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各级政府对本辖区内未来的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所作的规划,对经济、社会、文化建设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按照本条规定,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对于城乡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土地管理法规定,城市总体
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村
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
集镇建设用地规模;在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城市和村庄、集
镇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城乡规划是由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组成的一个规划体系,调整的是城市、
镇、村庄等居民点之间的相互关系,不是覆盖全部国土面积的规划。而土地利
用总体规划,是指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土地的需求以及
当地的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对该地区范围内全部土地的利用所作的长期的、
战略性的总体部署和安排。城乡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合理利用国土资源,
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等规划的目标上是一致的。但是,
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也各有侧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是以土地利
用为核心,处理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的关系,以保护基本农田和耕地等土地资源
为主要目标,侧重于从宏观上对土地资源及其利用进行功能划分和控制,为土
地用途管制提供依据。城乡规划则是从城乡各项建设的空间布局进行考虑,主
要侧重于规划区内的建设土地和空间资源的合理利用,以引导控制建设项目的
空间布局和建设活动的有序进行,其核心是保证规划区内用地的科学合理使用。
城乡规划体系中的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等确定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及空间
布局等内容,也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提供宏观依据。从制定和审核的程序看,