,2010年6月29日卫生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108号),指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是保障医疗质量的有效手段,是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的重要基础”,要求“各省(区、市)同级医疗机构之间要于2010年底实现医学影像资料互认和常规临床检验项目结果互认。”

    在检查互认上江苏省的做法是很具操作性的。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互认有关问题的通知》 精神,江苏省卫生厅结合该省实际,制定了《关于开展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检查互认工作的指导意见》,于2006年4月5日下发执行。

    其中,主要互认内容是:

    1、包括医学检验结果和医学影像检查资料。

    2、临床生化、免疫、微生物、血液和体液等临床检验中结果相对稳定、费用较高的项目。

    3、医学影像检查中根据客观检查结果(胶片、打印图像)出具报告的项目。包括普通放射摄片(含CR、DR)、CT、MRI、核医学成像(PET、SPECT)等。只要患者能提供检查部位正确完整、图像清晰的客观检查胶片、图像资料,原则上有关医院间应相互认可。认可医院的临床医师需对患者提供的被认可医院出具的检查资料进行阅读、分析、诊断,必要时请本院医师会诊并出具会诊报告。

    4、医学影像检查、电生理检查中需根据检查过程中的动态观察出具诊断报告的,或诊断报告与检查过程密切相关的项目。包括放射造影检查(含DSA)、超声检查、脑血流图、心电图、动态心电图、脑电图、肌电图等。由于此类检查影响因素较多,对其结果是否认可由接诊的临床医师确定,如检查结果符合诊断资料的质量要求,一般不再复查。

    对互认适用范围有明确界限,即同一地区的二级医院之间、三级医院之间以及二级医院对三级医院的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均应逐步组织试行互认工作。三级医院对二级医院的检验、检查结果的认可,由三级医院的临床医师判定。如二级医院的检验、检查结果符合诊断资料的质量要求,三级医院也可以认可,不再复查。

    指导意见同时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不列入互认范围或不受互认限制:一是因病情变化,已有的检验、检查结果难以提供参考价值的(如与疾病诊断不符合等);二是检验、检查结果在疾病发展过程中变化幅度较大的;三是检验、检查项目意义重大的(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四是检验、检查结果与病情明显不符的;五是急诊、急救等抢救生命的紧急状态下;六是患者或其亲属要求做进一步检查的。需再行检验、检查的项目,应向病人或其亲属明确说明,征得其知情同意。

    2010年7月23日江苏省卫生厅在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工作通知的通知》(苏卫办医〔2010〕91号)时,更加谨慎地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科学、合理地确定互认项目,加强对所辖医疗机构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的医疗质量控制,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或抽查,推动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检查结果互认。

    从检查互认的最初提出,到四年后的限定在同级医疗机构检查互认,以及试行下级对上级医疗机构的互认、特殊情况上级医疗机构对下级医疗机构认可等,是对互认工作认识的不断深化和实事求是,也是应对复杂问题的自我觉醒。这说明了检查互认不是有检查就可以互认,检查互认是需要有前提的。美国多中心的检查是互认的,但必须符合三个前提:1.相同水平的医院。2.相同档次的设备。3.相同的质量控制与管理水平和要求。如果满足不了这三点,各医院间就不能互认。

    互认的确有许多好处,也存在不少风险。互认多数是为了减少重复检查。但多次检查不等于重复检查。只要医生不是为了个人目的,有意损害病人的利益,出于疾病诊断治疗的需要,对病人负责,为病人好,做最多的检查也是合理的。不应该受到谴责。许多重复检查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简单的肺炎,如果治疗顺利,一张胸片(在举证倒置前可能连一张胸片都不需要)就解决问题,如果治疗过程反复或不断加重,或因此而转上级医院,那是一定要再次检查,甚至多次检查的。疾病是发展变化的,医生既要了解既往的情况,更要明确现在的病情,还要判断预后。即使在儿科,如重症肺炎在治疗中胸片等是需要反复检查的;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的诊治在不同的阶段需要行B超、CT、MRI等检查,有些还需要重复检查,这是明确诊断、了解病情进展和评估预后等必不可少的;重症病人的血气等,更是随时需要检测。上文中提到的不受互认限制的情况,都需要重复检查,但都是合理检查。

    医检互认遭遇所谓的“软抵抗”,除外过度检查和滥检查外,许多的是客观存在的技术问题所致,而非管理问题,是不应该受到狂轰滥炸的。如果是管理的问题,只需要卫生管理部门下个文件,严格督查,奖罚到位,奖到心动,罚到心痛甚至吊证停业,谁还不执行。而现实是检查互认有那么多的不确定性,设备设施上的、技术力量上的,可控的、不可控的,主观的、客观的……如何把握?人命关天,谁敢轻视?

    综上所述,笔者以为,媒体和有关部门已经过分放大了检查互认在“看病难、看病贵”中的作用。我们要充分利用本次检查互认问题再次成为社会热点的机会,变被动为主动,主动出击,普及相关知识,让病人和社会客观了解和正确认识检查互认的局限性,许多重复检查的必要性,加强医患互信,消除误解。卫生主管部门更要在强调和督查 “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上下足功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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