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写在前面的话:这两周陆陆续续学习研究了国家、各省关于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法律政策文件,终于完成了初稿。虽然是根据掌握的调研及各地咨询的问题来写,希望能够尽量解决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尽量做到于法有据,特别是设定行政处罚的时候。另一方面也要兼顾公平,不能让违法占地的人胜利大逃亡,让守法的老实人吃亏。但感觉还是比较粗糙,正好是周末,放在这里,征求有识之士的意见,还望不吝赐教。这个文件是否能够解决你的问题,可直接在文章底部留言,也可微信我私聊。我的预期是希望能够有60%左右现有无法登记发证的宅基地及房屋能够登记发证。

为保护和增进农民合法财产权益,推进农村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以“总登记”方式对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并颁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政府牵头,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建设部门等协调配合,充分利用已有的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成果、2019年全省房屋安全信息管理系统、2020年全省房屋结构安全隐患大排查等信息,妥善处理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历史遗留问题,建立健全登记发证长效机制。

二、登记范围

2009年12月31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结束之前已建成使用、并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定的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永久性存续的、结构完整的农村房屋。

以下宅基地及房屋不予登记:

(一)集体所有土地上开发的商品房屋;

(二)未经批准占用耕地建设的房屋;

(三)在排查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

(四)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城镇居民违法建造和购买的农村宅基地及房屋。

(五)2018年2月1日《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实施后涉及违法建设的房屋,违法建设处置决定未执行完毕的。

(六)位于自然保护区等禁止建设区域内。

三、申请登记主体

按照“一户一宅、拆旧建新”的原则,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登记为户内村民共有,户主可作为权利人代表。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申请登记发证的主体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本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经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认定的,也可按规定申请登记发证:

(一)原本村村民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因婚姻、就业、投靠等原因将户口迁出的;

(二)非本村村民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建房的;

(三)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本村村民、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非本村村民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

(四)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在1999年1月1日前以批准、购买等方式合法取得建造宅基地及房屋,权属未发生变化的。

四、确权登记政策

各地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坚持“尊重历史、疏堵结合、便民利民、先地后房”的原则,加快开展“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

(一)有合法的宅基地权属来源材料,房屋办理规划或建设手续的,按照记载的权利人、批准面积等信息依法予以确权登记。权属来源材料与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记载的权利人不一致的,应当重新确定权利主体,宅基地与房屋权利主体应保持一致。

实际占用宅基地与权属来源材料不一致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实际界址与批准文件一致,但面积不一致的,可按实际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面积;

2.实地面积没有超过批准面积,但界址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可按实际界址确定宅基地坐落;

3.实地面积超过批准面积,部分界址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建房行为发生在2000年1月1日前且至今未扩建的,可按实际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建房行为发生在2000年1月1日后,实际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的,准予登记。超过150平方的,准予登记150平米,并在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注记:实测用地面积**平方、超过准予登记面积部分不作为征迁补偿依据。实际面积超过批准面积的部分,都应参照《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和办法,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委会支付土地补偿费用。

4. 实地面积超过批准面积,界址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按无合法权属来源材料情形办理。

房屋未按批准文件建设的,应按照《福建省村镇建设管理条例》规定处罚,补办规划审批手续后予以确权登记。对三层以内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的建筑,可对违法部分处以每平方50-100元罚款后予以登记。超过上述标准的部分可处以每平方100-200元罚款,并在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注记:准予登记的建筑面积**平方、超过准予登记面积部分不作为征迁补偿依据。

宅基地权属来源材料包括:县级人民政府或职能部门核发的用地批准文件或者盖章确认的用地、建设的证明材料,1999年1月1日前乡镇人民政府核发的用地批准文件或者盖章确认的用地、建设的证明材料,清查用地时补办的用地证明或建筑许可执照等。

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材料包括:村镇建设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许可证、乡(镇)人民政府核发的建设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

(二)有合法的宅基地权属来源材料,房屋未办理规划或建设手续的,按以下原则办理:

1993年11月1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前,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扩建,按权属来源材料确定的宅基地使用面积和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1993年11月1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后占用宅基地建房,按照房屋未按批准文件建设的情形处理。

(三)无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来源材料,房屋未办理规划或建设手续的,按以下原则办理:

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扩建,无论是否超过其后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按宅基地使用面积和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时起至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扩建,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并提交权利来源和权属演变的书面报告和法律责任具结书,按宅基地使用面积和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起至 1993年11月1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时止,未经批准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扩建,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公告30天无异议的,按规定报乡镇人民政府补办用地审批手续,根据批准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面积,房屋所有权按照实际建筑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宅基地实际使用面积超过批准面积的,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1993年11月1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后,未经批准占用宅基地建房,符合建房资格且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公告30天无异议的,按规定报乡镇人民政府补办用地审批手续,根据批准的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其中1999年1月1日后占用宅基地的,应符合“一户一宅”要求。2000年1月1日占用宅基地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对批准的宅基地使用权范围的房屋,未办理房屋村镇(庄)规划审批手续的,补办房屋村镇(庄)规划审批手续后,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宅基地实际使用面积和房屋实际建筑面积超过审批确认的部分,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并按照第一条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用和罚款。

(四)原土地权利人或建房人已经死亡的,可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代为申请办理确权登记。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也可提交继承权公证或生效的确权法律文书一并申请办理不动产继承转移登记。未提交继承权公证或生效的确权法律文书的,应按原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规定办理。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政府购买公证服务方式减轻群众的经济负担。

