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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迪:社会反常理论与恐怖主义罪因分析


在批判性继承帕森斯(Talcott Parsons)的社会行动系统理论与迪尔凯姆(Emils Durkheim)的社会失范理论的基础上,美国社会学家罗伯特·默顿提出了自己的社会反常理论(theory of anomie,又译为社会失范理论、社会紊乱理论)。该理论对美国的社会结构作了功能主义的分析,指出社会越轨行为可以视为社会结构的产品。社会结构抑制人性自由,由此人们定期地爆发公开反抗来反对这些对自由的限制。社会反常理论属于典型的紧张理论(theory of strain)。[1]

社会反常理论的核心命题是:越轨行为是由所处文化规定的目标与社会为实现这些目标所提供的途径之间相互脱离的一种表现。默顿指出,社会结构中包括两个重要因素,一是文化目标,二是制度化手段。前者为全社会的人们规定了总体的奋斗目标;而后者则意味着这个社会所能够为人们提供的实现这些奋斗目标的合法方法。当一个社会特别强调由其文化所定义的目标(如追求物质利益、社会地位、社会名誉等等),但是所有社会成员基于地位、阶层的不同而未能平等地得到由这个社会所提供的实现目标的方法时,就会出现目标与方法之间断裂的情形,违法犯罪行为就是在这种社会反常状态下增长,尤其在那些缺少制度化手段的群体当中,表现更为突出。[2]

默顿将社会中的个人适应社会反常状态的情况归纳为五种类型(模式),它们分别是:遵从型(Conformity)、创新型(Innovation)、仪式型(Ritualism)、退却型(Retreatism)与反抗型(Rebellion)。(1)遵从:个人认同社会的目标,同时也拥有获取目标的恰当方法。在一个平衡的、稳定的社会,这是一种最为普遍的社会适应模式。假如一个社会的大多数成员均不采取遵从模式,社会也就不存在了。(2)创新:个人认同社会的目标,但是并不通过或者无法通过合法的方法去实现这些目标。创新与犯罪行为的联系极为紧密。美国文化特别强调成功的目标,这使得那些缺乏经济机会的社会成员背上了沉重的包袱,因而采取越轨的方法就不足为奇,例如盗窃、贩毒、诈骗等等。(3)仪式:拒绝传统的文化目标,却同时接受合法的方法。仪式型的选择者通常表现为坚持一整套严格但无现实目

标的生活方式和习惯,他们抛弃现实目标,克制自己的欲望,并不期望获得巨大的财富,但却辛勤工作、接受教育、诚实做人。(4)退却:既排斥社会目标,也否定合法方法。认同这种模式的人是一种社会的双重失败者,他们既被剥夺了实现成功目标的合法方法,又不能使用违法的方法去获取成功,于是疏远社会,退出正常的社会生活方式,采取颓废的态度,试图通过精神上的、肉体上的消沉来来逃避失败的现实。他们生活于社会之中又游离于社会之外。(5)反抗:以另一套目标及手段的组合来替代现存的目标与手段。采纳这一适应模式的社会成员,希望推进现行社会结构的激烈变革,他们号召取舍生活方式、目标和信念,其中的一部分主张采用暴力方式来推翻现存的社会秩序与结构。[3]

默顿的社会反常理论对恐怖主义犯罪的发生和变化机理具有较强的解释力。依据社会反常理论,恐怖主义犯罪属于“反抗型”的越轨行为,即置身于社会结构之中的人们彻底否定现存的社会制度,设想并寻求建立一种新型的、替代性的社会结构,这种社会结构被认为是经过“深刻”改造的,是具有“先进性”与“合理性”的,实现这种社会结构替换的方法是暴力及其营造的恐怖,而不是平和的政治协商与民主选举。具体言之,他们(恐怖分子们)对社会现存的文化目标与制度手段均持否定态度,他们将大范围内挫折的根源归咎于现存的社会结构,并描绘出一个可能不会带来类似挫折的替代品——新的社会秩序与社会结构,这构成了他们的“理想蓝图”与“行动宪章”。例如,宗教极端恐怖分子否定世俗政权的合法性,追求建立一个宗教教法统治的“神的国”;民族极端型恐怖分子旨在建立一个本民族管理的国家,断然拒绝多民族(族裔)共存一个政治体的可能;意识形态型恐怖分子为了以心目中理想的政治制度替代现存政治制度而“奋斗”。根据社会反常理论,恐怖主义犯罪产生的原因是由于社会的文化目标与制度手段之间的断裂并引发了结构性的紧张,以至于恐怖分子感到被边缘化乃至被整个社会“遗弃”。恐怖分子偏执地认为,现有社会制度已经构成满足其“理想”和欲望的最大障碍,唯有彻底地造反,唯有用暴力手法推翻现有的制度、秩序,并重新“书写”一套他们自认为更合理、更优越的关于文化目标与制度手段分配方式,他们才能得以存在。

