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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华农村的各项补贴政策出来了,看看你家有没有,别有也不知道哦!

一、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种粮补贴)

1.补贴对象:广东省范围内具体从事种植水稻,以及石灰岩地区因自然条件无法种植水稻而种植玉米、番薯的种粮农民。

2.补贴标准: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包括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2015年补贴合计65.43元/亩、造,即:每亩两造合计补贴130.86元。

3.发放程序:各镇依据县项目主管部门下达的面积、标准、金额等数据进行逐户造册,经镇审核确认汇总后将基础信息上报县财政局,县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通过县信用社以“一卡(折)通”形式直接发放到户。

4.咨询电话:财政局工贸发展股,0753-4431184。

二、中央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

1.补贴对象:在五华县内种植的水稻、玉米、小麦良种的农民(含农场职工)。

2.补贴标准:水稻补贴15元/亩,玉米、小麦补贴10元/亩。

3.发放程序:各镇依据县项目主管部门下达的面积、标准、金额等数据进行逐户造册,经镇审核确认汇总后将基础信息上报县财政局,县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通过县信用社以“一卡(折)通”形式直接发放到户。

4.咨询电话:财政局农业股,0753-4435379。

三、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

1.补偿对象:经县林业主管部门划定为省级生态公益林而禁止采伐林木造成经济损失的林地经营者或林木所有者

2.补偿标准:2015年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为26元/亩,其中:基础性补偿19.5元/亩,激励性补偿6.5元/亩。

对农户经营的自留山、责任山补偿标准为每亩18元;

对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将损失性补偿资金总额的70%以上均分到人,发放到受益林农手中。

3.发放程序:各镇依据县项目主管部门下达的面积、标准、金额等数据进行逐户造册,经镇审核确认汇总后将基础信息上报县财政局,县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通过县信用社以“一卡(折)通”形式直接发放到户。

4.咨询电话:财政局农业股,0753-4435379。

四、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1.补偿对象: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贫困户,优先支持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等贫困户危房改造。

2.补偿标准:省级以上补助标准为1.5万元/户。

3.办理程序:由低收入住房困难户提出建房申请,经村委会或村民小组讨论,张榜公布确定扶持对象后上报镇政府审核,各镇根据文件要求做好相关资料并填写信息表送县主管部门核定确认,经县级相关部门统一验收合格后,由县级财政部门通过县信用社以“一卡(折)通”形式直接发放到户。

4.咨询电话:财政局农业股,0753-4435379。

五、农机购置补贴资金

1.补偿对象: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2.补贴标准:补贴机具必须是列入国家和广东省支持推广目录的产品,补贴金额具体按省农业厅公布的《广东省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械补贴额一览表》执行。

3.办理程序:农户(组织)自主购买机具(同时向供货企业索开正式发票,单机补贴额1万元及以上的需提供人机合影上传至系统),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购机发票、本人信用社存折(卡)原件及复印件到县行政服务中心农业窗口办理。

4.咨询电话:财政局农业股,0753-4435379。

六、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

1.享受对象:年满60周岁城乡居民,按规定参保,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

2.补贴标准:城乡60周岁以上且没有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每人每月发放100元。

3.办理程序:带身份证、户口本、邮政银行存折及复印件到户口所在地镇人社所打单缴费,并填写申请材料,到县社保局办理审核确认,县财政局依据审核确认的金额将养老金拨付至社保局,由社保局通过银信部门支会到个人账户。

4.咨询电话:财政局社会保障股,0753-4436378。

七、低保救助金

1.申请条件: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均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2.低保标准2015年低保标准为城镇415元/月,农村275元/月。

3.办理程序:申请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携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的原件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同时书面申报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签署《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授权镇人民政府对其家庭进行核对及定期复核。镇人民政府受理低保申请后,组织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工作,提出是否给予低保的建议意见。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公示后,将相关材料报送县民政部门审批。县民政部门自收到镇人民政府相关材料后定期入户核查,并提出审批意见。拟批准给予低保的,应当同时确定拟保障金额。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在作出审批决定后,通过镇人民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县民政部门对拟批准的低保家庭通过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固定的政务公开栏、地点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县民政部门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低保的,发给低保证,并从批准之日下月发放低保金。低保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每月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直接支付到低保家庭的账户。

4.咨询电话:财政局社会保障股,0753-4436378。

八、五保供养金

1.申请条件:⑴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⑵已满16周岁但仍在接受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未成年人,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

2.供养标准:2015年五保供养标准为集中供养对象650元/月,分散供养对象500元/月。

3.办理程序:村民本人或者其委托的代办人填写一式三份《农村五保供养申请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明、户口薄和相关证明材料,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办办理的,签署代办人姓名。村民委员会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核实和评议,对符合条件的,在村民委员会所在地和申请人所在自然村的显著位置公告不少于7日。村民未提出重大异议或者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通过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镇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收到评议意见之日后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后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五保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每月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直接支付到五保对象的账户。

