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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1日起,我国土壤环境质量控制将执行新标准 | 环评五四三

2018年6月22日,生态环境部公告(公告 2018年 第13号)发布了两项新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其中,《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2018)将替代《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5618-1995),《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为首次发布。

(一)《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2018)

较《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5618-1995),《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2018)呈现了以下新的变化:

  1. 取消了原有的土壤环境质量分类体系(Ⅰ类土壤执行一级标准、Ⅱ类土壤执行二级标准、Ⅲ类土壤执行三级标准)。建立了以农用地使用性质(水田、其他农田)及土壤酸碱度(pH≤5.5、5.5<pH≤6.5、6.5<pH≤7.5、pH>7.5)为基本架构的标准指标体系,解决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5618-1995)中pH≤6.5的Ⅲ类土壤无环境质量标准可用的问题。

  2. 创造性提出了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制值两个新概念。其中,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指农用地土壤中污染物含量等于或者低于该值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作物生长或土壤生态环境的风险低,一般情况下可以忽略;超过该值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作物生长或土壤生态环境可能存在风险,应当加强土壤环境监测和农产品协同监测,原则上应当采取安全利用措施;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制值指农用地土壤中污染物含量超过该值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等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高,原则上应当采取严格管控措施。

  3.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分两类。其中,基本项目包括:镉、汞、砷、铅、铬、铜、镍、锌;其他项目包括:六六六总量、滴滴涕总量、苯并[a]芘。

  4.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制值包括:镉、汞、砷、铅、铬。

(二)《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

  1. 建设用地根据保护对象暴露情况的不同划分为两类。 第一类用地:包括GB 50137 规定的城市建设用地中的居住用地(R),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的中小学用地(A33)、医疗卫生用地(A5)和社会福利设施用地(A6),以及公园绿地(G1)中的社区公园或儿童公园用地等。第二类用地:包括GB 50137 规定的城市建设用地中的工业用地(M),物流仓储用地(W),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A33、A5、A6 除外),以及绿地与广场用地(G)(G1 中的社区公园或儿童公园用地除外)等。

  2.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指在特定土地利用方式下,建设用地土壤中污染物含量等于或者低于该值的,对人体健康的风险可以忽略;超过该值的,对人体健康可能存在风险,应当开展进一步的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确定具体污染范围和风险水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制值指在特定土地利用方式下,建设用地土壤中污染物含量超过该值的,对人体健康通常存在不可接受风险,应当采取风险管控或修复措施。

  3.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管制值基本项目分重金属和无机物类、挥发性有机物类、半挥发性有机物类等3大类,共45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管制值其他项目分重金属和无机物类、挥发性有机物类、半挥发性有机物类、有机农药类、多氯联苯、多溴联苯和二噁英类、石油烃类等6大类,共40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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