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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实施了,成立业委会,真的变容易了吗?


原创海风1160676262021-02-28 10:57:08

业主委员会,这个草根组织自其在国内诞生之日起,就一直非常的尴尬。时至今日,其身份依旧“模糊”,法律地位仍然不明确。

但是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作为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代言人”,业委会的重要性又是不言而喻的。有了这个组织,业主一方才能通过它与街道办、居委会、开发商、物业公司及其他相关部门建立有效的工作衔接,才能及时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讨论决定诸如维修基金的筹集和使用、建筑物的改建重建等大事,才能切实的代表业主监督物业公司履行服务合同,监管小区公共收益,有效维护业主一方的权益等等。

而如果没有这个组织,那么上述一切都是“空谈”,相关法规赋予业主一方的权利都将很难贯彻落实,单个业主乃至部分业主联名提出的合法诉求也往往难以得到重视,因为只有通过业委会这个组织,在业主大会的授权之下,才能代表全体业主的意志。

自1981年国内首家物业公司成立至今已四十年,物业行业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迅猛,管理服务的范围遍及了社会的各个领域,许多大型物业公司已然吹响了上市的号角。

然而作为小区的真正的主人,业主一方的代言人,“业委会成立难”却是多年来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各地物业管理活动中普遍遇到的难题,甚至是一个“死局”。

从相关数据来看,即便是东部沿海发达地区,除上海之外,各大城市的住宅小区业委会平均组建率仅在30%左右。作为国内引入物业管理的桥头堡,深圳市成立业委会的小区也仅有40%左右。

那么随着《民法典》的生效实施,是否如某些媒体报道的那样,给业委会的成立难题带来了利好,降低了其“门槛”,并使之能够得到“迎刃而解”呢?

个人的解读是:恰恰相反,没有带来利好,并未从实质上降低门槛,在某种程度上,甚至增加了要求。换句话说,法典的实施,会让业委会的成立难度进一步加大

我们仔细审读《民法典》在事关业委会成立问题上的相关法条:

第二百七十七条原文是: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一款中的“可以”二字,在法典编纂征集意见时就曾引发过讨论;既然是“可以”设立,那么也就可以不设立,这个事情就纯粹是业主一方自行决定。

小区归根结底是全体业主的小区,如果不设立业主大会,不选举业委会,如何让业主表决涉及共同管理权的大事呢?由谁来执行业主的表决意见呢?换言之,开发商及其“选聘”的前期物业公司是否就可以永久性的“把持”小区的一切呢?

第二款只是明确了街道办和居委会,对于业委会成立的指导协助义务。这个规定实际上早在2009年住建部下发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中就有体现,各地在实际贯彻中,也均是要求由辖区街道办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派员担任,居委会派员参与。

而业委会成立难度加大,主要体现在法典的第二百七十八条,即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这属于需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就是所谓的“双过三分之二”,这可是道“硬杠杠”,换言之,如果达不到这个要求,你这个大会就无法通过合法有效的决议。

可以明显看出的是,在之前的《物权法》时代,按其第76条规定,这个事项只需要“双过半”即可;法典在这个问题上无疑是进一步的提高了业主参与度的要求。

而部分媒体报道的所谓“降低了门槛”,是指共同决定事项需获得业主同意的比例下降了。就是说,选业委会这个事儿,法典的规定是只要参与表决的业主人数和专有部分面积均过二分之一同意,即全体业主人数和专有部分面积的三分之一同意即可。这一点确实相比《物权法》规定的“双过半”大幅下降了。

但是,你要首先达到“双过三分之二”业主参与这道硬杠杠后,才能去谈什么表决同意的比例,否则毫无意义。业主参与比例低在《物权法》时代,就是业委会成立难的一道“紧箍咒”,法典将这个要求再度提高,可谓是又平添了一道“生死符”。

按个人经验来看,业委会成立难题有诸多原因造成,主要集中在:

一、业主一方对这个事情不积极,不热心,不参与,不表态。漠然无视,置身事外。

尤其对于那些空置率高或出租率高的小区来说,想组织起双过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这势如登天。而如果不能达到这个要求,那么就形不成有效决议,整个大会可能刚起步就将陷入困境进而夭折。

二、开发商及前期物业公司是横亘在业主维权道路上的两座大山,它们能以种种手段和借口,“扼杀”业委会于摇篮之中。

以往它们的借口中,主要就包括所谓的“大会不合法,程序不对,参与的业主不够,票数不足”等等等等,如今有法典的新规在上,它们就更能理直气壮的利用这柄“尚方宝剑”。

毕竟业主是弱势一方,它们却掌握整个小区的第一手资料,全面把控。


综上,在之前的《物权法》时代,业主大会召集难、召开难就难倒了一众热心公益事业的业主。而《民法典》现在又对参与表决的业主人数占比和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作出了更高要求的硬性规定,这无疑对“业委会成立问题”乃至其他涉及小区重大共同表决事项的顺利通过平添了难度,业主维权之路依旧遍地荆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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