4.咨询电话:财政局社会保障股,0753-4436378。

九、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金

1.申请条件: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镇“三无”人员等特供人员以及其他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经济困难群众,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2.救助标准:是指对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各种医疗政策性补偿、补助、减免及社会指定医疗捐赠后的个人自付部分,给予适当比例补助。

3.办理程序:医疗救助对象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村(居)委会对救助申请进行初审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初审程序包括:上门核查;对拟救助对象的名单和金额进行为期3天的公示;填写相关审核表格;签署初审意见等。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并上报县级民政部门;不符合条件的,应将材料退回。县级民政部门对救助申请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的金额;不符合条件的,应将材料退回,由镇人民政府告知申请人。医疗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直接支付到医疗救助对象的账户。

已经实行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的,上述人员在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按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政策,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

4.咨询电话:财政局社会保障股,0753-4436378。

十、孤儿生活补助金

1.补偿对象:失支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2.补贴标准:集中供养1240元/月,分散供养对象760元/月

3.办理程序:先向村、镇报告,镇组织人员调查,然后发放孤儿信息表填写,送县民政局调查、核实、确认。

4.咨询电话:财政局社会保障股,0753-4436378。

十一、优抚对象抚恤、生活补助金

1.补偿对象: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义务兵)、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工作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战涉核涉铀退伍军人、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部分老烈士子女。

2.补贴标准: 每年的优抚对象标准表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义务兵)优待金补助:按当地上年度人均收入的七成以上发给。

3.办理程序:居民带身份证、户口本、相关个人申请材料及复印件并到各镇民政办填写相关申请表,县民政局优抚股工作人员对上交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申报的进行调查、受理并上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审批,待上一级民政部门审批通过后,再通知其本人办理相关领取补助手续。

申请(携带身份证、户口本、相关申请材料及复印件到各镇民政办填写相关申请表)→受理(县民政局优抚股工作人员对上交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申报的进行调查并受理)→上报(按照部门内部审批流程对材料进行审批上报)→审批通过(上一级民政部门审批通过后,再通知其本人办理相关领取补助手续)。

4.咨询电话:财政局社会保障股,0753-4436378。

十二、残疾人补助金

1.补偿对象:

(1)残疾人生活津贴的补贴对象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范围的各类残疾人和残疾军人。必须具有本县户籍,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补贴对象为:具有本县户籍,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一、二、三、四级重度残疾军人。

(3)每年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截止时间为当年的“全国助残日”,即:当年五月第三个星期日及之前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2.补贴标准:

残疾人贫困生活津贴和重度护理补贴标准分别为:1200元/年和1800元/年。

3.办理程序:

(1)申报。每年6月20日前,符合该年度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对象持居民带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邮政储蓄存折及复印件至户口所在地村/居委,填写两项补贴申请审批表,通过居(村)民委员会向户口所在地的镇残联提出申报。残联、民政和社会单位等集中托养(供养)的残疾人和残疾军人,由集中托养(供养)单位统一向同级残联申报。

(2) 审核。镇残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上报县残联。

(3) 审批、公示。县残联对全县申请的补贴对象进行审核汇总,公示无误后上报县财政局申请拨款。

(4)发放。县财政局依据县残联审核确认无误的对象和金额拨付“两项补贴”资金。

个人向村/居委申请→村/居委审核无误后统一向镇残联申报审核→镇残联审核确认无误后汇总上报县残联→县残联审核确认无误后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县财政局申请拨款。

4.咨询电话:财政局社会保障股,0753-4436378。

十三、接生员生活困难补助资金

1.补偿对象:⑴2012年12月31日前离岗;⑵具有广东省户籍;⑶截至2012年12月31日年龄满60周岁的男性和年龄满55周岁的女性;⑷持有有效的农村接生员或赤脚医生证明文件。

2.补贴标准:超过30年的每人每月900元,20至30年的每人每月800元,10至20年每人每月700元。

3.办理程序:按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已于2013年12月前完成申报、确认等工作,依据“只减不增、杜绝冒领”原则,于每年12月将当年补助资金通过财政代发户进行一次性发放到个人账户。

4.咨询电话:财政局社会保障股,0753-4436378。

十四、赤脚医生生活困难补助资金

1.补偿对象:⑴2012年12月31日前离岗;⑵具有广东省户籍;⑶截至2012年12月31日年龄满60周岁的男性和年龄满55周岁的女性;⑷持有有效的农村接生员或赤脚医生证明文件。

2.补贴标准:超过30年的每人每月900元,20至30年的每人每月800元,10至20年每人每月700元。

3.办理程序:按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已于2013年12月前完成申报、确认等工作,依据“只减不增、杜绝冒领”原则,于每年12月将当年补助资金通过财政代发户进行一次性发放到个人账户。

4.咨询电话:财政局社会保障股,0753-4436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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