(五)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确权登记到户,记载户内全部人口。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宅基地权益应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农村妇女因婚嫁离开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的,应予以确权登记,同时不动产登记部门应根据原不动产所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依法收回的证明文件注销其原拥有的宅基地使用权。

(六)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成年子女可视为宅基地确权登记条件中的一“户”单独申请宅基地确权登记,也可与户内人口合并计算面积限额。

(七)因继承、交换、分家析产等造成宅基地使用权与其地上房屋权利人不一致的,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或提供调解协商证明材料,明确房地统一登记的权利主体。除继承外,宅基地及房屋原则上不得分割登记。

(八)各级人民政府或人民法院已依法处理的土地房屋权属争议,按处理决定登记。对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权属存在争议的,各地要加大争议调处力度,待权属明晰后再予以确权登记。

五、工作要求

(一)明确组织方式。本次登记发证工作由地级以上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以“总登记”形式组织实施,统一开展权籍调查、登记发证和成果上报等工作。各地要以人民政府名义发布总登记通告,明确总登记范围、时限、条件等要求。

(二)做好权籍调查。各地人民政府要统一开展“房地一体” 农村权籍调查,充分利用农村地籍调查成果,补充开展房屋调查, 形成满足登记要求的权籍调查成果。有条件的地区,应根据《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等技术规范要求,采用高精度测量方法开展房屋测量。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或由其委托村民委员会采用简易法开展房屋测量。采用简易法开展房屋测量的,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今后若有更高精度的测量成果,以高精度数据为准”。申请人要求进行高精度测量并自行提供高精度测量成果的,成果经审核通过后予以采用。本次权属调查采用双边或单边指界的方式进行,由村民委员会统一组织权利人对本宗地或邻宗地进行指界,确认权属界线,指界完成后以行政村为单位统一进行审查。

(三)简化登记程序。村民委员会要协助收集不动产登记申请、有效身份证明及合法权属来源等材料,也可在指界阶段一并引导权利人申请宅基地和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权籍调查初步成果形成后,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动产权利人信息、权籍调查成果、登记事项等内容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告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公告无异议且经权利人签字确认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确权登记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涉及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办理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的,依法颁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四)完成成果上报。各地要同步建立权籍调查成果数据库, 在现有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中办理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做好权籍调查和登记发证成果数据上报,建立成果信息动态更新机制,实现登记发证成果的数字化管理和信息化应用。

土地、房产等不动产登记常见问题解答(收藏有更新)
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常见问题解答
农转用是什么?拿地需要怎样的程序?怎么保护耕地?最全的土地管理知识大全(简版收藏)
九民纪要对不动产登记的意义
新《土地管理法》的七大突破、四大看点和一个空白
房价是由什么决定的(一)
房屋租赁权性质及登记研究
撤销登记的法理及其适用
继承权公证被撤销登记机构是否要撤销登记
夫妻一方持离婚协议书可否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
公证遗嘱能否直接办理不动产继承转移登记
非住宅用地到期后如何续期登记
不动产登记存在程序瑕疵是否可以撤销登记
自然资源调查、确权和登记的关系探析
不动产单元设定与分割登记的条件
抵押担保的主债权金额是否受到抵押物价值限制
56年土地证有效吗?宅基地没有审批怎么办?城市户口能继承宅基地么?一文告诉你
抵押权转移登记容易混淆的几个问题
部分、共同、超额、自然债务、赌债、融资租赁等疑难抵押权如何登记
海域使用权和土地重叠的原因分析及对策建议
统一登记制度下存量房网签备案的定位和走向(一)
统一登记制度下存量房网签备案的定位和走向(二)
一房多卖时占有与合同网签备案哪个优先-评浙江高院房地产登记若干问题的意见(一)
不动产权属纠纷只能由民事诉讼来解决-评浙江高院房地产登记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不动产登记簿如何体现“担保范围”?
司法视角下的不动产登记焦点问题
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依职权注销登记类型讨论
夫妻一方持离婚协议书可否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
出卖人签订卖房合同后死亡的,如何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法院判决履行不动产转移登记法定职责如何登记
不动产登记行为性质与机构定位(一)
不动产登记行为性质与机构定位(二)
建立登记思维快速上手不动产登记
购房合同解除后,已登记的不动产怎么办?
最高法判决:不动产登记是行政确认么
最高法判决:登记人员滥用职权行为不影响合同效力的,登记有效
最高法判决:房产已过户土地未过户的,单方申请转移登记程序违法,实体合法
最高法判决:对不动产权属有争议的,应通过民事诉讼确定权利人
最高法判决:不动产登记资料不能通过政务信息公开方式查询
最高法判决:虚假材料登记,银行可否善意取得抵押权,登记是否要撤销
最高法判决:分割登记未提供规划设计条件书违法,应撤销登记
最高法判决:宅基地上建厂房可否被收回
最高法判决:未经征收直接将集体土地登记为国有违法
最高法判决:买房要查询抵押状态,否则可能被撤销登记
最高法判决:申请更正登记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登记错误
                               记得点在看哦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如果农村宅基地已经过卫星图确权,但没有发证,重新翻盖后怎么判定能否重新确权?
一户多宅、超面积、非本村居民宅基地如何登记,看自然资源部权威问答
“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热点问答
你家的宅基地有证吗?值得收藏的宅基地确权登记新规
国土改革‖统一登记/从不动产走向自然资源
全文发布!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加快推进“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方案→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