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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案件中,砍头息是否要算入退赔金额?
所谓砍头息,就是出借人在给借款人放款时,先从本金里面扣除一部分钱,当做预先扣除的利息。这个问题其实我们此前遇到过,在因民间借贷引发的非法集资案件中,这种情况其实很普遍。集资参与人出借10万给集资人,预先扣除了1万的利息,集资人实际只收到9万元,但是借款合同上的出借金额是10万元。那犯罪数额是10万还是9万?如果无法兑付,集资参与人是以9万还是10万申报债权?答案都是9万。
不论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还是集资诈骗罪案件,对于预先扣除的利息,集资人从未实际占有和控制,投资人的实际投入只有9万元,因此犯罪数额的认定只能是9万;而从民法角度而言,对于预先扣除的利息,也不予保护,不论是合同法和最高院民间借贷的解释规定,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也就是说,对于集资参与人而言,他的债权申报应该是以9万元计算。这种情况在犯罪数额的计算中要特别注意,而是在重复计算,家属投资等情况之外要扣除的第三种重要情况。对于很多涉案的销售人员而言,这一点有时候就比较重要,因为其涉案数额本来就不高,能扣一些可能就能降一档量刑,同时,不合理数额的扣除能保障更多投资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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