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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讯 | 九部委局联合发布五个标准招标文件,快来取走吧!


昨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铁路局及中国民用航空局共九部委局共同出台《关于印发<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等五个标准招标文件的通知》(发改法规[2017]1606号)(以下简称《通知》。)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在《通知》中注意到,这五个《标准文本》包括《设备标准采购招标文本》、《标准材料采购招标文件》、《标准勘察招标文件》、《标准设计招标文件》、《标准监理招标文件》。


《通知》中明确了五个《标准文本》的适用范围,即依法必须招标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项目和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但需要注意的是,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不适用于此,应使用商务部编制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标准文本(中英文)。


《通知》对相关概念进行了明晰,如工程建设项目、工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等。


同时,《通知》规定,应该不加修改地引用五个《标准文件》的内容,具体为“投标人须知”(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其他附表),“评标办法”(除评标办法前附表)和“通用条款”。


另外,《通知》对两个主体的行为也做出了规定。一是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行业的招标特点和管理需要,对相关内容作出具体规定及补充细化。如行业主管部门可对《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和《标准材料采购招标文件》中的“专用合同条款”,“供货要求”作出具体规定;其中,“专用合同条款”可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除相关规定情形外。


二是招标人可以对部分内容进行补充、细化和修改,那么包括哪些内容呢?总结起来,就是“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用于进一步明确“投标人须知”正文中的未尽事宜;“评标办法前附表”用于明确评标的方法、因素、标准和程序;“专用合同条款”中针对《标准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的未尽事宜等。


据了解,五个《标准文件》将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附文件原文——

关于印发《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等

五个标准招标文件的通知

发改法规[2017]1606号


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委(经委)、通信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水利(务)厅(局)、商务厅(局)、新闻出版广电局,各地区铁路监管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


为进一步完善标准文件编制规则,构建覆盖主要采购对象、多种合同类型、不同项目规模的标准文件体系,提高招标文件编制质量,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营造良好市场竞争环境,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编制了《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标准材料采购招标文件》《标准勘察招标文件》《标准设计招标文件》《标准监理招标文件》(以下如无特别说明,统一简称为《标准文件》)。现将《标准文件》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文件》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项目和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应当使用商务部编制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标准文本(中英文)。


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


二、应当不加修改地引用《标准文件》的内容


《标准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其他附表除外)“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除外)“通用合同条款”,应当不加修改地引用。


三、行业主管部门可以作出的补充规定


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行业招标特点和管理需要,对《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标准材料采购招标文件》中的“专用合同条款”“供货要求”,对《标准勘察招标文件》《标准设计招标文件》中的“专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对《标准监理招标文件》中的“专用合同条款”“委托人要求”作出具体规定。其中,“专用合同条款”可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但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规定可以作出不同约定外,“专用合同条款”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相抵触,否则抵触内容无效。


四、招标人可以补充、细化和修改的内容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用于进一步明确“投标人须知”正文中的未尽事宜,招标人应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和填写,但不得与“投标人须知”正文内容相抵触,否则抵触内容无效。


“评标办法前附表”用于明确评标的方法、因素、标准和程序。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详细列明全部审查或评审因素、标准,没有列明的因素和标准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招标人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标准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和修改,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否则相关内容无效。


五、实施时间、解释及修改


《标准文件》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因出现新情况,需要对《标准文件》不加修改地引用的内容作出解释或修改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作出解释或修改。该解释和修改与《标准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请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好《标准文件》的贯彻落实,及时总结经验和发现问题。各地在实施《标准文件》中的经验和问题,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国务院各部门汇总本部门的经验和问题,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特此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 通 运 输 部

水利部

商务部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国 家 铁 路 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2017年9月4日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社(转载需征得政府采购信息报社同意,并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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