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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时期的改革——西汉前期的调整和改革(二)

秦朝迅速灭亡的历史教训使汉初的统治者在统治思想上进行了深刻的反思,再加上当时社会一片凋敝的景象这一实际情况(人民失业,米价高涨,皇帝也不能具醇驷,将相出门只能乘牛车),统治者放弃了秦朝崇尚的法家治国理论,采取了宽松缓和的黄老思想来缓和社会矛盾,安定民心。

(一)统治思想上的改变

秦始皇奉行法家治国理论,实行“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结果很快被人民起义所推翻。汉朝建立之初,就一直在思考秦朝覆亡的原因和汉朝应采取怎样的治天下之策。汉初的政论家陆贾是第一个促成汉王朝政策转变的人。陆贾在《新语》中指出:秦所以失天下的原因是“举措暴众而用刑太极”。他提出应采取无为而治的政策,赏善罚恶,实行教化。全国一片凋敝景象,人民需要休养生息,在这种情况下,采取较为宽松和缓的政策是许多人的共识。曹参在齐国任相国时,向治黄老之术的盖公请教治国之道,“贵清净而民自定”,齐国得以大治。汉初先后担任丞相的萧何和曹参都实行了无为政治。(陆贾像)

汉初采取的的黄老政治是对秦朝崇尚法治的矫正,也是汉初缓和阶级矛盾、恢复生产和发展经济的客观需要。黄老思想主要体现在约法省刑以及与民休息、轻徭薄赋等方面。(由于内容较多,本片先讲约法省刑法律方面的改革,与民休息、轻徭薄赋方面的内容下篇再讲)

(二)约法省刑的法律改革

秦朝的严刑苛法是造成天下亡秦的重要原因,汉朝的统治者对也此十分清楚,所以西汉的统治者的法律改革就是反秦之道而行之,实行约法省刑。“因民之疾,奉法顺流,与之更始”。刘邦在进入关中后,就废除了秦朝苛法,和关中父老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受到关中人民的拥护。(汉高祖像)

约法三章只是一个临时的举措,在西汉建立政权后,仅有约法三章是远远不够的。西汉政权成立后就立刻着手建立了自己的法律制度。因为秦朝的法典是中国历史上统一政权下的完整法典,所以汉朝的立法是在秦律的基础上,去其繁苛,并加以补充完善。公元前202年,丞相萧何采摭秦律,取其宜于时者,除去其中的夷三族、连坐之罪,在秦六律的基础上增加了兴、厩、户律三章,合为九章,故称《九章律》。《九章律》已比秦律有所减轻。汉高祖以后得惠帝、高后、文帝、景帝时期,没有再定新律,同时继续实行轻刑政策,又相继废除了一些酷刑苛法。

1、汉惠帝时,废除秦朝为控制思想,禁止法家之外诸子之学的传播而制定的《挟书律》。 儒家经典和诸子之书得以复出,重新流传,这一举措对学术、文化的传播起了积极的作用。

2、高后元年(公元前187年),下诏废除三族罪、妖言令。 三族罪即对犯重罪处以戮及三族的刑罚。妖言令是对“过误之语”的惩罚。秦朝钳制人们的言论,对谈论《诗》、《书》者弃市。汉朝废掉这一苛法,放松了对言论的控制。(汉文帝像)

3、汉文帝废收孥法。 收孥法是将罪犯的妻、子没收为官奴婢。汉文帝认为法律的作用是禁暴率善,犯罪者已遭惩罚,再没收其父母妻子为奴,不可取。

4、汉文帝废除诽谤法。秦律规定:“诽谤者族,偶语者弃市”,汉文帝认为诽谤法使臣下不能尽情言事,皇帝听不到自己的过失,不能招纳人才,于是就废掉了诽谤法。

5、汉文帝废除肉刑,以苔刑替代肉刑。 汉初的肉刑有黥(qing)、劓(yi)、刖(yue)、宫等。文帝十三年(公元前167年),汉文帝下诏说断肢体、刻肤肌的肉刑断绝了犯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就废除了肉刑。

6、汉文帝下令根据犯人的罪行轻重,规定其服役年限,期满可获得释放。先秦时期,罪犯往往像奴隶一样的无期限服役,直到秦朝依然很普遍。 具体规定:“罪人狱已决,完为城旦舂,满三岁为鬼薪白粲(can)。鬼薪白粲一岁为隶臣妾,隶臣妾一岁,免为庶人。隶臣妾满二岁为司寇,司寇一岁及作如司寇二岁,皆免为庶人。其逃亡及罪耐以上,不用此令。”城旦舂为五岁刑,鬼薪白粲和隶臣妾为三岁刑,司寇为二岁刑。对罪犯规定服役期限,这是具有进步意义的,这一做法也为后世所采用。(汉景帝像)

7、汉景帝时,刑法进一步减轻。他即位后,又两次减轻苔(chi)刑,苔五百改为苔二百,苔三百改为苔一百,并对苔刑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改苔背为苔臀,行刑者中途不得更换等等。这样就大大减少了受刑者的死亡率。

8、汉景帝中元二年(公元前148年)改车裂之刑为弃市。中元四年(公元前146年),恢复汉文帝废除的腐刑,代替死刑。腐刑虽然残忍,但替代死刑,也算是轻刑之举。

9、中元五年(公元前145年),汉景帝下诏对有疑议的案件,要进行平议。 死者不能复生,有的官员以苛刻为明察,容易致无罪者死亡,对凡有疑议的案件,虽于法当定罪而于人情有合者,应进行平议。即有些案件要考虑具体情况,不应一概套用刑律要合人情而后行。疑狱交给有司平议,有司不能决,移交廷尉,平议不当也不追究平议者的责任。这些规定体现了汉景帝慎用刑罚的思想。汉景帝后元三年(公元前141年),还规定对罪犯中的老幼孕妇及残疾者可以不戴刑具,给予一定的优待。

汉初的法律改革逐步摒弃了秦律中所保留的奴隶制时代的野蛮、残暴的刑罚,是一个历史的进步。汉初轻刑慎罚的“仁政”思想,约法省刑的改革,有利于当时社会的安定和生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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