另外,默顿还指出不应当将“憎恨”与“反抗”混淆,“憎恨”是不同于“反抗”的特殊类型。默顿认为“憎恨”包括三个部分:第一,仇恨、嫉妒和敌意的

情感融汇;第二,有一种无力向引发这些情感的个人或社会宣泄的感觉;第三,不断地重复这种无力的对抗。“憎恨”与“反抗”的基本区别是,前者不涉及价值观的真正变革,“憎恨涉及一种酸葡萄模式,这种模式仅仅断言可望而不可及的目标实际上并没有包含备受推崇的价值——寓言里的狐狸毕竟没有说它已经放弃了吃甜葡萄的趣味,它只是说这些葡萄不甜而已。而反抗则要求变革价值判断,即直接的或引起共鸣的挫折遭遇导致对以前所推崇的价值的严厉谴责——反抗的狐狸就放弃了吃甜葡萄的流行的趣味。在憎恨中,人们谴责他们私下渴望的东西;在反抗中,人们谴责渴望本身。”[4]本文认为,根据默顿的研究,可以将恐怖主义犯罪与带有恐怖性质的普通刑事犯罪或为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相区别开来。后者往往表现为,经历挫折的个体出于发泄对社会不满情绪的动机而向不特定多数人实施侵害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实施犯罪的动机不是为了反对现行国家体制,而是憎恶现行体制下自己受到的不公平待遇,这与直接反对现行体制、寻求彻底制度变革的恐怖分子是截然不同的。换言之,恐怖主义犯罪中还包含了政治理想、政治观念的意识形态成分,这是其与普通刑事犯罪最本质的区别。但是,也不排除这样的情形存在,即有组织的反抗在制度极为混乱之时还是要利用大量心怀憎恨和不满的人。在恐怖主义组织的内部,依据地位、作用而区分出的参与者的不同类型,如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与者、一般参与者甚至包括活动在组织外部延长线上的支持者(积极与消极支持),他们对组织纲领与政治目标的信奉程度是有区别的,相应的改造难易程度也是不同的。在对恐怖分子实施个别化的处遇的时候,应当尤为注意这一点

本文认为,作为一种从社会结构的宏观视角出发的犯罪学理论,社会反常理论运用文化目标与制度手段两个变量,归纳出紧张与反应的不同模式类型,从而为解答恐怖主义犯罪的罪因机理提供了较好的分析路径。可以遵循默顿的社会反常理论的基本框架结构,结合当代国际与国内社会的具体客观情况,提出能够诠释恐怖主义犯罪罪因机理的崭新命题。然而该理论还存在进一步完善的空间。首先,社会反常理论未能充分展现紧张与反应模式之间的具体的内在关联性。社会反常理论认为,文化目标与制度手段的断裂产生紧张,面对紧张不同人会选择不同的模式来适应。例如,追求手段革新的人成为了普通刑事犯罪人,拒却文化目标但尊重制度手段的人是社会上的奉公守法者,而在拒却文化目标同时也拒却制

度手段的人之中,一部分人选择疏离于整体社会,另一部分人则选择用激进的手段试图“改造”社会,恐怖主义犯罪产生于后者之中。为什么面对同样的反常状态(紧张),不同人会选择不同的模式以适应,这是有必要作进一步分析的,也是社会反常理论未能回答的。其次,社会反常理论虽横跨宏观与微观两个界域,但却并未详细解明宏观上的文化目标与合法方法的具体内涵。在这种情况下,默顿将文化目标与合法方法两个变量直接带入微观个体的解析之中,从而导致“两个变量的社会结构的蕴意显得模糊,相反却成了个体类型的抽象,从而构成了宏观解析与微观解析的含混”。[5]最后,社会反常理论过分强调社会秩序与均衡的重要性,过于强调现存社会结构、社会规范与文化价值体系的合理性,往往将个人行为与社会文化规范的不一致性夸大为社会体系内矛盾与冲突的最主要根源,从而就不可能看到社会的经济矛盾、阶级矛盾等导致越轨行为滋生的真正根源。

注释:

[1] 张小虎:《当代中国社会结构与犯罪》,群众出版社2009年版,第474页。

[2] [美]罗伯特·K.默顿:《社会理论和社会结构》,唐少杰、齐心等译,译林出版社2008年版,第233页。

[3] [美]罗伯特·K.默顿:《社会理论和社会结构》,唐少杰、齐心等译,译林出版社2008年版,第233-234页。

[4] [美]罗伯特·K.默顿:《社会理论和社会结构》,唐少杰、齐心等译,译林出版社2008年版,第252-253页。

[5] 张小虎:《目标与方法的断裂——对默顿社会反常理论的再认识》,载《法学评论》,2001年第4期。

(兰迪,法学博士,西北政法大学反恐怖主义研究院专职研究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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